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所兴起的进步主义运动思潮,以其所主张的通过立法等改良主义措施纠正各种社会不公及弊端的理念,不同程度上推动了禁毒立法观念的形成。

约翰·奔克(John D. Buenker)等人将这场发生在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社会改革时期称为进步主义时代。[1]作为一场世纪之交的社会改革运动,它涉及美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道德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虽然进步主义运动包含了不同的阶层、范围、地区和派别的改革运动并且由此而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要求,但是,其共同之处则在于,它所采取的是以改革的而非革命的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积极干预来完善资本主义,调整世纪之交美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缓和日趋尖锐的阶级冲突和社会矛盾的目的。[2]

在诸多的进步主义理论中,以立法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控制理论无疑对通过立法解决美国社会的麻醉品问题思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爱德华·罗斯认为,社会控制系统指的是运用社会力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观念进行制约和限制,使之符合该社会的规范条例,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系列社会过程、措施与制度。在这个社会控制系统之中,以法律处理社会问题构成了其重要内容。社会控制论者相信,以法律法规去明确规范社会,将会使社会处于安定平稳之中。社会改革者们更相信,衡量社会改革运动的成功与否与立法数量的多寡紧密相关。[3]无独有偶,美国历史上许多意义深远的法律恰恰就是产生于20世纪的转折时期。因此,当人们考虑这些法律条文产生的社会思潮背景之时,提倡社会改革的进步主义运动的影响就成了不容忽视的方面。

美国进步主义时期所通过的系列法律涉及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劳工利益与道德等方方面面。其法律条文的内容更是形形色色、不胜枚举。其中经典性的立法有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以及1914年通过的《克雷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这是美国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两项反垄断的法律。而1920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更是宣布美国各州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给任何人选举权,为美国妇女的参政提供了方便,从而标志着美国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之中,美国联邦层面上的许多针对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卫生关系的立法集中出现于这个时期,也就自然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了。

1906年,国会通过了《纯食品与药物法》,这既是美国人在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之后获得的立法成果,也是美国在联邦层面上的立法对成瘾性麻醉品等药物予以一定程度管制的一项法律。1914年施行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虽然涉及政府对公司及企业实施全面监督与管理的法令,但因其涉及州际贸易的管理权限,即使在半个世纪之后,依然被1970年通过的《综合药物滥用与控制法》(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and Control Act)作为法理根据而援引。[4]1919年,美国国会为禁止国内制造、运输酒类而通过的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以及同年通过的《禁酒法》无疑是美国为了改造道德而立法的一件大事。此外,1922年与1924年分别通过的《麻醉毒品进口与出口法》和《海洛因法》,则在不同程度上深化了《哈里森法》的条款规定。[5]这些与进步主义时期不约而同相叠一起的禁止类立法的出现,显然与进步主义时期以立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氛围不无关系。此外,在20世纪初,由于进步主义思潮的影响引起社会各个阶层人群的积极参与,该运动的社会基础也因此而不断扩大。那些富有影响力的政界人士、商界领袖以及社会改革家们的介入,无疑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了进步主义运动的深入发展。[6]老罗斯福和威尔逊是进步主义时代的两位著名总统,他们就曾积极支持奉行麻醉品控制的政策。如果把他们作为那个时代的政界代表加以推测,那么以立法解决道德问题为什么会成为当时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现象也就呼之欲出了。不难想象,作为美国禁止类立法历史上的两大事件——联邦禁酒法与禁毒法同时出现于进步主义时代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在20世纪初,有关社会改良运动中的一大事件是禁酒运动(Prohibition)。现代意义上的英文词汇Prohibition,代表了众多禁止的内涵。虽然将酗酒作为一种道德上的罪恶观念在美国早已有之,但是,在19世纪到20世纪之初的进步主义时代,Prohibition却一度成为“禁酒”的专用名词。[7]这一意味着对酒精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予以禁止的词汇,显然与当时为了禁酒而进行的轰轰烈烈的立法活动密切相关。诚如爱德华·布莱彻所言:在19世纪,如同人们容易将跳舞、抽烟、戏剧迷、赌博以及乱性行为视为非道德行为一样,酗酒与鸦片的康乐性使用也同样被认为隶属于非道德的行为范畴。尤其是酗酒在行为上的不雅及其所导致的家庭暴力等更为世人所无法容忍,也是当时美国人视酒精为比麻醉品更为严重的问题的原因。[8]美国各地对于酒精类饮料的禁止很早就已实施。早在1850年,缅因州通过了第一部地方上的禁酒法,随后的十年里,美国共有12个州先后通过立法禁止了各种酒类的商业使用。[9]

禁酒时代也是美国历史上一个积极立法的时代。为了能使联邦禁酒法得以顺利通过,美国于1919年通过了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随后通过的《禁酒法》显然是第十八条修正案的具体化。但是,空前规模的禁酒运动却因其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嗜好而导致反对呼声日渐高涨,其结果是1933年12月以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再度废止了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为了《禁酒法》的废立而实施了两次宪法修改案和一条专门的联邦法律,这在美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现象。这说明了禁酒运动的空前规模与立法的难度之高,但也不难理解在进步主义时期,如同立法解决政治、经济问题一样,以立法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已然成为一种生活风气和思维习惯。

与摄取酒精饮料一样,在进步主义时期,成瘾性麻醉品的使用已被视为一种非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哈里森法》通过之初,在相当多的人群中,它还仅是以一项“触及道德问题的常规法律”而被认识。[10]事实上,1875年,旧金山市议会通过了禁止鸦片馆法令,就是想从道德上纠正被华人吸烟行为所“破坏”的美国社会生活方式。[11]鸦片的滥用已被逐渐视为如同酗酒一样的不良行为。[12]很显然,与酗酒一样,康乐性的麻醉品使用行为是一种不光彩的非道德行为,而成瘾则更被视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放纵后的不良结果。这种在道德层面上将成瘾性麻醉品使用视为不良行为的基本认识,随着19世纪末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麻醉品泛滥期的到来而渐次普及。

当时的一位医学专家的呼吁,代表了当年有识之士们对麻醉品泛滥的焦虑心情。1913年成为“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即AMA)主席的约翰·威瑟斯彭(John Witherspoon),曾于1900年在《美国医学会杂志》(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即JAMA)上发表文章,将麻醉品视为道德上的“恶魔”,并强烈呼吁:

我们……必须……告诫美国人民,并从多头恶魔的魔掌中将人民拯救出来。这个恶魔遍布全世界,破坏生命和幸福的家庭,使我们的监狱和疯人院处处爆满,使不幸的人们丧失了上帝恩赐的永恒生命。[13]

当然,在进步主义时代初期,与酗酒所引起的巨大关注不同的是,麻醉品问题暂时尚未成为社会改良运动的主要对象,但是,麻醉品成瘾现象的大量出现毕竟不是一个可以等闲视之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求权力机构介入管理也就逐渐成为社会改良运动的一个要求。正如保罗·博伊尔(Paul Boyer)所呼吁的,政府权力可以也必须去提升公众的居处环境并日益加以改善。“为了进步,社会有权利——事实上也有责任——在其成员的福利受到威胁的任何时候介入其中。”[14]美国主流社会越来越相信使用麻醉品与酗酒一样将弱化和危害美国社会,这就促使社会对麻醉品控制立法要求日益高涨。虽然联邦层面上的立法尚待时日,但这种要求很快影响了地方立法,促使了相关法律在州市层面上的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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