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有三种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被认为是战争罪。一是反和平罪,包括计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的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的一种共同计划和同谋。二是战争罪,又称常规战争罪,包括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诸如杀害、虐待、放逐被占领地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抢劫公私财产,对市镇村进行放肆的军事上不必要的破坏。三是反人道罪,包括在战前或战争中杀害、灭绝、奴役平民和其他对平民的非人道行为,或以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在实施其他战争罪或与其他战争罪有联系时对平民进行迫害。

日本蓄谋发动了对中国、朝鲜、菲律宾、越南、泰国、缅甸、马来半岛等亚洲国家的侵略战争,对美国的珍珠港发动了突然袭击,犯下了野蛮的“反和平罪”;日军在占领地区疯狂实施杀光、烧光和抢光的“三光”政策,犯下了极为严重的“常规战争罪”;日军在占领区公开推行毒化政策,秘密进行生化武器实验,并对活人进行解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反人道罪”。

鸦片、吗啡、海洛因和可卡因等是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严禁滥用的麻醉品。日本政府签署了这些条约,就应当遵守这些条约;这些毒品也是中国政府设法取缔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禁用品。日本在中国各个占领区推行的毒化政策既违反了国际公约,也破坏了中国的禁烟禁毒法令。这种毒化政策,是由日本国家决策机关专门讨论制订的,是由其分支机构和占领军共同负责实施的。具体来说,日军对中国的毒化政策是由“兴亚院”制订的,而“兴亚院”是以首相为总裁,外务,大藏,陆、海军大臣为副总裁的日本政府决策机关。“兴亚院”通过一年一度的鸦片供需会议不断调整其在华鸦片政策,并通过张家口、北平、上海和厦门联络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这种毒化政策。各地伪政权的“禁烟”机构和以各种名义成立的贩毒公司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是“兴亚院”驻各地联络处直接操纵的工具。所以,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所推行的毒化政策,既是有组织的,也是有计划的,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国家犯罪。

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推行毒化政策有两个可耻的目的:一是利用毒品的生产、制造、贩运和推销搜刮社会财富,筹集军费,以战养战,扶植傀儡政权,维持占领区的殖民统治;二是利用麻醉品大量毒杀中国人,亡其国而灭其种。

在通过鸦片等毒品掠夺中国社会财富方面,有统计资料可以核实的是:1897—1941年台湾总督府的鸦片收入折合94695033美元;1932—1940年伪满洲国的鸦片收入折合73745220美元;1907—1920年大连都督府收取的鸦片特许费折合8823500美元;1938—1944年,日伪政权在蒙疆地区的鸦片纯收益按照精细的计算和比较保守的估计不会低于5871万美元;1938—1945年日伪政权在华北获得的鸦片收益大约为3110万美元;1938—1943年华中宏济善堂销售伊朗、蒙疆与东北鸦片得到的利润可以折合80547408美元;1944—1945年因销售蒙疆鸦片,汪伪南京政权的鸦片收益至少为6061714美元。以上7项合计为353682875美元。

这里必须指出,各地有关鸦片收益的统计是很不完整的,比较重要的缺项是:1941年到1945年伪满洲国的鸦片收益,现在只知道1944年的鸦片预计收入为121197550日元,1945年的预计鸦片收入为227013200日元;1921年以后大连都督府的鸦片特许费;1938年华中宏济善堂收购和销售本地鸦片的统计资料;1938年到1945年华南日伪政权的鸦片收益。尽管销售的波斯鸦片与蒙疆鸦片收益已经包含在华中宏济善堂的收入中了,但收购和销售本地鸦片的利润情况则不详。

