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黑社会的概况

抗战结束后,台北市已出现黑社会的萌芽。到20世纪50年代,台北的黑社会开始逐渐向各地扩散,他们霸占地头,为非作歹。到60年代,随着台湾经济的起飞,对外开放的加强,文化娱乐事业及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台湾的黑社会也进一步扩展。他们经营烟、赌、娼等,并聚敛起大量的金银财富。70年代,是台湾黑社会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时代。台湾当局为制止黑帮势力的蔓延,自1973年起,曾多次发动扫黑行动。

台湾三次扫黑行动概况

次序 年份 自动登记解散的黑帮组织(个) 自动登记解散的黑帮成员(人)
1 1973 568 3334
2 1978 189 961
3 1984 651 3000余

资料来源:《台湾发动扫黑行动》,香港《华人》月刊第11期,1984年12月版。

然而,黑帮组织并没有被消灭,相反,“这不过是表面文章,迄今黑社会组织不但没有削弱,且有愈益猖狂之势” [6]

20世纪80年代,黑社会组织几乎遍及台湾岛的各个角落,其中以台北市最多。

台湾黑社会组织概况:

地 区 黑社会组织名称
台北市 竹联帮、四海帮、厦门帮、飞鹰帮、芳明馆帮、一百间帮等
台中市 大湖帮、十五神虎帮、第一市场帮、公馆十三帮、十五兄弟帮等
高雄市 七贤帮、西北帮、后衙帮、沙仔帮、城中城、沙地帮等
台北县 天台帮、长泰帮等
新竹县 三光帮、风飞砂帮、农会口帮、院口帮、三环帮等
高雄县 新庄仔帮、龙凤阁帮等
屏东县 大埔帮、大同帮、潮洲帮、公馆帮等
台南县 血龙量帮、天马派帮等
彰化县 联英帮、公园帮、西北帮等

资料来源:茅家崎主编:《台湾三十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池宗宪:《夜壶——台湾黑社会真相》,华艺出版社1987年版。

此外,大陆原有的秘密结社青红帮在台湾也有一定的势力。红帮至少有五圣山、南华山、中华山、九龙山等15个山头,其分布范围较广,活动也非常频繁。青帮分子尽管人数不多,但能量很大,主要是杜月笙的恒社子弟,如陆京士、潘士浩是国民党的“立法委员”,王兆槐、万墨林是台湾的“国大代表”,朱士刚是商业巨子。恒社子弟此后保持着阴历正月初五在台北市中山堂聚会团拜的习俗。

台湾黑社会组织大多模仿传统帮会,使用暗语和手势,内部等级森严,设有残酷的刑罚。他们从事的各种犯罪活动主要有:围标大工程、凶杀、绑架、偷运军火、破门抢劫、放高利贷、敲诈勒索、开设妓院、结伙为盗、操纵地下经济、扰乱市场、勾结外国黑社会等。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黑社会组织的政治化倾向十分引人注目,他们以雄厚的财力干预政治,左右舆论宣传和选举,在1994年全岛选出的800个县市议员中,与黑社会组织有关的就达300余人。在南台湾的高雄市、台南县、屏东县、云林县和嘉义县等地,从最基层的乡民代表、乡镇长、代表会主席等,到县市议会,几乎全被黑道所控制。20世纪70年代,台湾民谚就有“白天是国民党的天下,晚上是黑社会的天下”之谓,而90年代,有许多地方连白天也已是黑社会的天下了。很多政客,亦以结交愈多的黑道人物为荣。这场被岛内人称作是“黑色革命”的旋风,仍在扩大之中。具有黑道背景的议员们正在全省范围合作,串联交往,与国民党、民进党展开争夺台湾未来之战,90年代以来有所衰弱。

而贩毒便是黑社会的垄断性的传统行当之一。

发展中的毒品业

自国民党对台湾实行统治时起,台湾社会的毒品犯罪问题就一直存在。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日益增加,道德伦理观念的淡薄,享受之风大盛其行,加上台湾岛内外黑社会力量的膨胀及大肆从事毒品业,使得台湾的毒品泛滥,并日趋严重和猖獗,已名副其实地成为令民众忧心忡忡、令当局十分头痛的严重社会问题和突出的犯罪问题,也成为台湾潜在的一大社会危机,以至有人惊呼台湾成了“被毒品麻醉”的社会。

