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报告的病种中,淋病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淋病报告病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淋病诊断标准;二、新诊断的淋病病例是首诊病例,在本病程内到本医疗机构就诊,以前从未被诊断为淋病。目前我国淋病监测的病例定义采用的是卫生部发布执行的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 WS268-2007),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1. 必须作出诊断后才能报告,未能作出明确的淋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者,不能报告。
  2. 必须由具有性病诊断能力的医生才能对病例进行诊断。
  3. 责任报告人(首诊医生)如果不具备性病的诊断能力,则须通过会诊或者将病人转诊,通过会诊或转诊明确诊断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作出诊断结论的医生开展淋病报告。
  4. 既往已报告的复诊病例、复发病例及随访复查病例无需报告,不符合诊断标准的或者尚未明确诊断的病例,也不予报告。

与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等性传播疾病的监测工作类似,淋病疫情监测是性病疫情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监测结果不仅作为制定正确有效的淋病控制措施和策略的依据,而且可用来评估淋病防治效果。通过系统开展疫情监测,能及时掌握本地区人口中淋病疫情分布和影响因素,预测未来本地区淋病的流行趋势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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