关于烈性毒品的利润,更是一个难以推算的问题。现在不仅缺乏毒品生产方面的统计数据,而且缺乏从欧美走私毒品的数量统计;不仅缺乏系统的销售价格资料,而且无法确定毒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润分配比例。但我们知道毒品利润十分巨大,例如从1916年至1920年的5年间,日本所生产与输入的吗啡减去合法输出的,尚剩余68540公斤,除了合法的医疗消耗外(日本每年大约需要900公斤,5年合计不过4500公斤),尚有64040公斤吗啡走私进入中国。用同样的方法计算海洛因与可卡因的剩余量,所得到的数据是,海洛因为6600公斤,可卡因为6700公斤。每年数以吨计的烈性毒品走私进入中国。暴利几何,很难估价。再如,渡边寅三郎估计1943年华北消费的毒品达到35639磅,按照1939年的价格推算,这一批毒品价值约为154432697美元。华北一地一年如此,加上蒙疆、东北、华南和华中,每年的毒品暴利都需要以万万美元为计算单位。可惜,这方面的资料十分有限,我们无法作出基本的数量估价。

鸦片、吗啡和海洛因在日本侵略者手中是一种配合军事侵略的特种武器。这种侵略武器首先用于征服台湾,而后是中国的东北、内蒙古、华北、华中和华南。利用毒品大量毒害中国人,如同战场上的屠杀一样,但这是一种特殊的屠杀方法。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他们的战士及其后备队伍一旦成为烟毒患者,必然丧失抵抗的意志,这是侵略者最想看到的局面。在这种隐性的征服中,既看不见被烧毁的村庄,甚至看不见被破坏的城镇,但它所产生的破坏力又远远大于血腥屠杀,因为它摧残的是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和抵抗意志。日本在中国的毒化政策严重削弱了中国战斗力量的聚集,严重摧残了中国的劳动生产力。

根据1944年伪满洲国公布的统计,鸦片烟毒患者大约有100万人,未成年吸毒者约有50万人左右,未登记的潜伏瘾者约有120万人,三项合计,东北地区的鸦片烟毒患者约有27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9%,比日本占领前的烟毒患者20万人增加了250万人,该地区因吸毒而中毒死亡的人数约有15万人。事实上,伪满洲国内务部还有一项内部报告,其中说,在3000万居民中有900万人经常吸食鸦片,约占总人口的1/3左右,而且其中69%的吸毒者是年龄不满30岁的年轻人。(1)蒙疆地区作为日军的鸦片生产基地,随着罂粟种植面积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吸毒成瘾的人数越来越多,据当地人回忆,在罂粟种植区域吸食鸦片人数达到30%左右,吸毒成瘾的人占总人口的10%~15%。

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北平被日军占领时期,经常吸食鸦片的人有103000人。这个数字,再加上吸食吗啡、海洛因的下层民众4万余人,经常吸食毒品的人数应接近15万人,估计还有偶尔的吸食者5万余人。1943年北平人口有156万,20万的吸毒者相当于总人口的13%。如果在总人口中去除1/2的妇女和1/3的儿童,吸毒人数几乎接近成年男子总数的38%。1945年天津的鸦片烟吸食者约有15万人,吸食海洛因等烈性毒品的人数约有4万人,再加上偶尔的吸毒者5万余人,总吸毒人数估计有25万人,比率还要高于北平。

在日本占领时期,山西成为毒品严重泛滥的重灾区。1943年,日本“大东亚省”北京事务所指定山西罂粟推广面积不得低于40万亩,要求鸦片产量达到1000多万两。由于大面积种植罂粟,鸦片随处可以购买、吸食,有的村庄吸食鸦片的人占一半之多。根据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官员的说法:“各村烟铺林立,大量销售鸦片及料面(吗啡)、金丹等毒品,人民吸用烟毒者达50%以上。”(2)

上海沦陷之后,由于宏济善堂极力纵毒,毒品供应充足,价格便宜,吸食便利,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的传播速度明显加快,毒品泛滥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南京在日本占领时期,鸦片烟毒同样严重泛滥,吸毒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4,或1/3。不仅伪政权的政府官员、警察和士兵普遍吸毒,一些男孩、女孩也成了受害者。南京市的警察报告说,每天奄奄一息的嗜毒者有20~30人,他们的尸体每天需要许多垃圾工人来掩埋。按照这种说法,南京一年死亡的瘾君子大约有10万人。一个城市如此,华中地区每年牺牲在鸦片枪下的人有多少?中国沦陷区一年被毒魔夺走了多少生命?在八年的侵华战争中,日本法西斯军队利用毒品这种软武器究竟毒害了多少中国人?一种说法是海洛因吸食者大约有70万人,另一种说法是全国吸食各种毒品的总人数大约有3298万,约占沦陷区总人口的8.8%。(3)因此,用“数以千万计”来描述,绝对不是夸大其词。任何有良知的人进行了这种调查和推算后,都不能不为之动容,为之震颤!

