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5月,英国自由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一名自由党议员要求采取措施尽快结束鸦片贸易,英国印度部大臣做出反应,他宣称:如果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限制鸦片贸易,英国政府将予以配合。作为对于这一消息的反应,清政府立即颁布了一道禁烟圣旨,谕令立即关闭鸦片烟馆,以10年为期逐渐限制吸食和种植。中英两国代表经过长期谈判,最后签订限制鸦片贸易协定,规定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每年递减10%,到1917年停止鸦片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自上而下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鸦片种植、运输、贩卖和吸食。1911年的辛亥革命更加刺激了民族主义的高涨,湖南将47名种植和贩卖鸦片的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禁烟运动雷厉风行,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吸食鸦片是一种难于立即根除的社会痼疾,成千上万的毒瘾患者千方百计寻找毒品,鸦片价格暴涨。外国鸦片贩子、腐败官僚、黑社会势力惟利是图,继续秘密贩运毒品。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日本侵略者为了巩固其在华的侵略势力范围,开始谋划对整个中国进行毒品进攻。
1916年9月,正当中国禁烟运动达到高潮,印度鸦片已经停止进口,土产鸦片只有个别地区尚有零星种植之时,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局长加来佐贺太郎正式向首相大隈提出了《支那鸦片制度意见》,狂妄地说,日本应当发奋进取,“使中国政府仿照我帝国根据渐禁政策所建立的专卖制度以确立他们的政策,并在实行中把它置于我最有管理经验的帝国的指导之下”。(14)在这份“意见书”中,加来佐贺太郎提出这样一个设想,中国人口以4.2亿计算,假定其中5%的人(即2000万)吸食毒品,若按照台湾的办法,每年就能赚取5.54亿日元的利润。他甚至对北京、汉口等11个大城市里设立鸦片烟膏工场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建筑经费、工场位置、吸烟人数、烟膏消费量以及运输路线都作了周密的计划。因此,连日本人也认为,“这不单单是一个设想,而是一份具体的实施计划了”。(15)
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生产鸦片、走私贩运、制造吗啡都开始进行了实验。为了向台湾提供鸦片,日本政府于1905年曾同意在大阪府的三岛郡试种鸦片,但在1907年停止了试种。此后,由于中国开展禁烟运动,鸦片供应急剧减少,鸦片黑市价格一路飙升,大阪府的丰能郡、三岛郡和河内郡又开始种植罂粟,而且面积年年扩大。特别是三岛郡福井村的二反长音藏,得到后藤新平的支持,竭力栽种罂粟,大量生产鸦片,因而被称为“鸦片大王”。在日本栽种罂粟和生产鸦片,全部置于内务省的控制之下,全部产品由政府收购。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罂粟栽种面积达到800~1000公顷,鸦片产量每年约有10000公斤。
当时制造吗啡的主要国家是英国和美国。根据英国贸易统计年报记载,英国的吗啡主要输出国是德国和日本,从1912年开始,由德国转卖日本的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了1914年,英国的绝大部分吗啡都卖给了日本。德国是制药比较发达的国家,输入较多的吗啡是可以理解的,但日本为什么能成为吗啡的最大输入国?日本是不是吗啡的主要消费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关税统计,输入日本的吗啡与英国方面的输出数量悬殊很大。以1914年为例,英国对日本输出了35万盎司,而日本海关的统计进口只有18万盎司,其中17万盎司吗啡跑到什么地方去了呢?当时日本国内医疗方面的吗啡需求量最多不过32000盎司,(16)而从英国购买的吗啡却是这个需要量的10倍以上,日本人为何购入这么多吗啡?
