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遏制吸毒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全力遏制新增吸毒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调研论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市7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第三条 实行分类考核。乡镇、街道上年末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数500人以上为一类区、499—200人为二类区、199—100人为三类区、99人以下为四类区(目前无吸毒人员的鸡飞乡、摆榔乡按1人计算)。

第四条 考核项目。

(一)新增吸毒人员控制率。一类区新增吸毒人员比例控制在5%、二类区新增吸毒人员比例控制在10%、三类区新增吸毒人员比例控制在10%、四类区新增吸毒人员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二)隐性吸毒人员查处率。上报排查登记隐性吸毒人员中查获数所占比例。

第五条 考核项目权重。

新增吸毒人员控制率计分占70%,隐性吸毒人员查处率计分占30%。

第六条 考核计分方法。

(一)新增吸毒人员控制率计分=(类区控制率-实际控制率)÷类区控制率×100分×70%;

(二)隐性吸毒人员查处率计分=隐性吸毒人员中查获数÷上报排查登记隐性吸毒人员数×100分×30%;

上述两项分数之和为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奖惩措施。按类区分别进行排名和奖惩。

(一)奖励措施。对同类区前三名考核对象给予奖励,依次为10000元/人、6000元/人、3000元/人。

(二)惩戒措施。对一类区最后2名、二类区最后2名、三类区最后2名、四类区最后3名考核对象进行约谈等工作。第一年进行约谈;连续两年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三年按照干管权限采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等问责措施。

第八条 市禁毒委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干管权限免去考核对象及其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职务。

(一)有意隐瞒新增吸毒人员;

(二)有意动员新增吸毒人员去外县、外省;

(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禁毒委员会牵头,市禁毒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等市禁毒委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条 考核经费从市级禁毒统筹经费中列支,考核奖励按年度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增吸毒人员是指当年被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人员,不包括上年公安机关已纳入系统管理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上年已排查登记的隐性吸毒人员。

新增吸毒人员实际控制率=新增吸毒人员数÷上年末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数(扣除死亡、服刑人数)×100%。

考核年度内被外县区(省内)公安机关查处的新增吸毒人员数量按50%进行折算,被省外公安机关查处的新增吸毒人员数量按25%进行折算。

考核数据中,新增吸毒人员数截至本年度12月20日;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数、隐性吸毒人员数截至上年12月20日。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按照《禁毒法》规定将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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