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美国联邦禁毒法的执法机构为“联邦缉毒署”(U. 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即DEA),成立于1973年。缉毒署具有两项主要的职权功能:对内负责相关联邦禁毒法的实施,对外则掌握有关国际禁毒合作以及国际间缉毒事务。但是,在美国联邦麻醉品法执行机构的形成之初,由于禁毒外交事务隶属于美国国务院管理,所以,上述两项职权功能是由不同职权机构负责管理并执行的,直至联邦缉毒署前身之一的“联邦麻醉品管理局”(The Federal Bureau of Narcotics,即FBN)于1930年成立之后,美国内外禁毒事务方才拥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在联邦反麻醉品法出现之前,联邦政府并无任何具体的执法机构。出于禁毒外交的需要,早期有关毒品控制的主要工作在于实施禁毒外交政策以及倡导国际禁毒合作,所以,这些活动主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理。当时,在每次国际会议召开期间,其代表及相关人员由国务院临时召集,由他们出席国际会议并负责签订相关的国际禁毒条约。1909年上海国际鸦片会议举行时,当时的鸦片委员会专员由查尔斯·布伦特、汉密尔顿·莱特以及查尔斯·藤尼组成。其中,布伦特是一位主教,莱特是一位医学博士,而藤尼则曾是一位牧师。此后的海牙鸦片会议等继续秉承了这种临时召集成员处理外交事务的做法。

在地方禁毒立法层面上,由于不存在宪法权力的限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各地方包括州或市的毒品控制各自为战,无法统一,加上法律针对的对象多为华人与黑人等少数族裔,因此,地方麻醉品法的实施基本上都是直接交于地方治安当局予以实施。作为排华运动的一项举措,1875年通过的旧金山市取缔鸦片店的法令就是由警察直接介入执行的。[55]到20世纪初美国禁毒理念逐渐明朗之时,1912年成立的公共卫生事业部下属的各地卫生部门则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地方毒品控制法的制定与执法。由于对成瘾的认识基本上还处于一种疾病的理念之上,以合法麻醉品维持麻醉品成瘾乃是当时毒品控制在医疗第一线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因此,虽然各地时常起诉那些违反地方麻醉品法的违法者,但是,19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的视吸毒为道德性问题的惯性思维依然阻碍着各地治安权力的直接介入,同时,对于抱有成瘾乃是疾病认识的人群而言,治安权力介入疾病治疗一事的确也不是一件习以为常之事。1912年,作为佛罗里达州杰克逊威尔市的一个卫生官员,查尔斯·特利博士所采取的毒品控制成瘾方式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时,在缺乏州立麻醉品法的条件下,特利博士要求市议会通过一项控制麻醉品成瘾者的法令。为了查找到“为成瘾者提供服务的”“毒品医生”,他要求每一位医生将那些可能导致成瘾的、超过正常麻醉品数量的处方副本送到他的市卫生局办公室。同时,他也要求该市的药剂师们分类保留好他们的麻醉品处方,以便市卫生官员随时检查,而未经法律许可拥有麻醉品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项在1912年8月通过的法律生效后,最初的一些违法者被迅速地起诉和定罪。[56]由此可见,杰克逊威尔市的麻醉品法实施及其监督责任,是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与执行的。

联邦反麻醉品法通过后,由于《哈里森法》动用了联邦征税权方才得以立法成功,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其执行权力被直接纳入美国联邦财政部所属机构。1915年3月《哈里森法》正式实施后,由财政部下属的国税局各地征税人员直接承担了该法的执行任务。这种直接以国税局征税员身份进行麻醉品控制的执法活动,一直延续到1919年《禁酒法》通过。在此期间,联邦征税人员并不参与国际上任何一项禁毒外交事务,国际毒品控制合作任务依然由负责外交事务的国务院全权处理。当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禁毒运动也随着战争爆发而处于停滞状态之中。

