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解决麻醉品问题,是20世纪初的美国在进步主义运动时期解决国内社会问题时常见的手法。如前所述,在《哈里森法》公布之前,美国各州地方层面上的麻醉品控制立法现象就已层出不穷。它们虽然在内容与执法能力上表现各异且作用有限,但其内容本身却为联邦麻醉品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借鉴。当然,与地方立法相对简单易行相比,联邦麻醉品立法则由于存在联邦与地方权力分配这一传统问题而一波三折。事实上,作为《哈里森法》前身的《福斯特法案》,就曾因此而功亏一篑。

《福斯特法案》与《哈里森法》均由汉密尔顿·莱特起草。之所以在《福斯特法案》与《哈里森法》的名称上均未出现莱特之名,原因是莱特并非国会议员,所以他无法直接向国会提出任何一项法案。根据美国国会法案的命名习惯,法案的名称多取自提案者之名。因此,这两个法案的名称分别来自提案者福斯特议员及哈里森议员。当然,这依然不能改变莱特在美国联邦禁毒法历史上所享有的“美国禁毒法之父”的美誉。

1909年“万国禁烟会”结束后,莱特就致力于联邦麻醉品法的准备工作。由于身为鸦片委员会专员的莱特隶属于主管外交工作的美国国务院,所以,以国务院名义进行的国内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非议。理由是国务院没有权力提出国内立法草案。但是,莱特并未因遭受反对而放弃起草工作。他认为,这项工作不仅是解决美国国内麻醉品问题的关键,而且事关美国对外交往,尤其与对华关系休戚相关。[1]不过,为了避开联邦权力在麻醉品立法上的宪法限制,他改变了立法的法理依据,决定利用联邦政府既有的征税权来控制国内麻醉品交易,进而达到控制麻醉品问题的目的。

经过莱特的努力,1910年4月,他所起草的法案由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大卫·福斯特(David J. Foster)提交到众议院。[2]作为《哈里森法》的前身,莱特在此法案上可谓绞尽脑汁,他详细列出了许多措施以期作为美国禁毒的一个模范之法显示于各国面前。《福斯特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3]

  1. 法律禁止对象为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水合氯醛(Chloral Hydrate)和大麻以及任何含有麻醉品的专卖药或秘方。
  2. 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购买任何一种麻醉品都需交付印花税票。
  3. 要求销售麻醉品者登记并交付少量的税金,对所有麻醉品的去向都应记录且要善加保全以备抽查;装放麻醉品的容器需要贴印花税。
  4. 拥有法律所允许之外的麻醉品就是犯罪。对于违法行为将处以500—5 000美元的罚款和1—5年的监禁。

《福斯特法案》虽然没有任何限制买卖或者以需要出示医生处方的方式来限制零售成瘾性麻醉品的规定,但对于任何一种记录上的错误和疏忽,将予以严厉的处罚。在制定法案内容时,莱特试图将繁琐的手续作为严格控制麻醉品的一种立法手段,旨在利用各种繁琐的规定使成瘾性麻醉品的交易显得麻烦且容易犯法,从而达到使商人们自动放弃从事这类贸易的目的。[4]事实上,《福斯特法案》的目的就是使“成瘾性麻醉品的使用和交易在社会上曝光,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反对麻醉品使用的公众性力量”。而且,“如果能阻止麻醉品的非法买卖,美国将有10%的药剂店陷于关门的状态”。除了上述国内立法的目的之外,作为上海国际会议的倡导者,如果《福斯特法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美国在国际上率先执行麻醉品控制的法律,至少在法律上可以将“美国政府的责任”大加显摆于天下之前。[5]但是,在强大的阻力面前,法令(Bill)终究无法成为法律(Act)。1911年2月,《福斯特法案》被国会否决。其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合宪与否的问题。虽然莱特以联邦政府征税的方式避开了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权力控制居民道德问题的争议,但是,执法所涉及的地方治安权问题,则从另一方面超越了宪法所给予联邦警察的执法权力并触动了宪法所给予各州的治安权力。[6]因此,法案面临代表各州利益的国会代表的反对已成情理之势。尽管当时的塔夫脱总统曾以“迫切需要性”为由来极力说服国会支持通过联邦麻醉品法,[7]但最终还是遭到否决。《福斯特法案》的被否再次说明了麻醉品法的立法成功与否,首先要解决的还是合宪问题。正因这一教训,之后的《哈里森法》《大麻税法》以及《综合性药物滥用与控制法》都在这个问题上小心翼翼地避开了宪法上所规定的联邦权力限制,采取了迂回侧击之法以求法律得以顺利通过。[8]

其次,有关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显然是《福斯特法案》无法通过的最直接原因。法案所规定的繁琐而又精细的条款以及违法时所要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厉处罚,严重触犯了制药行业的利益。这个法案一旦通过,那些强硬的措施无疑将导致所有成瘾性麻醉品无法进入合法的贸易领域。因此,它无法为制药商与销售商接受。当时的制药商法律代表查尔斯·伍德夫(Charles Woodruff)律师对法案抨击道,复杂的法律只会使药品“制造商破产,而国家的福利却需倚靠制造商的利润支持”。代表纽约药学会的威廉·缪尔(William Muir)博士也认为,法案将给守法的销售商带来无穷的麻烦,所以,药商们竭力反对法案的通过实属必然。[9]

来自上述多方的阻力虽然导致《福斯特法案》遭否,但是,莱特所采取的运用联邦征税权来解决麻醉品法立法的方式被之后的历史证明是可行的。法案的通过之所以功亏一篑,莱特对于国会形势不详,尤其是对许多地方代表的国会议员在联邦治安权介入方面所固有的担心的估计不足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相反,《哈里森法》正是在吸取了《福斯特法案》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在内容上做了相应的妥协,并且在争取多数国会议员支持的工作上也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与此同时,莱特等在立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夸大成瘾性麻醉品危害以及强调有色人种吸毒威胁等带有明显歧视的夸张宣传手法也在立法过程中大见成效,《哈里森法》终于得以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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