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哈里森法》的通过是那个特殊时代各种历史潮流汇集后的自然结果。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的产生条件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涉及美国世纪之交的禁毒外交理念,也囊括了其国内相关的社会改革浪潮、地方立法以及因麻醉品成瘾者队伍的结构变化所带来的不同影响。20世纪初的禁毒外交使美国产生了道义上的责任感,认为自己应该输出其毒品控制理念,而国内立法所反映的正是这种理念的核心内容。当然,输出美国的禁毒理念固然有其为世界展示典范的道德外交意图,更为重要的外交目的还在于,美国急欲利用其在毒品控制问题上的道德立场,在输出其禁毒理念的同时,壮大美国声威,继而从欧洲列强手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哈里森法》的通过曾经成为早期美国禁毒外交的一项重大任务。

当然,《哈里森法》的通过绝非只是外交因素的影响那么简单,它还受到了国内各种要素的制约与推动。作为美国联邦毒品控制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哈里森法》是在《福斯特法案》的基础上,在照顾多方利益的情况下最终通过的。因此,它的真正价值与其说是反映在其内容条款之上,不如说在于其所确立的禁止成瘾的理念。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正是在此理念基础上建立而起的禁毒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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