到了1919年《禁酒法》通过之后,执法权依然根据法律规定由国税局执行,作为禁酒部门(Prohibition Unit)的一个分支机构,“麻醉品处”(The Narcotics Division)也随之在1920年成立。立法成功的连续效应,使得麻醉品法执法机构的地位也因此提升。1919年,麻醉品处成立之前,麻醉品执法的年度经费为27万美元,到1920年麻醉品成立之时,其经费就迅速达到51万美元之多,其间差距竟达2倍之巨,执法人员也增加到170人。在此后的几年间,该部门的经费基本上固定于50万—70万美元。1929年,麻醉品处的人员配置达到最多的270人,这一数量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为止。早期麻醉品处的领导人是李维·纳特(Levi G. Nutt)。纳特(1866—1938)原是一位俄亥俄州的药剂师,1901年进入国税局充任征税员,1920年出任麻醉品处的领导。在纳特领导麻醉品处期间,其主要工作则是主导关闭了维持成瘾的各地麻醉品诊所,并逮捕了许多违法医生、毒贩以及吸毒者。在整个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陷入一片声讨麻醉品及其成瘾现象并将其视为“罪恶”的氛围中,纳特领导的麻醉品处凭借其执法的雷霆手段,实现了将美国毒品控制理念从习惯性的维持治疗麻醉品成瘾的管制形式,向以法律惩戒麻醉品成瘾的禁止形式的成功过渡。1930年,纳特因其家族丑闻而被免除麻醉品处的领导职务,美国禁毒史的风云人物哈利·安斯林格(Harry J. Anslinger)旋即接替了其职位。同年7月,麻醉品处完成了其早期麻醉品法的历史使命而被各项职能得以扩充了的联邦麻醉品局(以下简称“麻醉品局”)所取代。从此,美国联邦麻醉品法执行机构因其实现了内外功能合二为一而拥有了执法上的更大权力。[57]

在麻醉品处存在期间,美国正处于一个从彷徨不定到坚决执行麻醉品法的转变时段。经过10年努力,美国虽然实现了国内毒品控制领域在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但在外交领域,包括禁毒外交在内的美国外交领域,却深陷“孤立主义外交”之中而难以自拔。麻醉品处负责的主要是国内禁毒领域的任务,在对外领域方面,除了那些会议所需要的与麻醉品消费以及与成瘾者相关的统计数字之外,国际禁毒外交领域的外交会议乃至签订条约等对外方面的所有工作依然与其无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虽然参与了国际联盟的创建工作,同时也为将《海牙鸦片公约》的主要精神写入国际联盟的盟约之中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美国参议院的阻拦之下,美国最终并没有加盟国际联盟,反而转身采取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孤立主义外交政策。不过,美国禁毒外交活动并未因此而停止。由美国国务院筹建的国际麻醉品会议代表团参加了20世纪20年代的日内瓦会议。代表团以资深国会议员、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史蒂芬·波特(Stephen G. Potter)为主席,主要团员分别为主教查尔斯·布伦特(Charles Brant)、原卫生部医务主任卢伯特·布鲁(Rupert Blue)、国务院工作人员艾德文·内维尔(Edwin L. Neville)。但是,美国虽然拥有雄心勃勃的针对麻醉品的全球控制计划,但缺乏外交经验的波特主席却因在禁毒理念上不同于外交手腕的粗糙而早早遭遇了外交滑铁卢。就结果而言,在日内瓦会议期间,美国代表团在国际麻醉品控制会议上的道德说教盛气凌人,不但无法说服其他国家追随美国的禁毒理念以全面地将医学外的麻醉品使用非法化,反而是美国代表团自身负气退出了日内瓦会议。这是自倡导国际禁毒运动以来美国在国际禁毒外交领域的一次重大挫折。由于波特在美国国会的地位及其影响,日内瓦退会之后,美国与国际联盟的联动程度也因此而日渐缩小,直到1930年波特去世与安斯林格时代到来为止,美国的毒品控制活动与其“孤立外交”一样,暂时处于国际禁毒运动的主要圈子之外。[58]

虽然波特的固执及其外交手腕的肤浅导致了禁毒外交活动的受挫,但联邦“麻醉品局”的成立却与波特的努力分不开。虽然波特不是一个合格的外交家,但他所拥有的美国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的地位,却使得他在国内事务中有着特殊的影响,即便是美国国务院与他打交道时都需心怀敬意、小心翼翼。[59]波特主张建立专门的麻醉品管理局的想法既有日内瓦会议遭遇外交失败的教训,也与他坚持的禁毒理念——美国禁毒成功与否与能否控制国外的麻醉品生产量以及与能否杜绝控制国际麻醉品走私密切相关。正是波特所处的地位和他个人的努力,联邦麻醉品局才得以最终取代麻醉品处而成立。

