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侵略者在华北利用毒品掠夺的社会财富是十分巨大的,然而中国的这项损失与华北地区人民身体遭受的严重毒害以及精神遭受的巨大折磨相比,又是次要的。毕竟财富的损失是有价的,后人的创造可以弥补;生命的牺牲是无价的,永远无法得到补偿。

毒品贩卖遍及北平大街小巷,几乎每一条街巷都有专门推销海洛因的贩子。海洛因在日军占领北平初期分为三等:每两价格分别为50元、60元和75元。使用海洛因,北平人最初采用注射式,后来逐渐改为把海洛因放在烟卷里吸食,这种方法既便利,又避免了注射感染,非常盛行。海洛因的吸食者多是下层社会人员,诸如人力车夫、卖报纸者、小商小贩、无业游民,甚至小偷乞丐。(106)

据日本特派员渡边寅三郎估计,1943年北平的海洛因零售店有1800家,每日零售量为7.60磅,一年的零售总量为2777磅,经常吸食海洛因的人有3.96万人,以每磅海洛因价值26000元计算,一年消费的海洛因价值为72202000元。(107)鸦片烟馆则多为中国人营业,吸食者也以上层社会居多。一项统计资料说,北平被占领初期,领取吸食执照的人有23000人,没有领取执照的有80000人,经常吸食鸦片的人有103000人。此外,从北平的鸦片消费量也可以估计出吸毒人数。1938年,北平共输入鸦片1088万两,其中再出口的有411万两,库存鸦片204万两,本地实际消费4731313两。如果按每人每年消费48两计算(3市斤),经常吸食鸦片的人数正好有10万人。这个数字,再加上吸食海洛因的下层民众4万余人,经常吸食毒品人数应接近15万人。当然,还有偶尔的吸食者,估计入数也不下5万人。1943年北平人口有156万人,20万的吸毒者相当于总人口的13%。如果在总人口中去除1/2的妇女和1/3的儿童,吸毒人数几乎接近成年男子总数的38%。这是一个令人恐惧的高比例吸毒人群。

1945年1月,在北平经营鸦片土膏生意的信义货栈老板在东京审判时提供了这样的陈述:“日中事变后,日军实行毒化政策,设立的鸦片公卖店多达247家……伪组织以鼓励市民吸烟为目的。从此以后,本市鸦片贩卖店林立,其设置尽选交通极其便利之地,最终登记吸烟者23000人,未登记吸烟者约8万人……估计约20万人……每日的鸦片消费量约3万两。”(108)

除了大量加工毒品之外,天津还是消费毒品最为便利的城市之一,出售鸦片烟膏、吗啡和海洛因等毒品的店铺有2135家。(109)据渡边寅三郎估计,天津大约有海洛因零售者1800家,其中日本人、朝鲜人有1600家,中国人200家,(110)每天销售量也是7.61磅,每年的零售总量也是2777磅,吸食海洛因者3.96万人,则每年需要花费72202000元。(111)在天津,毒品的花样繁多,同一种毒品,由于质量等级不同,又有不同的称呼,什么白面、黄面、海洛因,什么甜丸、纸卷、快上快,其基本原料都是鸦片、吗啡、可卡因。毒品泛滥的天津吸毒人数众多,甚至连两三岁的婴儿亦有染上毒瘾的。到了严寒的冬季,许多烟毒患者夜间暴死在街头,以至于警察在早晨上班的第一件事情往往是搬运吸毒者的尸体。估计1945年天津的鸦片吸食者有150000人,每日消耗的鸦片有4万两。(112)吸食海洛因等烈性毒品的人数约有40000人,再加上偶尔的吸毒者50000余人,总的吸毒人数也有250000人。吸毒比率绝对不会低于北平。

1938年春天中日战争爆发后,大批日本人仓皇逃离济南。6月份,山东省的主要城市与重要交通线被日军占领,逃走的日本人陆续返回济南。不到3个月,就有40余家鸦片烟膏店正式挂牌营业,半年后已经有136家土膏店得到特许证。随着大批日本人返回济南,山东沦陷区的毒品活动日益猖獗起来。1942年,在济南注册的鸦片烟膏店有2000余家,绝大多数由日本人、朝鲜人和汉奸经营。由于毒品购买十分便利,吸食毒品的风气愈演愈烈,鸦片烟馆和毒品店的生意十分繁荣,在川流不息的吸毒人群中,大部分虽然是商人,其中也不乏在机关中工作的伪行政职员。据统计,1945年青岛市有181家毒品店,分布在全城各处(市南有70家,市北有61家,海西有3家,台东有28家,泗沦有18家,李村有1家),起着催命鬼的作用;同时有5家土店负责批发鸦片,72家鸦片烟膏店经常点燃1131盏鸦片烟灯,极力诱引吸食者,成为恶魔的使者;此外,还有私家烟灯4000盏,每月消费的鸦片为30000两。小小一个青岛市,经常的吸毒者就有60000人。(113)与此同时,在胶济铁路沿线,高密县、胶县、潍县、济宁以及青岛附近的鸦片种植也重新复活了。根据一项估计,1939年山东生产的鸦片有2710000两。1940年,山东的罂粟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大,以济南附近的历城县为例,罂粟种植面积扩大了一倍以上。

1944年日军侵入郑州以西地区,立即从豫北和豫南组织大量毒品运入新的占领区,郑州、扶沟、巩县和洛阳很快成为毒品的集散地,“不论城镇乡村,各大小烟馆充斥,公然吸售”。伪政府机关内公开摆设鸦片烟灯,鸦片成为公务人员社交应酬的工具。“敌在安阳、汲县、新乡、开封等城市,各设烟馆十余所,按月由敌配给烟土销售。”各地都有日本人、朝鲜人公开推销毒品,同时要求各地普遍种植罂粟,为其提供罂粟种子。(114)例如,在孟县强迫保长代购罂粟种子,逼迫农民生产鸦片。(115)

