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与理念的革新,我国的网络迅猛发展,加之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各级缉毒部门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不断挤压着毒品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空间,为避免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贩毒模式已成为毒品犯罪分子谋求发展的新途径。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就向大众发出警告:目前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网上正面临毒品的威胁。当前,我国网络贩毒也由早期的通过QQ、电邮等网络通信方式单线联系或银行汇款发展到直接在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开设网店,使用暗号、黑话等在网站上进行宣传洽谈,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付款、收款操作的高级阶段,网络贩毒正成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态。在“8·31”案件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2125名,其中以18至35岁的青少年为主,占到了65%以上,年龄最小的仅有15岁。与此同时,因受众群体为年轻人和较传统毒品容易伪装等特点,以冰毒、氯胺酮为主的新型合成毒品、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已成为网络贩毒的主流。

当前新型合成毒品网络吸毒贩毒的主要方式

一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学习制造新型合成毒品工艺,获取制毒配方和原料。由于网络信息监管的缺位,虚拟空间中的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量涉毒信息存在于各式各样的网站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毒品犯罪分子出于盈利的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制毒配方和制毒工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的形式传授给购买者,为了安全起见,毒品犯罪分子会根据购买者交纳的金额分步骤传授制毒工艺,这些购买者获得制毒工艺后就会进行相关的制毒犯罪。2011年6月2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捣毁一制造冰毒窝点,从房间内搜缴大量新康泰克“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的空胶囊、无水乙醇以及玻璃器皿等制作冰毒的化学原料和设备。如2012年6月,重庆警方破获的杨某制毒案中,杨某就是从网上学习制毒技术从感冒药中提炼“麻黄碱”的。

二是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虚拟房间聚众吸贩新型合成毒品。近年来,各地均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网站进行吸贩毒活动,在虚拟“房间”里,大批青年男女伴随着网站播放的音乐节奏,呈现出吸食新型合成毒品特有的亢奋状态,大量吸毒人员在网站设立的虚拟“十人房”“百人房”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甚至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2011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利用网络平台聚众吸毒,这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随后,甘肃兰州、陕西西安又查处了几起涉嫌网络吸毒的案件,公安部也不断接到来自各地的网络涉毒的案情汇报。涉嫌吸毒人员上的都是同一个视频交友网站,网站内的社区以房间为单位,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可以聚集在一个房间里聊天。这些房间分为十人房、百人房、三百人房和五百人房。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吸毒人员一般会选择十人房聚众吸毒,每个人通过自己电脑的摄像头进行吸毒展示,交流吸毒体验,房主对房间设置访问权限,外人无法进入。8月24日,公安部组成专案组奔赴浙江,在视频聊天网站所在地浙江金华约谈网站有关负责人,组织人员实施监控,发现涉毒账号1236个,参与涉毒活动的人员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8月31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全国统一行动部署会议,这是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侦办的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件。9月2日,专案组统一行动进行排查抓捕,共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查获枪支34支、子弹355发。经过各地公安机关的持续打击,截至2011年10月27日16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直接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名,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缴获各类毒品308.3千克。让人震惊的是,在这些人群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超过了65%,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

三是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和WAP(手机网络)聊天工具进行点对点联系,策划、联络、指挥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活动。随着网络技术和通信设备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使用网络进行犯罪的联络和指挥,毒品犯罪也不例外。为了逃避公安禁毒部门日益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毒品犯罪集团内的大毒枭更倾向于使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策划、联络,指挥“马仔”进行大宗毒品交易。有些毒品犯罪集团还通过QQ群、在线论坛等网络方式吸收成员,指挥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分子的通信、联络和指挥方式均由传统的手机转换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已成为不可少的犯罪工具。这使得禁毒部门更难以利用传统的侦查手段进行虚拟空间涉毒案件的侦查。在公安部2010年开展的互联网涉毒信息整治行动中,浙江警方对网上涉毒信息线索进行搜索、梳理、研判,先后破获桐乡“蔡盛团伙网络贩毒案”、嘉善“刘洪玖吴长勇网络贩毒案”,抓获网络贩毒犯罪嫌疑人6名,吸毒人员4名,缴获冰毒35克。

当前新型合成毒品网络吸贩毒原因分析

一是区域跨度大、影响面广。与传统毒品犯罪以本地为主、跨区域为辅的贩毒方式不同,网络世界淡化了区域界限。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电子商务贩毒,打破了地理界限的阻碍,导致跨区域、跨省份甚至是跨国界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部督“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就涉及全国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这是任何传统贩毒案件所无法企及的。

