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5年3月开始,《哈里森法》进入法律实施阶段。由于美国宪法对于联邦权力的限制,《哈里森法》无法像后来的《禁酒法》那样,以一种联邦直接介入地方治安权的方式对非医用的麻醉品使用现象予以取缔。因此,当诸多的医生及成瘾者因违反《哈里森法》而导致被捕的现象屡见不鲜之时,宪法未曾赋予联邦政府直接干涉医生的行医权以及地方治安权的问题终于还是自然浮现而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诸多判例对于因违反《哈里森法》而产生的案件表示了质疑,给予了不利于麻醉品法继续严厉实施的判决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哈里森法》案件所采取的态度及其判例俨然成了法律惩戒模式内容变化的一个重要风向标。很显然,《哈里森法》在其实施初期遭遇了不同方向的阻力。

但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发的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也对美国法律惩戒模式的深化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与前期同样,法律惩戒模式内容的变化也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继续有所反映。终于在1919年之后,美国进入了一个被许多学者称为毒品控制的“古典时期”(Classical Era)。[1]在“古典时期”,除了继续注目于医生以及非法市场的麻醉品交易之外,对于成瘾现象的严厉禁止也构成了法律惩戒模式在其实施阶段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为了加强麻醉品控制,联邦政府麻醉品法执行机构也随着麻醉品法内容的充实而不断走向完善。尽管如此,以税法面目出现的《哈里森法》,从其实施的初始阶段开始就面临着诸多争议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既困扰着早期禁毒法的进程,也影响着后来美国禁毒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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