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烟毒对于近代中国危害极大,不仅摧残了千百万人的身心健康,使中华民族蒙受了一百多年“东亚病夫”的羞辱,而且耗尽了一代又一代人创造的物质财富,使中国社会经济遭受了巨大破坏。近代中国110年,按照毒品输入情况可以1917年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前者以英国殖民者为罪魁,后者以日本侵略者为祸首。国内外史学界对于英国输入中国鸦片问题和造成的巨大社会经济危害已有较多论述,而对于日本侵略者炮制的毒化政策和犯下的严重罪行尚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现正值日本右翼势力猖獗、军国主义死灰复燃之时,作为中国的历史学工作者,应当拿出严谨的著作,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将日军当年野蛮侵略中国的历史告诉世界人民。2005年8月,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开展本课题研究,既符合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也是面临挑战情况下的一种积极的学术回应。

日本侵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于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南京大屠杀、细菌化学武器的滥用,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记录,大量当事人的血泪回忆,生化炮弹等实物的一次次被发现,铁证如山。近年来,在抗日战争研究方面学术界取得了丰硕成果,发表了很多论文,出版了很多著作,可喜可贺。但笔者注意到,有些研究还很不够。例如,在揭露日军在中国的毒品政策及其严重后果方面,虽然发表过一些论文,相关著作中也有一些章节论及,但总的来说研究还相当薄弱,既不系统,也不深入,缺乏高质量的学术专著。

从1895年日军占领台湾开始到1945年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行了一种阴险毒辣的毒化政策。实施这种毒化政策有两个罪恶目的:一是通过大量兜售鸦片、吗啡和海洛因,搜刮社会财富,以毒养战;二是最大限度地麻醉中国人,以减轻其对日本占领军的抵抗,达到强化殖民统治的实际效果。日本在中国台湾、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等各个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迫于世界禁毒形势和各种压力,尽管机构名称变来变去,条例换来换去,但实质一样。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既违反了日本政府代表在海牙和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禁毒条约,又背弃了国际人道主义,犯下了野蛮的战争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的起诉书这样写道:“对‘满洲国’经济的开发,日本人的活动并不全限于通常的严重的商业的与工业的企业活动,其活动尚有为全文明人所嫌恶、促使民众为之大规模堕落的企业,此即其对鸦片与麻醉品的扩大处理。鸦片的制造,在关东租借地内既(然)采取限制管理以防止走私输入,麻醉毒品的习惯则应被禁止,并为援助中国而采取有效的手段,受有关鸦片与麻醉毒品之国际协约的束缚(1912年、1925年、1931年海牙与日内瓦公约禁止鸦片与麻醉药品),但日本表面上树立对上述条约的欺骗性机构,实际则在此机构之背后,定有自己实行的贩毒计划。”(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指出,日本在中国占领区,“设置了政府统制的专卖机关,向官方许可的商店配给鸦片、麻醉品(吗啡和海洛因)。为了从麻醉品中增加收入,这些专卖机关不过是奖励使用麻醉品的征税机关而已。在被日本占领的所有地区,从占领之时起到日本投降期间,鸦片和麻醉品的使用都在增加”。“这种买卖,与军事及政治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因为通过这种买卖而获得了日方所设置的各级地方政权需要的大部分资金……吸食鸦片者的急剧增加,给中国民众的志气所造成的影响是很容易想象到的。”(2)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日本战争头目违反了国际禁毒条约,犯下了反人道的野蛮的战争罪。

法庭同时判决日本两家最大的贩毒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与三菱商业株式会社负有战争罪。判决书指出:“此两大财阀公司曾在华垄断鸦片贸易,其与外务省共同拟订之办法,为日本及中国东北鸦片之买卖悉归三菱公司经营,而华中及华南则由三井负责。至于华北是由二公司共同经营。1937年时,二大财阀公司曾向伊朗采购大量鸦片,运销日本、东北九省及中国本土。”(3)