二是交易简便隐蔽,犯罪成本低廉。在网络吸贩毒中,仅需通过网络沟通、网银付款、物流交付,“上下线”“同伙”等关系人之间都不需了解彼此的真实身份,不需谋面,只需利用网络虚拟身份,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就可以完成必要的联系,从而轻松地完成吸食毒品和整个毒品交易过程。同时买卖双方可以在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且涉案证据主要存在于软件之中,很容易被转移或毁灭。由此较传统贩毒而言,免去了现实交易中诸多繁琐和不安全环节,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效益,犯罪成本十分低廉。

三是寄递业成为网络吸贩毒的重要环节。电子商务的货物给付基本均由寄递业来实现,而该渠道也正好成为贩毒分子逃避缉毒部门路面查缉的重要手段。嫌疑人利用邮包物流运输主体为合法机构、渠道快捷方便等优势,通过采取用假名、假地址、临时号码方式,将毒品伪装后进行寄递,既节省了雇马仔背货运输的犯罪成本,又降低了途中被缉毒部门人赃并获的犯罪风险,成为网络贩毒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四是网上交易查证难、取证难、管控难。为逃避打击,贩毒人员往往通过注册虚假信息的网络身份来隐瞒真实身份、地址等,在交易过程中均以网名、绰号相称,很难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吸贩毒活动主要集中在涉毒人员申请开设的“十人房”中,而且准入程序严格,房间设有密码,必须经房客介绍或当众表演才能获取密码批准进入。同时由于网络的普及,贩毒人员可以随意选取网络交易地点,若被追查又可及时更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即使大费周章寻找到网络账号落地,仍然可能因涉及的IP地址属于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或者社会免费开放的Wi-Fi网络,而无从精确定位犯罪嫌疑人。同时网络毒品交易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的操作来体现,而这些数据通常存在于系统硬盘之中,简单地删除数据或者破坏硬盘,嫌疑人就可以轻易毁灭交易信息,取证十分困难。加之近年来快递物流业的高速但不健全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帮助了网络吸贩毒的活跃,增大了管控的难度。

当前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网络吸贩毒的对策建议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目前,各级禁毒部门掌控的网络吸贩毒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案件侦破难度却相对较大,往往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难抓到幕后真凶,成为很多人眼中“性价比”不高的案件。与其花费大量时间在该类案件上,不如好好经营现实中的大案。这种对网络吸贩毒的认识是偏颇的,缺乏了发展的眼光与态度。因此,必须充分认清网络吸贩毒的危害,提高认识,强化预防,主动出击,将网络吸贩毒迅猛之势扼杀于雏形阶段。

二是加强配合,联侦作战。网络吸贩毒的科技性、复杂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决定了办理该类案件既需要本地部门间的协作,更需要跨区同行间的配合。必须建立本地区警种部门间的联侦作战机制,网络安全部门是本地发现网络犯罪的急先锋,而禁毒和技侦部门则对进一步的侦查更具专业性,不同部门警种间要落实捆绑化作战模式,形成网络吸贩毒信息的发现、核查、研判、追源、打击和清理工作流程。同时亟须完善区域间的情报共享、协作配合机制,网络是无界的,网络吸贩毒发生地与结果地间往往地域跨度大。区域间警务合作的缺失使得犯罪分子非常容易找到躲避打击、实施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因此各地间的通力合作是打击网络毒品犯罪执法机制建设的重要方向。

三是提高电子证据采集意识。在网络贩毒案件中,我们不仅应关注毒品物证,更应当注重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证实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材料。所谓电子证据即“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和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对从事网络吸贩毒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电子数据也是其安身立命、发展扩大的“宝贵数据”。嫌疑人在防范被查获的同时,往往需要通过备份的方式解决事后及时恢复之需,该类数据往往藏匿隐蔽、不易发现,但佐证价值很高。

四是强化寄递业阵地控制。网络吸贩毒没有寄递业的送达,是不可完成的。打击网络贩毒,就必须切实加强寄递业的阵地管控措施,其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当前寄递业的准入门槛,加速推进寄递业实名制的实施,确定公安等相关部门在监管寄递业中的权责利,通过加强设备投入、加大员工培训等方式,提高涉毒邮包的发现率和查截率。市场的迅速扩容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和从业人员的良莠不齐,因此,必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寄递业的行业管理力度,促使企业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

五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提升处理能力。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是新生事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对于在网络平台聚众吸毒,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现有法律对查实的吸贩毒人员进行处理,但对于涉案网站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是一种全新的犯罪手段,有关部门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全面监管,公安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彻底有效的打击。必须修订法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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