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强调研,尽快修订《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建议从“精神受损程度”和“想念程度”等指标更好地科学界定新型合成毒品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及吸毒成瘾严重标准。在取证方面:一是提高公安民警吸毒成瘾认定取证意识。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科学认定能力。三是加强群众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尤其是吸毒者家里人认同、支持认定工作,积极收集旁证。四是着力打击零星贩毒,从审讯毒贩过程中收集吸毒者证据。五是提高询问技巧,从吸毒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中收集证据。六是在认定吸毒的基础上,巧用公安机关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拘留期限可以为1—2天,从拘留所的监控中收集吸毒者戒断症状的证据。七是在立法上,建议将吸毒成瘾的认定改为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本人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的或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的;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的。

第二,完善对新型合成毒品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新型合成毒品的界定及量刑标准。针对摇头丸没有准确的定义、没有区别摇头丸和冰毒片的不同、没有将摇头丸主要成分列入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目录内等影响摇头丸毒品犯罪活动打击的问题,要在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对摇头丸主要成分的界定。为此,有关研究者提出,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列表的形式将发现的新型合成毒品的种类、名称等逐一列出并适时增添。此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围也应扩大,目前的司法解释仅对几种易制毒化学品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中,毒犯用来制造新型合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种类众多,因而也应予以尽快补充。对于某些娱乐场所组织摇头丸狂欢专场并免费提供摇头丸的行为是否构成引诱、教唆和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等,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制定统一的新型合成毒品折算表并出台新型合成毒品刑罚数量认定相关法规。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界定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的规定相一致。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可参照国际上对不同的毒品已有的换算标准进行折算(如国际上常见的是将各种毒品换算成海洛因,而《美国量刑指南(1987年)》中列出的《毒品数量表》和《毒品换算表》中则是将各类毒品换算成大麻,虽然换算的参照对象不同,但实质相同),结合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专业机构按照《毒品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即“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共同制定相应的毒品折算表,作为司法解释颁布执行。在制订新型合成毒品刑罚数量认定相关法规方面,对于没有明确的起刑点和相应量刑标准的,可根据该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换算成以海洛因为单位的数量,依此确定适用的刑罚。对于多成分毒品中各成分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换算为海洛因的相当值,依此确定使用刑罚。对于多成分毒品各成分均为无明确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可根据各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将各种毒品数量统一换算成以海洛因为单位的数量,根据所得相加总数依照海洛因的刑罚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对于多成分毒品中既有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成分,又有无明确的起刑点和量刑准的成分的,可分别将各成分数量按照上述方法分别折算出海洛因的相当值,然后再累计相加来确定适用的刑罚。

第四,适当加强对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于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三唑仑等九种新型合成毒品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确定。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下发了《关于审理若干新型合成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涉及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的案件,要做含量鉴定,不能做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确定了十类新型合成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与海洛因的折算(如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了司法标准,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力度,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战果。但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于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定罪量刑偏轻(《毒品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了其死刑数量标准可以按照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折算,但没有推广一般案件的折算),导致诸多传统毒品犯罪嫌疑人向新型合成毒品犯罪转化。再加之《刑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型合成毒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定得过高,如贩卖氯胺酮、美沙酮要达到200克以上,这对控制当前新型合成毒品泛滥严峻形势、有效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是不利的,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要降低新型合成毒品的刑事立案标准,加大对新型合成毒品刑事案件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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