后来由于缺乏资料,在弄清中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在毒化中国问题上究竟犯下了多大罪行方面,进展不大。日本在中国的毒化政策未能受到彻底清算,主要原因之一是资料方面的制约。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时所作的论证,大部分是根据中外人士耳闻目击所作的证词,有些数字是根据一个城市作出的估价和推断,与实际情况难免有所出入;日本战犯古海忠之等人虽然有供词,但仅仅依靠记忆,缺少日伪政权内部原始文件记录,有些数据与事件模糊不清。关键的问题是,缺乏日本对华毒品政策的原始公文。

由于日本侵略者刻意隐瞒,并销毁了大量档案资料,中国史学界对于日本在中国实施的毒化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这一领域的历史研究大致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引起中日学界的重视。

首先,在这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日本爱知大学历史学教授江口圭一先生。研究的起因是他发现了当年曾任伪蒙疆政权经济部次长沼野英不二带回日本的蒙疆原始鸦片文件31份。江口圭一教授是一位正直的学者,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将这一批原始的日伪蒙疆政权绝密文件编成一本资料集,略加注释,于1985年在东京岩波书店出版,书名为《日中战争时期的鸦片政策——以蒙疆政权资料为中心》。这一资料集的保存者是曾经担任蒙疆政权经济部次长的沼野英不二,可信度极高。沼野1896年出生于东京,1922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进入大藏省专卖局。1941年,担任烟草事业部烟草课长。不久,升为盐脑部长,是年6月被任命为蒙疆政权经济部次长,可以说是鸦片政策的主要责任者。1942年10月27日,辞去次长一职,回到日本国内,并将关于蒙疆的部分鸦片文书带回日本隐藏起来。直到1981年他死去后,这一部分资料才流入古书肆,被江口圭一教授发现,得以重见天日。

该文书中的发文和行文机关涉及日本厚生省卫生局、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蒙古自治邦政府经济部烟政盐务科、兴亚院、清查总署、三井物产等。其中烟政盐务科和清查总署是蒙疆政权的经济部门,具体负责鸦片生产、运输和销售;而兴亚院由日本首相担任总裁,外务、大藏、陆军、海军各大臣担任副总裁,是中日战争时期负责中国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级机关。兴亚院在战后东京审判时,被判为总管占领地鸦片供需等与鸦片有关的所有业务之机关(4)。由此可知,该文书是日本对华鸦片政策的原始文件。就其内容来说,该文书时间下限止于1842年沼野离开中国之时,大致反映的是1937年到1942年蒙疆地区的鸦片政策制订与实施情况,对于我们了解中日战争时期日本的毒化政策是至关重要的资料。

第二年,美铃书店出版了由日本学者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与高桥正卫合编的《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该书的第一部分收录了有关日本、中国的台湾、关东州、满洲及整个亚洲的鸦片文件;第二部分收录了从日中战争到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的鸦片政策,特别是与“兴亚院”有关的文件;第三部分收录了外务省的电报及文件。

随着相关史料的整理出版,历史的本相渐渐显露。以上两种资料的公开出版,为研究日本在战争时期的鸦片政策,重建史实,提供了基本条件。江口圭一先生利用这两种资料写成了《日中鸦片战争》一书。是书对于1937年到1945年间日本在中国的鸦片政策,特别是蒙疆的鸦片生产、收缴和配销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描述,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本促进鸦片政策之目的,不只在经由鸦片生产、销售以攫取利润,且有麻痹人之精神与肉体,削弱其抗战力之意图。”(5)到目前为止,这一成果仍然值得重视。该书由宋志勇执笔翻译,由天津人民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该书的缺点在于没有利用中国大陆现存的档案资料和报刊资料。由于受到资料的限制,江口圭一的研究重点只能以蒙疆为中心,关于中国东北、华北、华中与华南地区的研究相当薄弱,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关照。特别是日本学者对于日军在华推行的鸦片“渐禁”政策的虚伪性缺乏充分的揭露。

