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出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之判决,显示了美国社会各种力量对于麻醉品法不同解读之后的一个结果。事实上,在法律惩戒模式实施的早期,针对麻醉品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加以禁止,美国社会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就早期的禁毒活动家而言,他们主张将联邦的权力延伸到地方各州,以便有效地实施联邦麻醉品法。《哈里森法》公布后,莱特认为,如果美国联邦权力无法介入地方治安权,麻醉品法的执行恐怕只是限于保留麻醉品的在册记录而已。但是,他认为,禁止麻醉品法来自美国所签订的《海牙鸦片公约》,并且已经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由于国际条约的权力大于州法,而且法律贯彻的是海牙鸦片公约的条款,所以,即使被美国宪法所限定的联邦权力因此而延伸至州内治安权力也不至于违反宪法。莱特的想法遭到了最高法院判决的阻碍。不过,莱特的这种联邦介入州治安权的理念到了20世纪20年代之后有了明显的加强。[14]

就美国药学会立场而言,它是无法容忍联邦警察介入麻醉品管理的。他们认为,联邦麻醉品法并无介入治安权之规定,法律充其量只是向麻醉品消费者提供了管理方法而已。一篇登载在1914年的《美国药学会杂志》的文章就认为,之所以制定联邦麻醉品法,只是解决现阶段之地方州无力统一管理与解决麻醉品问题的权宜之计罢了。[15]

当时的药商组织也极力否认《哈里森法》所存在的联邦对治安权的介入问题,并认为这是违宪的。作为当时的“国家麻醉品贸易联合会”与联邦政府交涉的一个重要人物,杰姆斯·比尔(James H. Beal)就曾著文指出,《哈里森法》并无联邦权力介入地方治安权的问题,因为其内容本身就不曾提及治安权力问题。如果存在类似的解释则表明法律本身已经违反了宪法对于联邦权力的解释。虽然那些缺乏职业道德且唯利是图的医生们应予惩戒,但是,医患之间的关系毕竟属于地方权力范围,所以,《哈里森法》充其量只有收集与麻醉品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将之交予地方政府处置的权力。至于若因地方州的原因而无法达到法律之目标,则仅能证明该法尚有欠缺之处。[16]

美国医学会则反对非医用麻醉品的交易行为。事实上,早在《哈里森法》通过之前,美国医学会对此公开立场就做了明确回答。1906年,一篇刊登在《美国医学会杂志》的社论足以代表美国医学会对于成瘾性麻醉品滥用的严厉态度。在此社论中,美国医学会公开声明了坚决反对制造任何含有鸦片、吗啡及其他麻醉品药物的立场,指出生产这些药品是“危险且无知的”的。[17]尽管美国医学会的态度相对明确,在法律惩戒模式确立之初,医生在成瘾形成与治疗上的种种失信行为,使得美国医学会的立场及其所期待的社会公众评价之间存在着一个微妙的差距。如前所述,在麻醉品自由交易的19世纪时期,众多的病原性成瘾者,尤其是众多良家妇女的成瘾源自医生的无知与含有麻醉品的处方药。就此意义而言,断定医学界是美国第一波成瘾潮的主要肇事者则毫不为过。此外,医学界本身也是盛产成瘾者的行业之一。由于职业的原因而处于与麻醉品紧密接触条件下的医学界,其成瘾者数并不少于其他行业。在对3 244名医生进行了9年跟踪研究之后,T. 克洛瑟斯(T. D. Crothers)博士的研究结果表明,有近10%的医生是隐蔽或公开的麻醉品成瘾者。[18]医学行业的这种状态,导致法律惩戒模式从其实施之初就把矛头对准了医生尤其是那些滥开麻醉品处方的“毒品医生”。因此,当时的偏激人士甚至表示要让这些医生“下油锅方可赎其罪”。[19]

作为一项涉及社会人群道德的法律,《哈里森法》的通过并非那么引人注目。就当时的社会舆论而言,人们对于禁酒的热情远超于禁毒。正如杰佛理·汉特与安娜·宋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哈里森法》的出现对于鸦片及其他毒品的使用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巨大影响,但是,它的通过,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公众均对其无甚热情。与立法提议禁止酒类而引发的不断高涨的情绪相比,对毒瘾问题的兴趣是微乎其微的。”[20]就公众言论对于法律惩戒模式的产生所起的推动作用一说,普罗文说得更加直截了当:

