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只有以人道主义的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障。无偿献血是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行制度。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有偿用血不是针对血液来说的,而是针对血液的采集、贮存、运输、分离、检验等而言,血液要低温保存,从血站到医院需要运输,输血前要进行交叉配血等这些都会产生费用。所以有偿用血的钱并不是血液本身的费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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