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了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条例第39条对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作了规定。条例第41条第1款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入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41条第2款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尤其要注意的是条例第40条的规定。若有第40条中规定的八种违法行为之一,[5]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若企业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在企业逾期整顿不合格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吊销该企业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企业若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部门可以对该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最后,条例第42条又规定了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限。总的说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规制是相当严密的,对其处罚的设定也反映了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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