当时中国政府和人民曾经反复揭露其阴谋诡计。1932年3月,日内瓦国际联盟调查九一八事变的李顿调查团到达中国,中国代表顾维钧就日本在伪满洲国推行的鸦片专卖政策向调查团提出了《日人与日公司在华售卖走私麻醉毒品备忘录》,指控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各地兜售吗啡、海洛因,毒害中国人民。

1938年6月13日,国际联盟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开会讨论远东问题,中国代表胡世泽发言,首先说明中国政府禁烟的诚意以及取得的成绩,然后用事实说明日本在中国沦陷区内的暴行,谴责日本军队使用军用汽车运输毒品,抗议日本在中国各个城市的领事馆庇护日本人和朝鲜人的贩毒勾当。

1939年6月3日,蒋介石在纪念林则徐虎门销烟纪念大会上猛烈抨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他指出:“敌寇知道(军事镇压)这种摧残,断断不能消灭诸位同胞的抵抗精神,反而同仇敌忾的情绪必然更加激昂,所以他就双管齐下,施用毒化政策,尽量制造烈性毒品来倾销,企图使诸位同胞,人人都投到自杀路上,只要几年工夫,所有中毒的人都成了冢中枯骨,自然不会抵抗,那时他便可高枕无忧,安享宰割。同时,敌寇更因作战以来,他们的国内经济已败,竭泽而渔,快要山穷水尽,眼看就不能支持,所以要想从我们沦陷区同胞身上搜刮,但又明知我们同胞不会甘心贡献,因此就利用它在东北四省和察、绥等省强抢来的烟,以及加工制造成的吗啡、金丹、白丸等烈性毒品,来吸收我们民间的法币,以便套取外汇,购买军火,将我们同胞的财富来补充它要崩溃的经济。”(4)

1939年6月12日,在日内瓦国际联盟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国代表胡世泽继续揭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推行的毒化政策,认为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推行毒化政策的主要罪恶目的是,可以得到大量财政收入,可以毒害中国人的身心,弱化中国人的抗日意志力。

1940年6月3日,《新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揭露指出:“敌人现于军事侵略之外,又复实行其毒化我国政策于游击区域,组织专卖机关,尽量贩卖吗啡、海洛英等等毒品,视人道主义若罔闻,置国际禁烟公法于不顾,非仅欲亡我国家,意在灭我种族,凡陷入敌手之城市,几已遍为敌人所毒化,用心之狠毒,无以复加。敌人之欲灭亡我国家,摧毁我民族,既以武力侵略与毒化政策同时并进,吾辈欲挽救国家,复兴民族,务须一面积极抗战,一面严厉禁烟,齐头并进,乃克有成。”(5)

1946年,中国政府明确指出:“日本侵略我国,无所不用其极,而施行毒化政策,摧毁我国民健康,企图灭绝我种族,尤为其一贯之手段。在战前即已利用领事裁判权及租界、租借地、铁路用地等为护符,制造毒品,贩运烟毒,无所不至,使中国禁烟禁毒政策遭受绝大障碍,同时并间接破坏国际间之麻醉药品管制工作。九一八以后,加紧制造、贩运之外,复强迫栽种、吸用,以致敌骑所及之处,毒气弥漫,我人民所受损害,实与兵灾战祸同其酷烈。”(6)

国际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也曾多次强烈谴责日军的毒化罪行。1936年5月18日至6月5日,在国际联盟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富勒(Stuart T.Fuller)尖锐指出:“冀东区内不可想象之情势,天津及北平到处卑污可耻之状态,河北乡村吸鸦片恶习之蔓延,以及上海之现状,均涉及以鸦片毒害别人的政策,无一非日本人所造成。”“无论何时,只要日本势力所侵之地,随踵而至者,辄为私贩毒品之现象。”(7)