波特的禁毒理念早在日内瓦会议期间已然表白无误。1923年2月21日,在写给国会的报告中,波特强调,“国内的法律……无法管制麻醉品的交易;唯一有效和永久性的方法……是取得麻醉品生产国的同意……”波特认为,只有限制种植和制造麻醉品,使其服务于医学与科学的目的,才能有效地控制麻醉品在美国的泛滥。[60]出于这种禁毒理念的考虑,波特不愿意承认美国国内存在大面积成瘾现象的说法,因而也反对豪布森等人将美国毒品泛滥一事加以无限夸张的宣传手段。在建立“联邦麻醉品农场”(The Federal Narcotic Farms)的国会听证会上,波特认为,日内瓦会议期间,国内舆论所渲染的美国存在大量吸毒者以及鸦片巨额消费的说法遭到许多国家不同程度的指责,这“使我们十分难堪。实际上,这是对美国的诽谤”。[61]对此,波特的基本说辞是,美国的鸦片消耗量与其他国家是相似的,而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估计走私鸦片的真正数量,所以不能以此来衡量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的鸦片使用量更多些。其实,波特否认美国是鸦片的消费大国,其目的在于反对将日益增大且具有重大威胁的美国毒品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美国本身,同时可以继续将美国麻醉品泛滥的责任归咎于国际社会上的不合作行为以及一些对美国存在阴谋与敌意的国家。波特认为,上述种种问题,原因都在于美国没有一个真正强有力的禁毒执法机构。这个机构不仅是美国国内禁毒法的有效执行者,而且还应该是国际禁毒外交活动中的专家能手。因此,1930年,波特在麻醉品局即将成立时对此有过专门的叙述。波特认为,美国禁毒工作的“国际方面……实际上比起国内方面更为重要”。因为,国内的反麻醉品泛滥工作虽然可以随时得到专业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但是,在国际外交场合,这些专家的意见是否可行则是个未知数。因此,新兴的麻醉品法执行部门,必须是内外两方面工作都可以胜任的一个机构,而将来领导美国进行反成瘾性麻醉品斗争的人选必须同时又是通晓外交手法之人。[62]可见,波特的思维方式明显趋向于由一位专业的外交人才出任麻醉品管制部门的领导,以避免过去以来一直由临时性成员出席国际会议最后却因外交手法粗陋而遭受挫折的局面再现。

除上述原因之外,波特之所以极力主张建立专门的麻醉品执法机构以统制美国国内外的反麻醉品工作,与既有的美国“联邦麻醉品控制委员会”(The Feder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的不作为不无关系。联邦麻醉品控制委员会是基于1922年通过的《麻醉品进出口法》而设立的。它是由国务卿、财政部部长以及商务部部长临时组成的一个联邦麻醉品管制机构。由于其成员结构上的特点,该委员会根本无法处理日常的麻醉品管制事务而显得松散且极为无效率。[63]当时,纳特领导的麻醉品处的主要工作是面向国内,而成立以来连一次会议都难得召开的联邦麻醉品控制委员会只有在举行国际会议时才会有所行动。其间,临时构成的国务院专家团队却因种种缘故频频交换,参加国际会议的重要成员也因临时性及不安定而无法使权力与政策的连续性得以有机统合。正如波特所抱怨的那样,“在所有会议上,我国政府都是由下级机构派代表参加的,当需要有一个专业人员出来帮助我工作时,他又被调到……其他什么地方任职,这样,我们又只能重新培养一个新人”。[64]很显然,将联邦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的权力交予一位专业人士之手,在管制国内麻醉品的同时,也可直接参与国际禁毒会议,从而促进美国禁毒外交朝着有利于美国毒品控制理念的方向发展。这既是当时波特的切实想法,更是美国禁毒外交工作的迫切需要。

波特在国会上所拥有的独特地位,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联邦麻醉品局的成立。1930年,在整合了麻醉品处与联邦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的不同功能的基础上,作为联邦财政部下属的专门管理美国内外毒品问题的执法机构,美国联邦麻醉品管理局正式组建。原来隶属于财政部的“禁酒局”则被剥离而出划归司法部领导。具有清白个人经历的安斯林格,以其长期在美国国外任职的履历再加上在对付毒品走私方面的丰富外交经验被选为麻醉品局的首任专员。直到1962年以70岁高龄退任为止,安斯林格的专员生涯长达32年之久,其间成功推动了《大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完整经历了美国如何成为国际禁毒领域领导国家的全过程的诸多重大事件,从而成为美国禁毒界内外皆知的一位传奇性人物。[65]

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美国禁毒执法机构经历了系列大变动。1968年,隶属财政部的麻醉品局与隶属于卫生教育福利部的“药物滥用管制局”(The Bureau of Drug Abuse Control,即BDAC)一道,共同并入司法部而重新组成“麻醉品与危险药品局”(The Bureau of Narcotics and Dangerous Drugs,即BNDD)。1973年,麻醉品与危险药品局再次为美国“联邦缉毒署”所取代,这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DEA”。[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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