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颁布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按照危险度的差异由高到低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与此对应从事病原微生物临床检测和研究的实验室分为四级,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是微生物基础实验室,可操作已知不会给健康人带来疾病的微生物,如枯草芽胞杆菌等,允许在开放的台面上开展工作。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属于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如沙门菌属、乙型肝炎病毒等可在该级别实验室中操作。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操作对象一般是可以经呼吸道传播的危险微生物,如结核分枝杆菌等,该类实验室属防护实验室,为特殊的诊断、研究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属最高防护实验室,用于处理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也可供危险病原生物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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