1938年6月,在日内瓦的国际联盟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富勒再一次强烈谴责日本人的纵毒政策,强调指出日本必须限制海洛因等毒品蔓延,“日本应对输入华北的鸦片现状负责”。(8)英国、加拿大与埃及代表也都同声谴责日本的毒品政策。国际联盟大会通过了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的决议。《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对此发表评论指出:“宋庆龄称日本军队为了削弱中国的国民精神及抗日战线,甚至鼓励鸦片交易。当然,宋庆龄的看法也许是一种错误的解释。但日本通过把中国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使欧美各国长期以来防止鸦片买卖的人道努力化为泡影,这一事实是不能隐瞒的。以上事实表明,仅用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就加入世界列强行列的日本,尽管在模仿西洋文明外表方面即限于工业、军备及自然科学方面出现了比欧美各国并不逊色的效率,但在道德方面并未达到现代世界的标准,而是落后了一百年。”(9)

1940年5月,在国际联盟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美国代表针对日本代表的辩解指出:在各项国际毒品公约中,缔约国有义务限制医药与科学研究以外的麻醉品的制造、运输、贩卖和消费。日军在占领区对麻醉品所采取的行动,“不能被认为系符合对麻醉毒品的限制生产与控制分配之举”。

1942年,一位美国作者指出:“战争时期,日军特务部实与中国沦陷区的贩毒直接相关,甚至日军中的下级军官直接参与贩卖,其特务部在各城市则用毒品引诱中国军民泄密,贩毒收入是各省市伪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10)

1943年9月,美国国务院发表的一份备忘录指出,日本人使用被国际组织禁用的麻醉品毒化占领地,是得到日本政府支持和怂恿的。“1936年以后,全世界仅有一国之领袖仍鼓励鸦片与危险性药品之吸用,此即日本是也。凡日军所到之处,鸦片之买卖均随之而来。日军现占据菲律宾群岛、中国一部分、安南、泰国、缅甸、海峡殖民地、马来联邦、马来属邦、英属北婆罗州、荷属东印度、帝汶以及其他西南太平洋区域。在上述区域内,皆有日本军队主持公开售卖非医药用途麻醉药品之机构。”(11)

当然在初期,面对世界各国的强烈谴责,日本在日内瓦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的代表对于本国官员在中国推行的毒化政策进行了掩饰和抵赖。1935年5月,日本委员(Prof.Miyajima)矢口否认本国的纵毒事实,认为国际社会的批评“多系根据报纸的消息,或不熟悉当地情形之私人观察”。他狡辩说,伪满洲国的鸦片历来如此,无论是姜桂题、汤玉麟控制热河,还是张作霖、张学良父子统治东北地区,“烟毒流行一如既往”。1932年,伪满洲国宣布“独立”后,立即颁布禁烟法令“实施渐禁政策,此种政策乃根据以往断禁政策失败之经验而加以改良”。接着,他利用一系列虚假的数字说明伪满洲国禁烟取得的成绩,欺骗国际社会,把伪满洲国强迫种植罂粟的事实说成是“无知人民不知政府鸦片政策之本意”,把外国人观察到的大面积种植情况说成是“观光者的误会”。他矢口否认说:“满洲国政府因以往种烟遍及全境,于1934年乃严行限制种烟区域。当设立公卖制度之始,多数人以为政府系奖励种烟,殊不知沿铁路附近之罂粟,系无知人民不知政府鸦片政策之本意,特沿铁路栽种罂粟,以防土匪之侵害,因之曾引起偶至该国观光者之误会。”(12)

1938年,在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上,日本代表天羽面对中国、美国、加拿大、英国、埃及、瑞士、波兰、比利时等国代表所举日本官吏、军人在中国纵毒的大量事实,“极力否认”。(13)对于日本代表的顽固态度,各国代表均表示强烈不满,一致通过决议强烈谴责日本在远东地区的纵毒政策。1938年11月,在外交上陷入千夫所指孤立困境的日本代表宣布退出日内瓦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