台湾毒业经过了40年的演进、发展过程。20世纪50—60年代是毒品犯罪的起步阶段。据台湾司法当局的统计,警方在1955—1964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5769件,查获人犯6345人,其中吸毒案件4895件,人犯5178人,贩毒案件874件,人犯1167人。十年间,各地检控机构侦查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的人犯为10806人,侦查终结后起诉8846人,台湾各地法院同期受理毒品案件7010件,其中定罪判刑6365人。 [7]

20世纪70年代以后,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台湾的毒品犯罪和吸毒人数急剧增加。据台湾司法当局的统计,1985—1989年的5年间,检控机构办理终结的毒品案件共6499件,其中起诉5631件;人犯达9225人,其中起诉的为7791人,已大大超过20世纪50—60年代的数字。其中,尤其是1989年,共办理毒案及起诉人犯分别为2198件和2873人,比前一年增加1378件和1533人。据估计20世纪90年代台湾的瘾君子共有5万人。

另外,毒品犯罪的地区分布也在逐渐扩大。20世纪50—60年代,毒品犯罪主要集中在台北市,约占毒品犯罪案件和人犯的68.7%和63.7%,而在澎湖县、台东县、云林县、花莲县、高雄市等地,均有5年甚至9年未发现毒品案件的记录。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那种在城市和县中,一年乃至数年没有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此后之台湾,已很难找到没有发生过毒品犯罪的净土了。

从安非他明的基地到“冰毒”的畅销地

安非他明又称苯丙胺,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是日本制造的主要毒品。后其制造技术流入韩国,韩国一度曾为世界最大的安非他明生产基地。后韩国意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定下严刑重法,严格稽查此种毒品。而在台湾地区,制造、销售安非他明的处罚,较之鸦片、海洛因等案件的处罚要轻得多;加之在台湾地区制造安非他明的原料相当便宜,制成后在台湾当地销售,利润就在10倍以上,如贩至日本、韩国等地,利润可达50倍到100倍。于是,安非他明的生产又由国际黑社会组织的中介,从韩国转移至台湾地区。

日本、韩国的黑社会组织将制毒工厂转移到台湾地区后,当地的毒枭也纷纷改营安非他明。一时,台湾地区的安非他明生产十分红火,台湾成了安非他明的主要产地,世界各地的毒品贩子们纷至沓来。1985年5月2日,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在联邦德国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时指称,日本的“麻药”(即毒品)来自中国台湾。1986年到1990年间,被日本警方查获的安非他明中,几乎有80%是来自中国台湾。 [8]其中,如1988年3月25日,台湾地区警方与日本警方合作,破获一起6人贩运毒品大案,案犯曾先后向日本走私安非他明500公斤。

安非他命的生产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台湾警方还曾在中南部地区相继查获一批制造安非他明的地下工厂,然而,安非他明的供应量有增无减。 [12]

“冰”(甲基苯丙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行销各地,但不久便在台湾得到众多吸毒者的青睐而日趋盛行。1990年,因使用或藏有“冰毒”而被警方逮捕的人数已达3747人,而1991年上半年竟上升到7208人。 [13]此后日益盛行。

