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禁毒立法主要有两个:《1971年滥用毒品法》;《1986年贩毒罪法》。《1971年滥用毒品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生产和供应受控毒品;(2)禁止拥有受控毒品;(3)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4)禁止为制造、供应、配制和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提供场所;(5)禁止某些与鸦片有关的行为,如为吸食或其他目的配制鸦片,经常去一个吸食鸦片的地方,以及拥有吸食鸦片的工具;(6)禁止教唆他人犯上述罪行。违反这些禁令将构成刑事罪。《1986年贩毒罪法》的重点在于打击非法毒品交易。该法规定,对贩毒罪犯,除判刑和罚款外,还应将其在贩毒活动中的非法收益全部没收。《贩毒罪法》还规定,生产可供炼制毒品的化学制剂的厂家,须确认买主真实身份才可出售。厂家若发现可疑买主,有义务向全国毒品情报中心举报。此外,《反毒品法》还授予法院以更大的权利,法院有权进行毒品犯罪的调查,发布“充公令”没收贩毒收益,发布“限制令”,在警方采取行动之前,“冻结”毒品嫌疑犯的所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转移。[40]

英国禁毒立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刑罚政策中存在着一刀切的现象。政府奉行所有非法药品都有危险的禁毒思想,对一切毒品犯罪予以打击。对罪大恶极的贩毒集团,对海洛因、可卡因等硬性毒品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有助于社会的健康和稳定。但对摇头丸等娱乐性毒品的使用也予以严厉的刑事打击,就未免有些过火。1998年,在127919名毒品罪犯中,有97245人属于大麻犯罪,14605人则是安非他明犯罪。这些人无论是被警告或审判,犯罪资料都会被记录在案,特别是如果雇主看到这些资料,很多青年人的工作机会就会受到限制。而这些软性毒品的使用者多是“受尊敬的”青年人,他们只使用很小的剂量,通常是在舞会俱乐部的派对和室外的街舞活动中使用,平时照常工作,没有其他越轨行为,对周围的人也没有什么影响,与一般所说的毒品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于这些出于好奇或为增强愉悦而偶尔使用毒品的青年,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批评教育或惩罚措施,而不应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给予严厉的刑事审判,这样对他们的未来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政府的禁毒效果也会受到影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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