1917年,大内丑之助在《支那鸦片问题解决意见》中对这些吗啡的去向作了说明。原来,这17万盎司吗啡从伦敦发出后,或者经过西伯利亚铁路,或者作为邮包,都直接送到了日本关东租借地大连,再从大连输往中国东北、华北各省区。另外18万盎司吗啡虽然名义上进入了神户港,但在交过进口税之后,又大部分被驳运到上海。当然,为了避免中国海关检查的麻烦,这些吗啡通常被混装在杂货之中。当时在中国经营杂货的日本人几乎都参与了吗啡的走私活动。
早在1902年,中英两国在《续议通商章程》中就明文规定禁止在中国制造和贩卖药用以外的吗啡,清政府为此向有约各国发出了照会,先后得到美国、巴西等国的响应,签订了类似条款。而日本迟迟不作答复,直到1908年9月才勉强同意限制本国人向中国输送吗啡。清廷外务部得到日本政府答复后,于1908年9月28日向各国正式发出照会,声明自1909年1月1日起,除少量医用吗啡需要按照一定呈报、验收程序进口之外,禁止吗啡与吗啡针剂任意输入中国通商口岸。(17)日本政府既然声明遵照条约,就应当履行其义务。为什么要阳奉阴违呢?
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由于体积小、携带方便,走私非常容易,在1907年中国掀起禁烟运动之前,日本人向中国输入的吗啡已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从1898年到1907年总计输入9197659两,平均每年为19766两(表5)。
表5 1898—1907年日本向中国输入的吗啡
(单位:两)
年度 | 输入吗啡 | 年度 | 输入吗啡 |
1898 | 13376 | 1903 | 25849 |
1899 | 6324 | 1904 | 12730 |
1900 | 25570 | 1905 | 23201 |
1901 | 13795 | 1906 | 32713 |
1902 | 17668 | 1907 | 25433 |
1898—1907 | 总计9197659 |
资料来源:《日本输入吗啡数量之可惊》,北京《晨报》1920年4月28日。
1907年中国开展禁烟运动后,日本人继续向中国疯狂走私吗啡,1917年最高达到600228两之多。1917年以后,日本人经由大连、安东(今丹东市)和青岛输入的吗啡、海洛因等毒品仍然是有增无减。表6反映了上海海关1916年到1921年查获的走私吗啡量,也反映了迅速上升的趋势。在查获的案犯中,绝大多数都是日本人。在这个世界上,由于暴利的驱使,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些丧尽天良的败类,每一个国家都有铤而走险的毒品贩子。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的外国商人中,唯独日本商人普遍参与了对中国的毒品犯罪,这是为什么?
表6 1916—1921年上海海关查获的走私毒品
资料来源:徐雪筠等译编:《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882—1931)》,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第143、187页。
大内丑之助这样写道:“我邦人在中国居住者达10万人(关东州除外),其天资不及欧美人者虽然为数颇多,然欧美人之中无赖汉者流亦不乏其人。至肯去承担土匪行为,经营下流行业,乃至对支那人进行讹诈者,屈指算来——实属遗憾,不得不首推邦人为第一也……此种情况之出现,虽然与我帝国在国外之势力给予扶植有其不小的影响……此外,也与邦人敢于冒险,肯深入腹地,熟悉当地情况的有利条件亦不无关系……所谓下流行业经营者多数属卖药行商,他们几乎无一不是吗啡和可卡因的零售者。此等违禁品由于利润极大,操此业者又多善于伪装成姿态坦然,又能潜入满洲内地神出鬼没,因此中国当局很难查获。”(18)
大内丑之助是野波静雄的笔名,他于1897年被后藤新平带到台湾,担任调查员,最为了解后藤新平的纵毒意图,也最为了解日本浪人在中国走私毒品的状况。正是有了“治外法权”的护身符,这帮居住在中国的日本恶棍敢于成群结队深入中国内地兜售毒品,他们从不担心自己会受到中国法庭的公正审判和正义惩罚。正是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扶植”,这帮走私贩才敢于公开破坏中国的禁烟运动,敢于公开挑衅世界的禁毒事业!与其说日本人的毒品走私是不法之徒的个人行为,毋宁说是日本国家机关的集体道德堕落;与其说日本人从事的贩毒勾当是一帮缺少道德观念的浪人的行为,毋宁说是日本权要人物的阴谋操纵。加来佐贺太郎的《支那鸦片制度意见》才真正是日本人的“杰作”。该“意见”的贯彻和实施,严重违反了《海牙禁烟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