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毒品贩子对于华北地区的走私活动是随着本国军事力量的增强从20世纪初逐渐猖狂起来的。诚如本书第二章所说,正当清末民初中国禁毒运动达到高潮、英国鸦片利益集团在国际国内的民意压迫下逐渐退出中国毒品市场时,日本的毒品走私贩开始大规模从国际市场上购买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向中国沿海地区走私,贩运的毒品与日俱增,每年以吨计。1931年以前,日本毒品贩子在中国的活动不只是得到了日本外交机构和驻屯军的庇护,不仅仅挂着“治外法权”的护身符,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搜集情报的特务,是军国主义向中国进行政治、军事渗透的急先锋。

20世纪20年代,日本人在北平经营的洋行大多公开销售吗啡和海洛因。天津的日租界被看成是毒品走私者的天堂,1921年,有鸦片烟馆70家,海洛因、吗啡店100余家。旭街一带,公开制造和销售吗啡、海洛因的厂商有松本盛大堂、广济堂等。一直到1934年,“日韩浪人暗设机关,制造贩售,比比皆是”。(1)租界里的日本警察也直接参与贩毒活动。任何人在日本租界买卖毒品都是自由的,只要向租界当局交纳一笔“公益费”,得到日本宪兵和警察的许可,都可以挂起鸦片烟馆的营业招牌。(2)大宗鸦片由热河运入。伪满洲国实行鸦片专卖政策后,向天津贩卖毒品的人都是经过日军准许的日本人和朝鲜人。“日本及高丽私贩,受日军之保护,由热河将鸦片运至长城及天津间之战区,再运至唐山一埠,该处现成分配烟药之中心。不独此也,在战区内,凡日人或高丽人所开之商店,几莫不售卖烟药。倘经中国官厅查禁,日军立即出而干涉。”(3)河北省昌黎县靠近热河,是热河向天津等处运送鸦片的必经之地,日本人借经商为名,在昌黎租屋居住,销售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1934年6月,昌黎县查获日本人雇用的中国毒品贩,将其所带的鸦片收缴,并给予惩罚。按照《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九条规定:“缔约国须以惠爱精神,酌度情形,使在其本国领土内他国侨民遇有违犯烟禁者,予以惩罚。”中国官员在自己的领土内履行禁毒职责毫无疑问是正常的,也是公正的,然而,日军一贯蔑视国际禁烟公约,肆意践踏中国的法律主权。闻讯前来的山海关日本警长佐藤蛮横要求依法行政的中国官员赔付6700元,当即被拒绝。次日,该日本警长竟然带领30余人将县署包围,逼释人犯,强索被依法没收之毒品。县长被逼无奈,出资2000元,并退还毒品,其围始解。(4)

滕原在《鸦片制度调查报告》中说:“居住在天津的日本人有5000人,据说七成与吗啡及其他违禁品交易有关。药品商人自不必说,就连饭馆、杂货铺也极少不作违禁品生意的。据说吗啡都是现货大交易,很少零售。如此这般,居留地日本人的繁荣不能说不是吗啡交易的结果。吗啡与鸦片一样有巨大的利润,周围的日本人都已经成为与此有关者,以致天津的日本总领事讲,想在当地赚一笔钱的,就会立即筹划私卖吗啡等。堂堂一流的饭店里,拥有158名艺妓,这不说明日本人的富有又说明了什么呢?据说富有都是吗啡的结晶,这一事实真令人吃惊。像大连一样,警察不进行严厉的取缔。据说领事馆的方针是,只检举那些看不过去的。所以,只有被海关发现或其与他案件相牵连而被发觉的才予起诉,没有特意揭露其罪行而予检举的。如彻底取缔的话,天津就会没有日本人了,领事馆也会陷入苦境。”(5)

上面这段调查资料非常清楚地显示了日本领事馆对待日本人在中国从事毒品犯罪所采取的怂恿态度和庇护立场。正是这种怂恿和庇护,使身佩“护身符”的日本毒品走私贩的活动肆无忌惮。他们不仅在华北各城市公开进行贩毒,而且在日军力量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大规模制造毒品。

在济南,日本人洋行“均兼理白丸、吗啡副业,几乎触目皆是,不下数百家。警察在门外值岗,门内即公然开灯吸吃白丸,警察熟视,不敢过问。”(6)

1930年,在济南附近的高密县,小小县城内日本人开设的洋行就有共荣、天龙、寒川、九山、美达、隆昌、三达、金冈和金城等9家。这些洋行的老板全部是贩卖毒品的家伙,“明为洋行,暗售毒品。流毒无穷,欺凌不已”。他们不仅违反了中国法律,也违犯了国际禁毒条约。更为嚣张的是,新任高密县长缪定保带人前往查封时,这些毒品走私犯竟然敢于公开对抗官方的查禁,“依仗强权,坚不说理”。(7)以致地方政府无法依法处理,不得不将案犯移交日本领事来处理。

