《禁毒法》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之后规定的社区康复措施是对国内外在戒毒治疗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和借鉴。《戒毒条例》对社区康复措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但我国目前做出社区康复的比例并不高,对社区康复的执行与社区戒毒类同,还没有发展出相对独立的管理方法。

对象、决定机关、期限与执行地点

一、社区康复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戒毒人员。从《禁毒法》的立法本意看,并非要求公安机关责令所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接受社区康复,实际上是授权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需要接受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在《戒毒条例》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符合哪些条件的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措施,意见还不一致,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从当前各地的执法实践情况看,多数地方公安机关一般责令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后接受社区康复,也有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二、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是原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即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康复,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和相关单位。

三、“不超过3年”是社区康复的最长期限。具体到某一名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根据其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和出所后所处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决定社区康复的期限。

四、社区康复的执行地点为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如果该戒毒人员根据《禁毒法》第49条的规定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的,公安机关不需要再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对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社区康复过程中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措施的,戒毒条例第41条作了具体规定。

社区康复人员的报到、签订协议

社区康复人员到社区康复执行地的报到期限为15个工作日。社区康复工作也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社区戒毒工作的做法,成立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或者指导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康复措施。社区康复协议的内容应当与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

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职责

对已经完成生理脱毒、康复治疗治疗阶段的人员,在融入社会阶段及时获得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通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顺利就业直接影响到前段戒毒治疗效果的巩固。《禁毒法》规定,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向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治疗或者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应综合协调县级公安、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具体职责,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特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社区医疗机构在心理治疗和辅导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社区民警对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也不能放松,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社区康复期间检测的频率。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发现社区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参照社区戒毒工作的做法,为其变更社区康复执行地点。

违反人员的处理

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处理。《禁毒法》施行后,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很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康复措施,拒不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对这部分人员如何依法处理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戒毒条例》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社区康复的解除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

同社区戒毒一样,戒毒条例没有规定提前解除社区康复或者延长社区康复期限的法定情形,社区康复期满即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送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社区民警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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