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进口吗啡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极大地刺激了日本的药品生产商。由于日本国内鸦片处于政府垄断之下,民间无法插手,于是他们把贪婪的目光转向台湾日本总督府输入的鸦片原料上。是时,台湾总督府也被吗啡的巨大利润所吸引,双方一拍即合。在后藤新平的支持下,1915年4月,专卖局局长加来佐贺太郎与“星制药”厂达成了精制吗啡生产协议,前者提供收购的原料,后者负责生产。而在协议未正式签订之前,总督府高级官员的夫人们组织的台湾妇女慈善会已经把“星制药”的股票买走了。

据报刊揭露,印度的加尔各答毒品拍卖市场上日本商人成了鸦片的最大买主。波斯所产鸦片所含吗啡成分较高,日本人因此也疯狂抢购波斯鸦片,“市上所售波斯红土之大半,均为日人买入,以供制造吗啡之用”。同时,“高丽所种之鸦片,及在满洲受日人保护而种之鸦片,即为吗啡之大宗供给品,亦台湾政府所需鸦片之供给区域也”。(20)

“从1915年到1918年,四年当中由总督府处理给‘星制药’的粗制吗啡就有9200磅,以后又有约1万磅(即16万盎司)的日本国产精制吗啡由‘星制药’生产了出来,被送上了运往中国的走私线路,‘星制药’因为这一批吗啡所获得的利润,据估计至少超过280万日元。”(21)

这种靠收购初级产品赚大钱的秘密很快就被嗅觉灵敏的商人发现,他们立即蜂拥而上,(22)“大日本制药”“三共制药”“内国制药”三家商社相继向日本内务省提出了申请。由于后藤新平与“星制药”有着特殊的关系,内务省不便排除“星制药”,于是批准四家商社都可以生产精制吗啡,但规定鸦片进口最高限额不得超过47000磅。专卖局根据每年的需求量,派人到印度、波斯、朝鲜和西伯利亚购买鸦片,将其一部分制作成烟膏供给台湾吸食者,(23)另一部分加工成吗啡,转运到中国大陆销售。根据估算,这些鸦片按10%被加工成精制吗啡,每年就会有72500盎司的吗啡被四家药厂生产出来,走私进入中国的毒品市场。

海洛因在中国逐渐流行之后,许多日本人开始在中国本土秘密生产海洛因。“南满洲制药”KK社长山内三郎承认,1920年代初期,大阪修町的小制药商人们采用了在中国大陆就地生产海洛因的方法。山内三郎是制造海洛因的技师,他从1929年进入青岛,而后转移到大连,在1934年设立了“南满洲制药株式会社”,表面上是生产药品,实际是制造毒品。他根据自己的经历写了《麻醉品与战争——日中战争的秘密武器》一文,承认吗啡与海洛因的制造最初是在日本国内进行的,原料来自中国和朝鲜,加工成成品后再秘密运输到中国销售。但到了1920年代中期,大阪道修町的制药者认为在中国生产海洛因不仅可以节省往返运输的费用,而且是“安全”的。于是许多技师和工人受聘来到中国,以热河鸦片为原料,在东北、华北秘密加工海洛因。当然,制造海洛因不便在中国政府官员的眼前公然进行。“但是,日本制药业者开始就地生产的地方,无论是满洲还是华北,都是在日军的驻屯区域内,不仅把日军作为隐身草,而且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可谓固若金汤。就地制造海洛因,对于制药者有利的方面之一,就是非常简陋的制造用具即可满足需要。不需要大规模的工厂,除了鸦片外,只要备有充足的配料——无水醋酸和乙醚,即使在家里的澡池里开工厂,一天也能生产5~10公斤。在技术上,只是开始的时候需要专门的化学人员做耐心的技术指导。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是对制造技术一窍不通的门外汉,只要对工序看过四五次,便立即可以成为制造海洛因的高手。”(24)这些毒品加工者往往把工厂设在日军驻地附近,依靠日军的保护,利用热河的鸦片制造吗啡和海洛因,并在当地组成供销网络。

国际舆论对于日本公然违反《海牙禁烟公约》,大量向中国走私吗啡、海洛因和可卡因的罪恶行径进行了强烈谴责,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发表谈话,(25)指出日本的贩毒是其侵略中国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加重中国的衰弱与腐败,这是腐蚀一个国家的邪恶的阴谋。英国人在《北华捷报》中指出,日本人在中国贩毒既得到银行界的支持,也得到邮局的支持,大量毒品都是通过邮局寄出的。

《海牙禁烟公约》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缔约各国在中国设有邮政局者,应采用有效之办法,以禁止各该邮政局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作为邮便包件违禁运入中国,并不得由中国此埠向彼埠违禁转运。”(26)