1920年代,日本人利用邮包运送毒品成为一种流行的走私方式,这是由于日本人的邮包不允许中国警察检查。中国出席国际鸦片会议的代表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政治学教授韦罗璧(8)在会议上指出:“近年吗啡之大量不法输入中国是确实有其事的,其责任大约总是日本人所干,其以军需品名义运华之邮政小包制度,即用之以邮寄麻醉毒品,此为日本政府在商业上所不承认,但日人从事此业者甚多。”(9)

1927年与1928年上半年,大约有3000公斤的海洛因、1000公斤的吗啡与90公斤的可卡因等烈性毒品走私输入中国。1928年秋天,又有6000公斤的吗啡和600公斤海洛因非法输入日本控制的大连。英国人认为,1928年全球范围内非法输出的毒品包括3092公斤海洛因、950公斤吗啡与5102公斤可卡因,其中2316公斤的海洛因、950公斤的吗啡与40公斤的可卡因是被运到中国消费的。这些数字当然是不完整的,但也可以由此看出烈性毒品走私运销中国的严重情况。根据海牙禁烟公约规定,中国不得生产吗啡、海洛因,医病需要进口少量的吗啡,但总量不得超过100公斤。成吨的烈性毒品被走私运进中国,显然绝大多数是被吸食者滥用了。

日本的走私贩背靠侵略军,以“领事裁判权”为护身符,携带各种毒品向华北大中城市渗透。有的家伙一边传播毒品,一边搜集情报,他们是日本侵华的别动队,毒品网络的形成标志着谍报网络的建立。日本毒品走私贩一旦被查获移交到领事馆,受到的惩罚不过是轻微罚款而已。一次毒品走私获得的利润通常不下数千元、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而一旦被查获之后,不过是50元的象征性处罚,或3个月的拘押。由于处罚过轻,对于毒品犯罪来说,无疑等于故意放纵。对于日本人在各地的毒品犯罪,如果要在性质上稍加区分的话,可以简单概括为“偷窃”与“打劫”。在日军势力没有到达的地区,贩毒行为需要掩饰进行,具有偷窃性质;在日军占领地区,贩毒很快就变成明火执仗的“打劫”行为。

韩复榘于1930年担任山东省主席后,对于毒品蔓延基本采取压制手段。尤其是对于贩卖海洛因的人员,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处以死刑。但是,韩复榘的“严令”也难以奏效。曾经担任山东省政府秘书的毓运后来回忆说:每逢星期六,韩复榘总是亲自审理案件,其中总是有三五起白面案。毒犯供称,他们的货物都是从沿着胶济铁路的潍县得到的,然后运到济南附近各县推销。韩复榘为此很恼火,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前去调查。调查小组发现:潍县有30余家日本洋行,80%设立有地下毒品加工厂,当时潍县的百姓把这些暗地制造海洛因(白面)的日本洋行叫作“白面房子”。每一家日本洋行都是狡兔三窟,毒品生产者与当地警察玩起了捉迷藏的把戏。更为严重的是,潍县警察局从局长到警察,有很多人被洋行所收买。警察为了应付上级,捕获的只是一些偶尔零星贩运毒品的人。由于徇私舞弊,潍县的警察局成为最有油水的机关。潍县日本洋行的毒品原料主要来自青岛,而青岛的鸦片主要来自吉林和热河,通常由军用车押运而来。济南的毒品贩子以潍县为毒品采购地,潍县的日本洋行以济南及其周围各县为主要销售地盘。不仅潍县如此,在历城、荣城、平度、高苑等县也有类似情况。韩复榘掌握了上述情况后,也未敢贸然采取行动。(10)

汪伪南京政权的“内政部长”梅思平在1945年12月的供词中,谈及1937年“卢沟桥事变”以前日本对中国实施毒品渗透,破坏中国禁烟运动的原因。他说:“我国一般人传说,以为日本有毒化中国之阴谋,欲使中国人民个个吸毒吸烟,致令国弱民贫,此不过表面之推测。其内幕原因,盖由日本在华之驻军及外务机关皆侵略野心甚大,在华所作之特务工作范围极其广泛,而日政府所给之活动费每相差甚远,于是遂利用日本及台湾、朝鲜之浪人以领事裁判权为护符,使其制造毒品或贩运烟土,驻军及领事馆往往为其保镖,而责其深入各地,为军部及使领馆任谍报工作,以此为交换条件。且因此勾结中国地痞、流氓或甚至不肖之官吏,以探取种种情报。于是一般中国人均以为日本有毒化政策,殊不知其内在原因,实为侵略者特工之一种卑劣技术耳。此战前日本破坏中国禁烟政策之大概也。”(11)

这种说法固然也符合事实,但不能因此否认在战前并不存在毒化政策,恰恰相反,无论是日本在中国各地的驻军、使领馆人员为搜集情报而鼓励毒品走私,还是为筹措经费而保护毒品走私,都是日本侵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没有日本国家高级机关的指示,而否认存在一种以毒品渗透与特务活动相结合的毒化侵略政策。不论这种政策是否写在纸面上,是否经过日本内阁的具体策划讨论,只要侵略军与驻华使领馆人员一直采取默认和纵容的立场,这种毒化政策在事实上就已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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