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统计资料,加之通货膨胀,鸦片价格不断上涨,(100)要想精确估计中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利用鸦片在华北地区掠夺的社会财富是比较困难的。

1946年5月,山西省政府对于本省在日本占领时期因毒品生产、贩运和吸食遭受的损失进行了估算,数字十分巨大:“计抗战期间因敌伪种烟所受之损失(包括人工、肥料、产量等)按现值计共61186875000元,被诱迫吸食烟毒人民所受之损失(包括吸食消费、减少生产、疾病花费等)按现值计80783520000元。”(101)我们注意到,这一估价既考虑了生产成本的损失,也顾及对人体的巨大损害,应当是一项比较全面的数据。但是,由于不知道这项天文数字的具体估价依据,因此无从判断其准确与否。

台北学者李恩涵对于日本在华北地区的毒品纯利润做过一项推算。他说:“总计在中日全面战争的8年期间(1937—1945),如果我们以1939年华北的鸦片售卖额2000万两作为基数,也作为此8年期间日本在华销售毒品的标准年,而以日伪当局每两鸦片可赚净利5元计算,则每年只在华北的销售鸦片净利即达1亿元。8年合计,日本人(102)只在华北的鸦片售卖利润即可达8亿元。再加零售海洛因毒的销售收入,如果我们仍以1939年作为海洛因在华北各省零售额的标准年,而假定1939年的零售额为1943年海洛因在华北零售额16060磅的2/3,(103)则1939年的海洛因售价应为每磅17333元。那么,1939年整个华北零售海洛因的价款,即为185584431元(17333元×10707)。如以1939年零售于华北的海洛因的利润为35%,(104)则是年日本人因海洛因的零售而在华北所获得的净利为伪币64954550.85元(185584431元×35%)。8年合计只海洛因的贩售,日本人在华北各省所得的净利即有伪币519636400元(64954550×8)之巨。所以,日本在华北各省每年只售卖鸦片与零售海洛因即可获得纯利润伪币164954550元(100000000元+519636400元),占当时(1939年12月)整个华北伪联合准备银行券总发行额的36%,合美金为41238337元(伪联合准备币与日币同值,日币4元可汇兑美金1元)。8年合计,日本只在华北各省销售鸦片与私售海洛因两项毒品,即获得纯利润伪币1319636400元,合美金329909108元(此为当时美金的币值)。”(105)

在质疑中求证,然后才能慢慢接近历史的真相。笔者首先认为,李恩涵的估计方法可以成为一说,但存在许多缺陷。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以1939年为“标准年”,很难成立。必须指出,就纵毒政策的实施来讲,这一年毒化的程度尚处于初期阶段,统计数据不能反映中后期的真实情况。另外,由于日伪政权对各地的政治统治极不稳定,鸦片收缴与配销也极不稳定,只能耐心地寻求真实数据。学术上不能畏惧艰难,不可为了走捷径而自我确定“标准年”。

其二,1939年华北消费的鸦片不一定是2000万两。1941年8月,伪华北财务总署督办汪时璟对于华北的毒品消费量有一个基本估计。在他看来,华北四省共需1200万两鸦片,其中十分之六七用于加工吗啡和海洛因,吸户所销不过十分之三四,约在500万两以内。“华北行销鸦片当不能超过500万两”这一估计是华北伪政权的内部估计,没有欺骗的必要,应基本接近事实,包括直接吸食与加工成吗啡、海洛因在内。1941年华北消费的鸦片总量既然只有1200万两,那么,以2000万两鸦片作为1939年的“标准年”的标准量就成了问题。况且即使每年的消费量达到了2000万两,按照当时伪政权的力量和统治状况,也难以对这2000万两鸦片的消费实行严格的控制,大量的鸦片是通过走私渠道进入鸦片烟馆的。日伪政权为了控制鸦片走私想了许多办法,均无明显效果。所以,按照每年消费鸦片“2000万两”的假设来推算日伪政权的鸦片收益是不可取的。