跨洋越海贩毒来

台湾的贩毒与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其中,尤以竹联帮最为猖獗。

竹联帮源于“中和帮”,成立于1953年,到1956年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由赵宁组成“竹林联盟”(简称竹联帮),以后确立“竹叶飘飘片片联,狂沙万里皆竹联,傲笑八方唯竹帮”的帮旨。20世纪60年代它击败“四海帮”,由一个小打小闹的帮派,演变为拥有成千上万徒众的黑帮,号称“天下第一大帮”。后与日本的“山口组”合作,向日本走私安非他明。他们还与美国的华人黑帮组织合作,将触角伸向世界各地。20世纪80年代,竹联帮成功地渗透到美国各地,参与贩毒,大量贩卖海洛因,他们与其他华人帮会占有美国海洛因市场的20%份额。 [14]其活动引起了美国联邦警察的注意,遂派两名警察经过正式入帮仪式而渗透到竹联帮内部。1985年4、5、6月,竹联帮张安乐、向拔京与伪装探员商谈安排在纽约出售古柯碱和海洛因。7月,成员林苏、黄东尼与卧底探员协商并出售了这批海洛因。到8月6日,竹联帮陈志一与卧底的探员谈话,表示愿意提供150磅大麻,最后以5万美元成交100磅大麻。联邦警察通过卧底探员取得竹联帮贩毒的大量证据的同时,又获悉了竹联帮帮主陈启礼涉嫌枪杀江南命案的极重要线索,最后,竹联帮在美国的多年经营,遭到彻底地打击,由于竹联帮的主要骨干遭逮捕,这个跨国黑帮几近瓦解。

“无毒不丈夫”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贩毒势力迅速膨胀,毒品制造和贩运量连年增长,而随着海洛因、吗啡、安非他命等毒品的泛滥,台湾吸食毒品的“瘾君子”亦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台北、高雄、台南等一些大中城市,成年男子吸食毒品的恶习相当普遍,人称“无毒不丈夫”。

根据台湾警察署的分析,吸毒者的职业涉及面极广,无固定职业肯最多,占51%,而工矿职工也占23%;显见无固定职业者及劳动者阶级人员,因谋职不顺,赋闲在家,精神压抑或从事体力劳动过度疲劳,因贫富差别悬殊而感到失望等,需借助药物解闷、提神,从而吸毒成瘾。 [15]

在毒品泛滥的形势下,妇女吸毒也日益严重,特别是与色情业有关的妇女人群。据统计,台湾以外国人为服务对象的“观光妓女”,有22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29%。仅台北市就有6万“观光妓女”,占全市人口的3%,如加上那些没有执照的卖淫女,其人数更多。台湾的国际卖淫业,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美国大兵为对象,80年代以后,则以去台湾观光的日本人为主要客人,故而台湾被讥为“外国男人的乐园”。这些卖淫妇为应付特殊的职业和精神上的压力,大多染有吸毒的癖好。

此外,青少年吸毒已成为台湾社会的一大问题。由于种种社会因素、家庭环境不良或心理缺陷,造成很多青少年生活习性不良,他们或参加少年帮会,或吸毒犯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少年吸毒状况日趋严重。

1976—1981年台湾青少年吸毒统计

1976—1981年台湾青少年吸毒统计

资料来源:杨国枢、叶启政:《台湾的社会问题》,第21章。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76年后,少年吸毒人数逐年增加,1980年达到高潮,为1500人。在毒品中,被吸食最多的是“强力胶”这种毒品,首次吸毒的年龄以16岁左右的初中生为最多,还有少数10—11岁的儿童。吸毒者中尽管男性青少年占绝对多数,但女性的比例也在迅速增加。据统计,1976年时女性仅占14.9%,而到1980年时已增加到24.5%。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男女少年吸毒比例为8∶1,已超过美国吸毒少年男女的10∶1的比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青少年吸毒仍有发展的趋势。涉及吸食安非他明者仅次于盗窃案,已查证全台湾吸食安非他明的中学生多达8000人。

青少年吸毒成瘾后,不仅断送了其学习成长为社会有用人才的前程,而且引起了逃学、离家、偷盗、赌博、卖淫、诈骗、强奸、伤害、杀人等危害活动的增加,直接侵扰社会秩序;日益增长的少年瘾者群体,无疑将成为日后社会的严重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的后备军。

台湾对毒品犯罪的综合防范

治理毒品犯罪与社会治安问题一样,除坚持必要的刑事制裁手段以外,还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注意刑事制裁以外的其他治理和防范措施。20世纪90年代,台湾各界面对日益泛滥的毒品犯罪活动,特别是青少年滥用毒品的严重状况,深感反毒害是一场全社会都应参与的严肃的斗争。 [16]全社会都在呼吁,应尽力采取多种防范措施,而不能仅靠刑事制裁。

台湾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除了刑事惩治以外,还有颁布相关规定、全社会参与、加强教育和宣传,以及戒绝毒瘾等方面。