后藤新平不顾这一公约规定,在1918年2月召开的预算委员会议上竟然厚颜无耻地辩解说:“大概列强因为战争关系顾不上走私,所以日本人的走私才多了起来……因此受到的谴责也就多起来了。”这种说法,如同“我为强盗是因为别人不为强盗”一样荒谬。他不顾日本人在中国大规模贩毒、制毒的事实真相,诡辩说日本政府对于吗啡的进口和生产的“取缔是严格的”。(27)但这种说法需要限制一下范围才符合事实,即日本政府对于本土吗啡的进口和生产的取缔是严格的,而对于殖民地台湾和租借地关东州不仅没有任何限制,反而为吗啡、海洛因的走私、制造和消费直接提供军事和外交庇护。对待同样的毒品犯罪,一个政府采用两种不同的法令和截然相反的态度,充分反映了殖民当局心理的阴暗和日本政客行为的卑鄙。损人利己的人性之恶得到了彻底的暴露。

总之,日本在台湾实施的将近半个世纪的鸦片“渐禁”政策,主要是为了掠夺殖民地财富,麻醉中国人的反抗精神,加强殖民地统治。这种政策不仅违反了中日之间签订的禁止吗啡非法贩运的条约,而且违反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协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对中国的毒化政策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台湾岛,贪婪的目光很早就盯住了中国大陆。为此,侵略者不仅制订了《支那鸦片制度意见》,而且早就开始按计划一步步推行了。但在日本战败之后,他们将“相关资料彻底销毁或藏匿”,对于学术界寻找真相设置了重重障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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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加藤尚志向台湾总督府民政局长水野遵递交了《台湾岛取缔鸦片之议案》,有田口印吉撰写了《大国民的度量》,《东京经济杂志》第790号。

(2) 例如,军医总监石黑忠悳在《对新领地台湾的鸦片贸易》提案中认为,继续放纵鸦片吸食,日本本土鸦片烟毒势必再度复燃,而采取“断禁”的方案,可能激起瘾君子的激烈反抗,不利于日本的殖民统治。

(3) 陈锦荣编译:《日本据台初期重要档案》,《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1895—1898》首卷,乙种,永久保存1~3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8年印行。

(4) [日]山田豪一著,穆传金译:《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第252页。

(5) [日]野波静雄:《国际鸦片问题》,台北:平凡社,大正十四年(1925),第178~195页。

(6) 《南方占领地域ニ於ヶル政策暂定要领》,江口圭一编:《日中战争期阿片政策:蒙疆政权资料を中心に》,东京:岩波书店,1985年,第590页。

(7) Merrill,Frederick T.,Japan and the Opium Menace,New York: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and the Foreign Policy Association,1942,pp.76-80.

(8) 《后藤新平》第2卷,第261页。参考刘明修:《台湾统治と阿片问题》,东京:山川出版社,1983年,第184~186页。

(9) 朴橿:《20世纪前半期的东北亚韩人与鸦片》,国史馆印行,第268页。

(10) 刘明修:《台湾统治と阿片问题》,东京:山川出版社,1983年,第11~13页。

(11) 《日本帝国统计年鉴》,转引自仓桥正直:《日本の阿片·モルヒネ政策》,《近きに在りて》1989年第4号。

(12) Merrill,Frederick T.,Japan and the Opium Menace,New York: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and the Foreign Policy Association,1942,p.83.

(13) 《鸦片政策为日本人的得意杰作》,见《日本统治台湾秘史》,台北:武隋出版社,1989年,第158~162页。

(14) [日]加来佐贺太郎:《支那鸦片制度意见》,原件由大隈赠给早稻田大学图书馆收藏。

(15) [日]山田豪一著,穆传金译:《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1989年,第257页。

(16) 当时日本国内用于医疗的吗啡量“1年在900公斤左右”,折合31747盎司([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页。)。

(17) 《外务部奏与各国议允定期禁止贩运吗啡鸦片办法折》,《政治官报》,第428号。

(18) [日]大内丑之助:《支那鸦片问题解决意见》,第200~203页。转引自山田豪一著,穆传金译:《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第260页。

(19) “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会同中国政府设立必需之办法,以阻止在中国地方及各国之远东殖民地、各国在中国之租借地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私运进口。一面由中国政府设立相同之办法以禁止将鸦片及以上所指各物从中国私行运往各国殖民地、租借地。”(《海牙禁烟条约》)

(20) 《日人之吗啡鸦片两贸易》,《东方杂志》第16卷第1号,1919年1月15日,第202页。

(21) [日]山田豪一著,穆传金译:《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1989年,第257页。

(22) 山内三郎:《麻药と战争:日中战争の秘密武器》,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みすず书房(美铃书店),1986年,ⅹlⅲ。

(23) Merrill,Frederick T.,Japan and the Opium Menace,New York: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and the Foreign Policy Association,1942,P.87.

(24)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页。

(25) Paul Samuel Reinsch(1869—1923),1898年获威斯康星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01—1913年任该校政治学教授。1913年任驻中国公使,1919年辞去公使职务,被聘为北洋政府法律顾问,直到去世时为止。

(26) 第十四条所指各物是,鸦片、含有千分之二吗啡的药品、千分之一以上的高根药品、海洛因及其他新从吗啡、高根提取的物品,具有同一之害人之结果者。

(27) 1918年2月15日,后藤新平答贵族院议员阪谷芳郎质询。“贵族院预算委员会议事速记”第2号,第25页。转引自山田豪一著,穆传金译:《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1898年,第262~263页。

(28) 刘明修:《台湾统治と阿片问题》,东京:山川出版社,1983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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