英国议员弗莱彻(R.Fletcher)在下院的报告证明:“在1937年日本占领的众多中国城市里,鸦片和海洛因交易公开进行,烟馆和海洛因沙龙接连出现,鼓励开办烟馆、沙龙的办法五花八门,没钱买烟之穷人可赊账吸食。只要想吸食鸦片,到处都可以得到支持。日本‘鸦片贸易总行’在各地有分支机构,实际上遍布各地。日本人的报纸充满广告,鼓励鸦片销售,他们把鸦片叫作‘长寿丸’。在各家鸦片销售店门前,烟瘾者排长队,等候购买他们所需的麻醉毒品,这些人都是由日本警察引导来的。普通烟卷由浸泡海洛因的烟叶制成,凡吸这样烟卷的人自然会染上吸食鸦片之习惯。含有毒品成份之药物几乎每个乡村都有销售,但他们都标榜此药可治愈肺病。妓院和舞厅是最易销售鸦片的地方。烟瘾者得到鸦片如同我们在上午得到牛奶和报纸一样,只要他们有鸦片和提炼物,就不会一蹶不振。中国劳工之薪饷以鸦片替代。所有这些勾当都是日本人或朝鲜浪人所为,他们与日方政府有密切的关系,享有特权。”(14)

当然,在战争时期,日本人从不把国际舆论放在眼里,在他们的思想中,日本是为了建立新的国际秩序而战。这个国际秩序绝对不是自由平等的现代国际关系,而是所谓“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国际等级秩序,并且把他们置于高踞于国际等级制的金字塔的顶端,把自己打扮成东亚的救世主。1940年,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签订条约,在其宣言中就强调“使世界各国各得其所,乃持久和平之前提”。(15)为此,日本人一再宣称他们要建立的“各得其所”和“各安其分”的世界秩序就是“大东亚共荣圈”;并且认为,他们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都是正义的,从不认错,对于他们犯下的罪恶,从无忏悔之心。

总而言之,日本在中国台湾、东北、内蒙古、华北、华中和华南实施的毒品政策,凸显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性和野蛮性,与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盟友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尤其是在利用毒品、以毒养战、麻醉征服方面更胜一筹,希特勒、墨索里尼、里宾特洛甫、戈培尔都没有想到利用麻醉品这一套。国际公约对于日本来说,只是一张纸片,毫无约束力。

1946年1月19日,盟军驻日最高司令麦克阿瑟将军颁布了一份关于审判远东主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按照远东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共有成员6~11人,由签署受降文件的9个国家以及印度、菲律宾等国家提名组成。该法庭未采取由每个国家各任命一名检察官的办法,而是由盟军最高司令任命一名总检察官,其他参加国各任命一名助理检察官。法庭包括11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苏联、英国和美国)的代表。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杀人罪”“普通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的犯罪”三类犯罪对战犯进行起诉。规定被告人执行政府及上司的命令,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理由,但可酌情从轻量刑。法庭可以宣告任何集团组织具有犯罪性质,如果作出了这样的宣告,任何签字国的国家法庭、军事法院或占领地法院均可审讯曾参加该组织的人员。远东审判从1946年5月3日起在东京举行,由澳大利亚韦布爵士主持,美国的基南任首席检察官,共开庭2年多,于1948年11月4—12日宣读判决书。在28个被告人中,其中7人被判处绞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较轻的徒刑,有2人在审判期间死亡,1人被宣告为不适于受审。

在东京审判时,土肥原贤二作为恶贯满盈的甲级战犯,作为对华毒化政策的主要策划人在被告席上接受了法官关于毒品犯罪的法庭调查。(16)中国法官登上起诉席位,以无可辩驳的大量事实证实了侵略者的纵毒政策、措施和行为。他最后指出:“日本军队对人道的犯罪,涉及一切占领地区和整个占领期间,最典型的例子是1937年占领南京后发生的事件……这些暴行发生在整个地区,受害者达95000多人。这些屠杀行为是日本所特有的战争方式。日本军队为了扩大侵略,还使用了鸦片及其他麻醉药品,企图以此来使反抗侵略的人丧失意志和能力。日本的目的,显然是企图通过麻醉药品的鼓励政策,使中国民众的体力下降,削弱抗战意识;获取巨额收入,以资助军事、经济侵略。”(17)