为有效地治理和防范毒品犯罪,台湾当局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治理防范毒品犯罪内容和作用的规定。

台湾地区关于毒品犯罪的主要规定:

年 份 名    称 备  注
1954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73、1979年修正
1970 “药物药商管理法” 1979年修正
1955 抵瘾物品管理办法  
1980 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1985年修正
1955 勘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施行细则 1957年修正
1973 查禁烟毒奖惩办法 1978年修正
1973 “儿童福利法”  
1989 “少年福利法”  

这些规定,主要是行政管理方面的,为综合治理尤其是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行为规范。

查禁毒品虽是由政府负责,对构成犯罪之毒品案件,由警察机构负责侦查缉获,由各级法院的各级侦察机构办理起诉,由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此外,还发动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刑罚执行机构等帮助政府实行禁毒。这些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有分工、有侧重地参与禁肃毒品的活动。

由于近年来毒祸的加剧,禁肃毒品已成为台湾地区全社会性的治安及教育问题。国民党曾于1990年12月4日邀请有关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等,举行专门的全台湾反毒害行动协调会议。 [18]

针对近年来毒品侵袭青少年的严重情况,台湾在法律上规定了这方面的制止防范措施。如“《少年福利法》”规定:少年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明知少年吸食注射迷幻、麻醉药品而不加以制止的,处以3000元以上或1.5万元以下的罚款。“《儿童福利法》”的修正案里也规定: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明知儿童吸食注射迷幻、麻醉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品,而不加制止的,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凡供售上述毒品或物品给儿童者,处6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其姓名。 [19]此外,学校方面也制定和实行了一些及时发现和制止青少年学生吸食毒品行为的措施。

台湾的戒毒业

对吸用毒品的罪犯,规定要戒绝毒瘾。《勘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指出:犯吸用烟毒最有瘾者,应由审判机关先行指定相当场所勒戒。修正后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犯有吸用化学合成麻醉药品瘾者,应由审判机关指定相当场所勒戒。

对戒毒场所及戒毒工作,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指定或设置戒毒场所即戒毒所,如指定公立医院附设戒毒所;无公立医院或公立医院设备不全的地方,应予相当处所,设立戒毒所;无公立医院或相当处所者,应专设戒毒所。有毒瘾者戒毒后,应填绘戒烟证明书,送管辖法院处理,并报地方政府查核。为加强宣传戒毒,1991年底至1992年3月,台湾“卫生署”曾举办过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毒犯自首免费活动”,规定吸毒者在活动期间内向卫生部门自首并接受治疗,可免除刑事责任,结果有2000余人自首并戒毒。

20世纪80年代以来,私人创办的戒毒所在台湾各地兴盛起来。与官办的各种戒毒场所相比,民间戒毒所的收费要贵好几倍,一般需10万新台币。但尽管如此,仍生意兴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能为治疗者保密。在台湾的瘾君子中,许多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者,有的还是社会名流。他们不怕多花钱,就是担心吸毒被曝光而影响到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即使是平民百姓也不愿背上瘾君子的名声,更不希望因此而受到刑事处分。二是民间戒毒所服务周到,其戒毒的方法比较实用,时间短而疗效快,一般只需7到10天就可戒绝毒瘾。

因此,民间戒毒所十分景气,1995年,仅台北市就有数十家,有些具有相当的规模。如该市第一家私人戒毒中心自1988年开张以来,每日顾客盈门,至1995年已有4000人到此接受治疗,此后,该中心越办越兴旺,已在其他市县设立了9家分所。但是,舆论界对民间戒毒业的看法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吸毒是一项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应由民间私了。民间戒毒业的出现,使瘾君子们减轻了心理负担,从而有恃无恐。另外,有些民间戒毒所为达到短期戒毒的目的,加重药量,致使戒毒者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从而损害戒毒者的身体健康,有的甚至成为植物人;个别的戒毒所还采取“以毒攻毒”的方法,给戒毒者提供类似毒品的药物,使之留下后遗症。而赞成者指出,私人戒毒业的兴起,对日益严重的吸毒活动无疑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关部门不应干涉,而应加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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