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社区戒毒的条件

《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也就是说,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必须是吸毒成瘾者,这些吸毒人员对毒品产生严重依赖,在心理上具有一种周期性或连续性吸毒的欲望,想方设法获取和吸食毒品,无论什么兴趣、爱好和刺激都难以使毒瘾转移;在生理上需要反复使用毒品,一旦停止,生理上就会出现戒断症状。对于那些虽然吸食毒品,但是没有达到成瘾程度的人员,对一些偶然接触毒品、初次吸毒或者吸食低度性毒品没有形成毒瘾的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进行戒毒治疗。

(二)社区戒毒对象

1. 《禁毒法》第33条、第39条、第48条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初次吸毒成瘾对象并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后责令社区戒毒。二是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过治安拘留脱瘾后责令社区戒毒;

(2)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则责令社区戒毒;

(3)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70周岁以上人员吸毒成瘾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 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人员纳入社区吸毒

(1)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

(2)现正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出所的吸毒成瘾人员。

(三)社区戒毒决定机关

社区戒毒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负责缉毒、强制戒毒工作,负责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由公安机关确定采取何种戒毒措施,可以提高戒毒的成效,也可以提高办事的效率。

(四)社区戒毒期限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禁毒法》之所以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是根据戒毒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决定的。从医学角度来看,在进行戒毒之后的半个月至1个月左右,就可以基本消除戒断症状,在戒毒治疗的6个月左右,即可完全消除生理依赖。但是,要戒除心理依赖,确需要更长的时间。研究表明,消除生理依赖以后,如果不继续给予必要的约束,复吸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消除生理依赖之后,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继续给予干预,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复吸。因此,戒毒期限规定为三年,既符合戒毒的医学规律,又可以强化社会对戒毒的管理和救助。

(五)社区戒毒执行机关

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样确定社区戒毒的执行机关,一方面是考虑到社区戒毒措施是一项综合性的戒毒措施,既包括对吸毒人员进行的解毒治疗,也包括在戒毒过程中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帮教,是让其重新恢复身体健康,重新树立自尊、自信,重新学习生活和工作技能,并重新获得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综合过程,由政府的某个具体职能部门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权,对社区的情况比较熟悉,尤其进行社区戒毒管理比较便利。

(六)社区戒毒执行地

《禁毒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地在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对于社区戒毒的执行地,应当本着既有利于社区戒毒管理,又不妨碍戒毒人员正常生活、学习的原则进行。根据我国的现行社会管理制度,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可以享受到入学、就业、医疗、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而且,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吸毒人员较为熟悉,便于进行管理,因此,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执行较为适宜。但是,随着社会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外出就业、经商、求学、工作的越来越多,为了不影响戒毒人员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固定住所不仅指吸毒者自己的住房,也包括自己可以长期稳定居住的亲友家中或者租住的房屋等。规定有固定住所才能在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是为了保证吸毒人员不脱离社区,保证社区戒毒可以有效地进行。[9]

(七)社区戒毒具体内容

1.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是以执行机关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为依据的,通过戒毒协议确定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和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协议内容包括:定期检测、服药、汇报戒毒情况,进行戒毒知识学习、参加生理、心理康复训练项目等。在签订协议时,基层组织要充分考虑吸毒者本人及其家庭的情况,做到既保证戒毒效果,又不影响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2. 思想感化

吸毒人员尽管是违法者,但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帮教人员要善于做思想工作,用真心真情去引导戒毒人员,要站在服务者的角度经常向他们宣传毒品的危害,使他们树立起戒断毒瘾的坚定信念。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年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程度、吸毒成瘾史的情况,制订出符合每个吸毒者实际的戒毒方案和戒断措施。一方面要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订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依托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治疗服药点,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10]。各有关部门还要尽力为戒毒人员提供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

3. 社会参与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劳社保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财政部门要保障禁毒经费支出,设立禁毒基金,筹集和接受各种戒毒社会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要将社会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在镇(街道)综治工作站专门设立社区戒毒服务点,由综治办牵头,建立社工、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以及志愿服务者等共同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可以招聘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志愿者,对纳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通过戒毒宣传、上门谈心、帮助就业等措施,增强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鼓励企业设置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点,帮助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解除后顾之忧。[11]

4. 规范化运行

《禁毒法》第35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工工作职责》《社区戒毒人员等级规定》等规章制度。

(1)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应在七日内(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执行的,可放宽到十五日)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开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进行季度、年度、总评估;对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3年期届满,符合解除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社区戒毒人员撤管。

(2)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相关戒毒场所进行戒毒。一是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 舆论宣传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向吸毒者、吸毒者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吸毒者的邻居亲戚等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为社区戒毒工作营造浓厚氛围。[12]

(八)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毒、戒毒的相关规定。

第二,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只有依靠社区戒毒人员自觉履行,才能取得良好戒毒效果。戒毒人员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配合和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按时到指定的服药点服药,参加社区举办的戒毒心理、行为康复的训练活动等。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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