英国作家蒙哥马利·马丁这样写道:“同鸦片贸易比较起来,奴隶贸易是仁慈的,我们没有摧残非洲人的肉体,因为我们的直接利益要求保护他们的生命,我们没有败坏他们的品格,没有腐蚀他们的思想,没有扼杀他们的灵魂。可是鸦片贩子在腐蚀、败坏和毁灭了不幸的罪人的精神世界以后,还折磨他们的肉体。贪得无厌的摩洛赫时时刻刻都要求给自己贡献更多的牺牲品,而充当凶手的英国人和吸毒自杀的中国人彼此竞争着向摩洛赫的祭台上贡献牺牲品。”(18)此处的“摩洛赫”,就是基督教所说的贪得无厌的地狱之王。蒙哥马利·马丁对于英国鸦片贩子的谴责完全适合日本侵华时期的情形,土肥原贤二就是现实世界中把无数中国人推到“摩洛赫”祭台上的极端残忍的家伙(图12)。他制订的鸦片政策不仅摧残了中国人的反抗精神,而且毁灭了无数中国人的肉体。

土肥原贤二,日本甲级战犯,于1948年12月23日被处以绞刑。在东京审判法庭上,以“破坏和平罪”“杀人罪”“反人道罪”三项罪名被起诉。在策划对华毒化政策方面是日本的首要人物,因此,国际法庭对他进行了重点调查。

图12 土肥原贤二,日本甲级战犯,于1948年12月23日被处以绞刑。在东京审判法庭上,以“破坏和平罪”“杀人罪”“反人道罪”三项罪名被起诉。在策划对华毒化政策方面是日本的首要人物,因此,国际法庭对他进行了重点调查。

接着,美军上尉桑杜斯基援引美国1939年6月1日给日本的抗议照会,胪陈了一系列事实,强烈谴责日本以麻醉品毒化中国沦陷区的民众,从而粗暴地践踏了日本同其他国家共同签署的禁止麻醉品的国际公约。日本前驻上海武官原田作为证人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证言:“我当特务部长官时,奉命通过军事渠道保证向中国人供应鸦片。我同中国地方政府讨论了这个问题,并成立了禁烟局。1933—1935年,我在满洲担任关东军司令部和‘满洲国’政府的联络官,那时鸦片组织非常强大,工作很有成效。关东军司令部特务课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驻‘满洲国’政府的日本顾问向‘满洲国’政府提出建议。后者研究了对鸦片的需求,听取了日本的建议,然后建立了鸦片专卖局……没有日本的帮助就不能获得需要的结果。”(19)最后,法庭还宣读了伪南京政府内政部部长梅思平的笔供。公诉人最后在法庭上非常肯定地指出,利用妖艳的罂粟花为侵略战争服务,“这项发明的专利特许证应属于土肥原贤二”。(20)

现在我们必须指出,当年国际军事审判法庭检察官已经就日本的毒品政策和犯下的罪行列举了大量证据,既有当事人的口供,又有日本占领区的大量人证和物证。可惜,日本毒化政策的原始档案大都被销毁和藏匿。现在沼野带回的部分公文档案资料终于公布于世,这些资料以无可辩驳的证据充分证实了中日战争时期日本政府一贯的毒化政策,尽管这些资料只是片段的(表63)。

表63 日本蒙疆鸦片政策31个公文一览表

日本蒙疆鸦片政策31个公文一览表 

资料来源:江口圭一编:《日中战争期阿片政策:蒙疆政权资料を中心に》,东京:岩波书店,1985年。

关于日本在中国推行的毒化政策,日本诚实的历史学者江口圭一在对蒙疆资料进行仔细研究后,坦白地指出:“日本的鸦片政策是国家犯罪,它表明了日本对中国的战争是多么肮脏。这种国家犯罪是兴亚院与傀儡政权及军方的有关机关直接导演的。但许多普通的日本人也与此有关。”(21)