进入1990年代,中国台北学者李恩涵先后在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5期、第27期、第29期和第31期上发表了《九·一八事变前后日本对东北的毒化政策》(1996年6月)、《日本在华北的贩毒活动》(1997年6月)、《日本在华中的贩毒活动》(1998年6月)、《日本在华南的贩毒活动》(1999年6月)等4篇文章。这是中国学者迄今为止探讨日本毒化政策比较系统的一项研究,所利用的资料除了江口圭一与冈田芳政等人公布的日文资料之外,还有一些英文资料与大陆的文史资料,资料范围显然有所扩大。就研究成果来说,应该说在许多地方有所深入。不过,他的写作也存在明显缺点,不仅对于资料缺乏深入考辨,堆砌痕迹明显,而且有些观点过于武断,缺乏材料根据。更令人遗憾的是,他没有全面利用南京国家第二历史档案馆的资料,也没有查阅各省残存的档案资料。

与此同时,中国大陆学者对于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推行的毒化政策也开始了研究。首先是王金香对《东方杂志》《大公报》和《禁烟公报》等报刊上的资料进行了初步梳理,在1993年《抗日战争研究》第3期上发表了《日本鸦片侵华政策述论》一文。接着是南开大学魏宏运教授在1995年《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上发表了《三四十年代日本的侵华政策》一文,也是利用各种公开出版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与此同时,出版了几本专题著作:一是蒋秋明与朱庆葆合撰的《中国禁毒历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二是苏智良撰写的《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三是王宏斌所著《禁毒史鉴》(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这三本著作对于日本侵华时期的鸦片政策都有章节涉及,但由于研究重点不在这里,也没有取得重要进展。此外,美国著名作家马丁·布思在《鸦片史》一书中关注了世界范围内的毒品起源、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历史,但对于日本侵华时期的毒化政策很少涉及。2001年6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与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联合发起的“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会在石家庄举行。在这次讨论会上,有6篇论文着重讨论了日本对华毒品政策:蒋秋明的《日伪在华北各地的鸦片统制政策》、朱庆葆《日本侵华毒化机构——宏济善堂研究》、郭贵儒的《日本毒品政策及其在华北的实施》、张同乐的《试论日伪统治下的蒙疆烟毒》、连心豪的《日据时期台湾鸦片专卖及其流毒中国》、农伟雄的《大平正芳与蒙疆烟祸》。这一组文章大多利用了新资料,尤其是前两篇文章比较充分地利用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资料,因此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缺点也很明显,既没有利用日本已经公布的资料,也没有充分吸收其研究成果。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韩国学者朴橿的《中日战争与鸦片》一书。该书出版于1998年,将研究锁定在以下几个重点:“第一,重视因蒙疆地区在战略上之重要性而有必要维持此一地区的特殊性,及其与促进鸦片政策之关系性,并从具有脆弱经济结构的后进帝国主义日本之对外侵略过程中,探讨其鸦片政策。第二,不单个别地就蒙疆地区之鸦片政策作研究,而且将之纳入日本所属的所有全殖民地及占领区,探究其与其他地区之关联性。第三,日本透过各个国际会议公开发行的文献,强调日本根据渐禁主义施行之鸦片政策决非为确保财源或有财政之目的,而是以禁绝鸦片中毒者为目的。在此将探讨日本施行之鸦片政策是否真以禁绝鸦片中毒者为目的。第四,是与鸦片生产有关的问题,着重在透过栽培鸦片农家之生产条件及鸦片与其他栽培作物之比较,来透视与鸦片有关的农村经济问题。第五,有关收购鸦片的问题,则以鸦片收购机构为中心来探讨。因为在中日战争期间,日本大致上只掌握到点与线(主要都市和铁路、河川周围地区),未能完全掌控作为生产地带的农村地区,而将此等地区区分为‘治安不良地区’。”(6)

朴橿将日本在蒙疆地区的鸦片政策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日本鸦片政策之形成时期、鸦片专卖政策之实施时期,以及鸦片政策之失败时期。日本鸦片政策之形成时期,是指1937年到1938年,承袭和改变中国国民政府时代之鸦片税收政策时期。鸦片专卖政策之实施时期,是指1939年到1942年全面推行时期。鸦片政策之失败时期,是指1942年到1945年对于鸦片失控时期。据此,朴橿将蒙疆地区的鸦片问题分为六章加以分别探讨。