将毒品与毒品使用者加以恶魔化式的渲染所带来的轰动性的报道效果,有助于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并未从他们所奉承的大众那里获取很大的帮助。……《哈里森法》的通过不过是件不成气候的,甚至不被当时的报纸所报道之事。人们在对待《大麻税法》时……也具有相似的态度。[21]

普罗文的观点多少有点过激,但是,联邦麻醉品法通过之初所受到的忽视程度却恰恰与禁酒运动时所获得的重视程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时的资料是这样描述的:

在12月22日那天,国会以整整一天时间讨论由亚拉巴马州议员瑞奇蒙德·豪布森(Richmond Hobson)提交的要求禁酒的宪法修正案。与此同时,“几千名群众来到首都,以游行和演讲的形式支持禁酒。禁酒主义者站满了国会的旁听席,议院的边座上悬挂着600万人签过字的、要求国会向州提出修正案的请愿书,这是国会接到的最大的一份请愿书。发言人席上方的挂图展示着全国禁酒运动的进展情况,而国会两边的圆柱上也挂着反对酒精的大幅漫画……”与上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哈里森法》在参议院通过的12月14日当天,“由于是匆忙所立之法,在几分钟之内得以通过的《哈里森法》竟没有出现在当周《纽约时报》的新闻总结里”。[22]

在热情澎湃的禁酒时代,与禁毒活动家们的积极态度相比,被禁酒问题所吸引着的美国主流社会,对于联邦麻醉品法的成立乃至于以法律惩戒模式控制麻醉品一事所表现出来的兴趣有着明显的温差。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围绕着麻醉品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但是,较之于1919年开始的因“赤色恐惧”所带来的麻醉品憎恶感,此时的美国大众对于麻醉品危害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惧感显然还远未达到后世所期待的激烈程度。事实上,即使是《哈里森法》施行一段时间之后,直到1918年,在一份财政部的特别委员会所做的《麻醉品交易》的特别调查报告中,参与回答调查案卷总数一半的1.8万多名医生仍然持有麻醉品成瘾是一种疾病而非犯罪的看法。[23]

在对麻醉品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即使在同一政府机构之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对应态度。其中,负责执行《哈里森法》的国税局,对于那些违法之医生、药商以及成瘾者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态度,而当时同属财政部的公共卫生服务部(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即PHS),却与之有着不同的法律见解。在《哈里森法》实施之初,公共卫生服务部认为,“法律的意图只是收集资料”,而成瘾者可以从医生那儿继续得到麻醉品。[24]在经历了“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之后的1918年,公共卫生服务部更是认为,麻醉品成瘾属于一个如同流感以及性病似的传统公共卫生问题,这些卫生问题应由地方各州加以解决而非由联邦政府予以分担。尽管公共卫生服务部主张对麻醉品成瘾者进行治疗,但它认识到成瘾治疗的难度非同小可,因此对成瘾能否简单治愈则抱有怀疑态度。它认为,治疗麻醉品成瘾犹如治疗性病。它们同样都是一种社会的“恶习”,缺乏一种理想的治疗方法。[25]所以,公共卫生服务部主张,联邦政府需要为治疗成瘾者提供相应的资金,而地方州市政府则应承担起建立成瘾者的治疗诊所与实施治疗的责任。不过,虽然公共卫生服务部对于国税局所采取的严厉措施不曾积极配合甚至颇有微词,而且对成瘾治疗的效果也持有疑问,但是,从1919年初期开始,公共卫生服务部开始主张联邦权力介入成瘾的治疗,其立场逐渐向国税局方面倾斜。它认为,如果对成瘾者实施强制治疗,联邦政府应该承担起提供治疗的道德责任。[26]到了1919年后期,鉴于医学界在成瘾治疗立场上的退缩,公共卫生服务部更是干脆断言,国家需要依靠更为完善与更为严厉的法律来控制麻醉品的供应。[27]至此,公共卫生服务部与国税局在禁止麻醉品法律的理解上已经基本一致。总之,存在于政府、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各种不同层面的立场意见,客观地反映了在法律惩戒模式施行之初,美国国内对于毒品控制理念的不同理解,而这对于早期反麻醉品法的执行过程无疑也形成了各种程度不一的无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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