其三,即使以1939年为“标准年”,李恩涵对华北地区零售海洛因的估计数字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他所依据的数字是渡边寅三郎1943年的估价“10707磅”,这个数字事实上并不是华北零售海洛因的全部,只是济南、青岛、石门、新乡、徐州、开封等六个大城市中的海洛因零售总量16060磅,很明显没有计入北平(2777磅)、天津(2777磅),也没有计入山西20万人的“角毒”消费量。按照北平人的标准吸食量推算,山西消费的烈性毒品至少有14025磅(2777磅÷3.96×20)。合计这三项数据,应当有19579磅。那么,1943年华北所消费的海洛因,也就是鸦片烟膏之外的零售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显然不是16060磅,而是35639磅。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重视统计数据,只有在缺乏系统统计资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谨慎估价。历史事实毕竟是十分复杂的,在估算时不可任意假设条件,必须借助可信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推理,才能得到近似实际的结果。如前所说,华北地区的鸦片利润从1940年10月开始有了系统的统计资料,根据前面的研究,我们得到了下面这份综合表(表55)。需要说明的是,从1943年春天开始,日本占领区的货币价格开始剧烈波动,几乎每月、每周伪华北联合储备银行券的购买力都在迅速下降,所以无法确认合适的兑换率,不便折合为美元。

表55 1940年10月—1944年12月伪华北禁烟总局收入比较表

1940年10月—1944年12月伪华北禁烟总局收入比较表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推求1940年10月以前的鸦片利润。按照蒙疆的鸦片资料我们知道,从1938年到1943年配给华北的鸦片如表56,一共有14633040两鸦片,1940年为1725000两,平均每个季度为431250两,前三季度销售的蒙疆鸦片大约有1293750两。这样,从1938年到1940年9月,华北共配销蒙疆鸦片10801790两。按照宏济善堂在华中配销蒙疆鸦片每两平均获取纯利1.3美元计算(参考本书第六章),华北伪政权销售这批鸦片大约可以获利14042327美元。这样到1942年底,华北伪政权征收的鸦片税利大约合2110万美元。1943年的鸦片收益为34126894.46元,1944年为20262199.25元,1945年1—7月为2190000000元。后三项鸦片税利按照当年兑换率推算,合在一起大概有1000万美元。所以从1938年到1945年,日伪政权在华北获得的鸦片收益大约为3110万美元。这一推算结果与李恩涵的“华北的鸦片售卖利润即可达8亿元”(即2亿美元)相比差距很大,但我们相信,我们的推算是有根据的,是比较可信的。

表56 1938—1943年蒙疆输入华北鸦片情况一览表

1938—1943年蒙疆输入华北鸦片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第77~81、90~93页。表内“华北”包含了北京、天津、唐山和济南等地。

与鸦片相比,对于毒品(这里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及其衍生品红丸、金丹等)的利润估算更加困难。首先是生产量无法确定。毒品生产,无论是在日伪政权开设的大型工厂里还是私人的非法地下加工,全是秘密进行的。私人的秘密加工不可能留下完整的记录,政府的工厂记录在日军撤退时几乎全部被销毁。现在即使偶尔发现一些残存的资料,也犹如海洋上浮动的巨大冰山的一小部分,很难看到其全貌。因此,毒品的生产量将是永远的秘密。其次,毒品的价格很不稳定。由于毒品的消费与贩运没有得到伪政权的法律许可,所以,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的。毒品的非法性质决定了本身价格的不稳定性。由于供应不稳定,不仅历年批发差价很大,各地区间的零售差价也很大。在各地黑市上,毒品价格相差少则数倍,多则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因此,即使找到比较可信的毒品生产数量资料,也难以准确估计其销售利润。第三,毒品利润的分配比例很难确定。毒品利润的大小既受制于原料供应是否充分,又受制于毒品市场上供求关系是否紧张。由于毒品价格很不稳定,参与其利润分配的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很难预料和控制其变化。贩毒作为风险性最大的行业,无论是对毒品利润率的高低还是分配比例的大小都是难以预料的。

现在,不仅缺乏毒品生产量的统计数据,还缺乏销售价格的系统资料,并且无法确定毒品利润的分配比例,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日伪政权从生产和销售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中获取的利润进行估价的时机尚不成熟。这里仅仅可以指出的是,华北的毒品生产量和销售量都是十分巨大的。例如,按照渡边寅三郎等人的估计,加上笔者的补充和修正,1943年华北的毒品销售量高达35639磅。1939年的海洛因售价每磅为17333元,折合4333.25美元。按照1939年的价格推算,1943年华北消费的35639磅毒品价值约为154432697美元。这个数字相当巨大,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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