最后,朴橿指出:“中日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在蒙疆地区施行之鸦片专卖制度,不仅对日本维持并确保此一地区所需之财源有贡献,对矿业资源之掠夺也提供了动力。蒙疆地区经由鸦片专卖制度之实施而获得之鸦片利益金,部分移转为政府财政,其移转额最高达一般会计预算之30%上下。当时政府之支出,集中投资在最急迫的与蒙疆地区之维持有关的巩固统治力及整顿交通上。”“再者,鸦片为蒙疆地区之主要输出品,占其总输出额的50%……由于鸦片在蒙疆之输出上占有极大之比重……日本利用鸦片收入已达到开发及掠夺蒙疆地区之矿业资源,则是不争之事实。”(7)总的来说,就日本占领的蒙疆地区的鸦片问题来说,该项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

在资料方面,先是中央档案馆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一书中公布了东北地区伪满洲国的部分鸦片公文资料。接着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马模贞主编了一套字数为210万字的《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其中以《日本侵略者对我中华民族肆行毒化政策》为题,辑录了各地历史档案馆的残存资料10万余字。这些资料的公布,毫无疑问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条件。但必须指出,由于编辑时间匆忙,不仅各省档案馆的资料没有全部收录进来,就是国家第二历史档案馆中的资料中也还有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被充分利用。为了厘清历史,还原其本相,不仅需要对于已经公布的史料进行系统而准确的解读,而且需要发掘新的史料。

史家研究历史,都非常喜欢史料,可谓不厌其多,不厌其详。但厘清历史不仅仅是堆砌资料,关键在于对于史料的准确使用,如果不能将各类新旧史料融会贯通,则无法将史料安排在恰当位置,对于历史的认识仍难免模糊不清,甚至偏于一隅。从目前情况来看,发掘新的资料固然必要,而对于已经整理出版的资料进行认真考辨,更为迫切。

总的来说,关于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推行的毒化政策的研究,无论资料还是成果,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明显存在一些缺点:一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只是部分利用了个人手中的资料,没有综合利用已经公布的全部中文、日文、韩文和英文资料;二是研究成果还处于孤立分散状态,不仅缺少系统性的研究,而且也不够深入;三是对于资料没有经过深入考辨,使用不当,随处可见,结论难免出现失误。

因此,目前亟需一部综合性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问世。是书的撰写,力求做到既要充分吸收、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又要有所质疑、创新;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深入;既要全面占有资料,又要披沙拣金、钩沉索隐、去芜存菁。这是笔者追求的目标,希望读者也用这一标尺衡量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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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黑羽清隆:《十五年战争史序说》,东京:三省堂,1984年,第204页。转引自朝日新闻法庭记者团编《东京裁判》所载《极东国际军事裁判速记录》,第8卷。

(2)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页。

(3) 《国际军事法庭宣判日本三菱三井公司在华贩毒罪行》中央社东京10日电,《文汇报》1948年11月11日。沼野英不二,1896年生于东京,1922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任职于大藏省专卖局。1941年4月任烟草事业部烟草课课长,旋任盐脑部部长,负责食盐与樟脑的专卖工作。当年6月14日被任命为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经济部次长。1942年10月27日辞职。离职时从蒙疆带走了一部分自己在经济部工作的文件,其中有一袋是“关于鸦片的调查文件”。后来担任神户海关关长、神户海运局长等职。1981年7月病死。

(4) 《极东国际军事裁判速记录》,东京:雄松堂书店,1968年,第718、724页。

(5) [日]江口圭一:《日中ァへン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88年,第207页。

(6) 朴橿:《中日战争与鸦片》,台北:国史馆,1998年,第10页。

(7) 朴橿:《中日战争与鸦片》,台北:国史馆,1998年,第246~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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