江口圭一对于日本政界漠视这一历史事实的情况极为不满,他以对中日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批评说:“关于日本的这种国家犯罪,东京审判作了某种程度的追究,但是,日本政府鸦片政策的当事人至今仍不想触及这一事实。例如,大平正芳对蒙疆政权的鸦片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这是确切的事实,但《大平正芳回忆录》中却对此丝毫没有提及。因为这是严重的明明白白的反人道的犯罪,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故而有关人员不愿提及此事,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论怎样羞愧,越厌恶越羞愧就越应正视历史事实。日中战争是如何不正当和非法的,如果对明证这一历史事实闭目不见,就不能想象能对日中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作出贡献。”(22)

让日本某些人正视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容易的。就是这一明明白白的、严重的、反人道的、没有任何辩解余地的国家犯罪,江口圭一教授在参加撰写高中日本教科书——《日本史第三版》时,想在日中战争的记述中增加一个说明这一历史真相的脚注。1988年2月,日本文部省在检查审定中以“研究刚刚开始”为借口,针对这一脚注下达了“难以认可的指示”。经过江口圭一的坚持和编辑一再努力,文稿一连修改了4次,最后才确认了这样一句话:“在内蒙古等地生产鸦片,向中国占领区贩卖。”(23)将这一句话作为脚注写入日本的教科书,就一个历史学家来说,的确是不容易的,但就这种犯罪的严重性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日本人不能正确地认识1945年前给亚洲人民造成极大伤害的这段侵略历史,并承担其责任,就不可能与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建立稳定的面向未来的信任关系。现在的日本人固然不必对20世纪上半叶的日本法西斯战争罪行负责,但不应采取回避和否认的态度看待那场野蛮的侵略战争,起码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军反和平、反人道的战争罪行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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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Л·H·斯米尔诺夫、E·Б·扎伊采夫著,李执中、史其华等译:《东京审判》,北京:军事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19页。

(2) 《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8页。

(3)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沦陷区毒化概况》,档号12(2)/1312。

(4) 《总裁二十八年六三纪念训词》,《湖南禁烟月刊》第17期,1939年六三禁烟纪念专号。

(5) 周仲岳:《禁绝烟毒与民族复兴》,《新华日报》1940年6月3日。

(6) 《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5页。

(7)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5页。

(8) [美]《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938年7月11日。

(9) John R.Pritchard and Sonia M.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The Complete Transcripts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N.Y.:Garland Publishing Inc.,1981,P.P.4668-4669.

(10) Frederick T.Merrill,Japan and the Opium Menace(N.Y.: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and Forreign Policy Association,1942,)P.P.62,72.

(11) 《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5页。

(12) 《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日本委员调查满洲国鸦片政策报告》1935年5月,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29页。

(13) 《国民政府内政部呈报国际最近禁烟及关系敌人阴谋情形案》1938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6页。

(14)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7页。

(15) [美]鲁恩·本尼迪克(Ruth Benedick)著,吕万和、熊达云等译:《菊与刀》(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1页。

(16) 土肥原贤二(1883—1948),日本陆军大学毕业,早年从事刺探中国情报工作,任日本驻天津和奉天特务机关长。九一八事变后任奉天伪市长,伪满洲国建立后,继续任奉天特务机关长。旋又扶植“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7年8月率部侵入华北,出任“对华特别委员会”负责人。1945年8月作为甲级战犯被指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杀人罪”和“反人道罪”,判处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执行。

(17) [日]《朝日新闻》东京审判记者团著,吉佳译:《东京审判》,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90页。

(18) Martin,R.Montgomery:China,Commercial and Social.Vol.2,London,1847,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85页。

(19) [苏]Л·H·斯米尔诺夫、E·Б·扎伊采夫著,李执中、史其华等译:《东京审判》,北京:军事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23~124页。

(20) [苏]Л·H·斯米尔诺夫、E·Б·扎伊采夫著,李执中、史其华等译:《东京审判》,北京:军事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23~124页。

(21)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8页。

(22)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8页。

(23)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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