1938年9月,日军在山西的占领区内把扣押的33000公斤鸦片交给伪军作为购买军火的资金。1939年山西的鸦片生产量很快达到3000000两(一说1410000两)。1940年,在山西日本占领区内罂粟种植面积达到160000亩。1942年,进一步划定26县大量种植罂粟。1943年,日本“大东亚省”(原“兴亚院”)北京事务所指定山西大量种植罂粟,推广面积不得低于40万亩,要求鸦片产量达到1000多万两,计划征收800万两。(116)由于大面积种植罂粟,鸦片随处可以购买、吸食,山西毒品泛滥程度在华北各省中最为严重。太谷县每个村子都有经营鸦片的人,有的村庄吸食鸦片的占一半之多。在山西男子如不吸食鸦片,很可能被看成是具有抗日思想的人。据估计,山西人嗜吸“角”毒(劣质吗啡)者有20万人。“各村烟铺林立,大量销售鸦片及料面(吗啡)、金丹等毒品,人民吸用烟毒者达50%以上,甚至9岁以下之儿童亦有出入烟毒店。至伪组织中县长以下人员,竟有80%吸食毒品。”(117)

“战事发生之后,日军占据十余省、都市,其利用烟毒以刺探情报自是变本加厉。”(118)日军的毒化政策不仅限于占领地区,而且极力向非占领区渗透。1937年卢沟桥事变之前是这样,之后也是这样。随着日本侵略军在华北地区自北向南推进,各种毒品贩子也加紧向南渗透。例如,1944年日军派遣特务携带毒品自豫东、豫北向豫西渗透。在山西,接受派遣的毒品贩子或者由运城沿同蒲路向西南前进,到达陕西的潼关;或者由运城正南行进,到达河南的灵宝和陕州(现在为陕县)等豫西各县;或者由临汾出发,渡过黄河,进入陕北之韩城、合阳一带推销毒品,刺探情报。“其毒化机构在晋境各县,则由敌宪兵队附属之密探队、工作队向乡区及战区推行。各人工作之报酬,按月发给海洛英,不另给薪饷。成绩优良者,亦奖发海洛英,因此等人与敌负有刺探之责,乡民之祸福,系其一言。故畏之如虎,为结欢此辈,以免祸患计,交给之毒物,即无处销售,亦须收积,并先行垫付款项。一时毒物充斥,乡民以此为应酬品,故沾染嗜好者甚多。向我后方各省输毒,则利用情报人员输送。运城机关林立,人口密集,染有毒品嗜好者在沦陷时期,可至十分之三四。”(119)

根据特派员渡边寅三郎1943年的估计,华北贩卖的麻醉药每年约为5.4万磅,价值7亿元(伪华北联合储备银行券的价值与日元相同),相当于伪华北联合储备银行券发行额的两倍左右。其中济南、青岛、石门、新乡、徐州、开封等六个大城市中的海洛因零售者就有2700家,每日零售量为44磅,一年的零售总量为16060磅,以每磅海洛因价值26000元计算,一年消费的海洛因价值为417560000元。(120)他认为毒品势力乃是战时中国的一大肿瘤。战时毒品以华北为中心,扩散到华中、华东和华南。跟随日军作战行迹的朝鲜贩毒者大约有1.2万~1.3万户,其中90%都是贩卖海洛因的。如果包括蒙疆、中国东北、日本、朝鲜在内,吸食海洛因的人数可达70万人(估计日本的吸毒者有5000~6000人)。整个华北除了山西之外,吸食海洛因的人有20万左右。这个数字加上山西的20万“角”毒嗜吸者,合计有40万烈性毒品患者。

吸食海洛因的人群除了集中在城市的下层之外,还集中在铁矿、煤矿的劳工队伍中。在冀东开滦煤矿的5万名工人中,有5000人到8000人注射海洛因。有一年瘾的,每天要注射50c.c.,有两年瘾的每天需要注射100~150c.c.。经过一年半的注射和服用,海洛因的患者多数处于奄奄一息的地步,由于肾脏、大脑等出现严重病变,即使不立即死亡,也变成毫无劳动能力的废人。8年战争,日本法西斯军队野蛮统治华北,不仅用枪炮、刺刀制造了许多骇人听闻的屠杀事件,而且还用鸦片、吗啡、海洛因等软武器,腐蚀了中国人的灵魂,麻醉了中国人的抵抗意志,摧残了许多中国人的身体健康,谋害了许多中国人的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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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市禁烟情况》,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5页。

(2) 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天津租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3页。

(3) 《胡世泽报告日韩在华北贩毒情形》,《禁烟纪念特刊》1935年6月3日,第84~85页。

(4) 《各省市禁烟情况》,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5页。

(5)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6) 《日人在济无恶不作》,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1月15日。这里的走私贩有“硬派”和“软派”之别,所谓的“硬派”就是贩卖军火者,所谓“软派”就是经营毒品生意者。在日本毒品贩子中,对于毒品的名称有约定俗成的代名词,鸦片为“一号”,海洛因为“二号”,吗啡为“三号”。(R.Y.Lo,The Opium Problem in the Far East,pp.48-53.)

(7) 《高密日商贩卖毒品》,上海《民国日报》1930年6月27日。

(8) 韦罗璧(Willoughby,William Franklin,1867—1960),1916—1917年曾担任北洋政府宪法顾问。1921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法律顾问。1924年和1931年担任中国出席国际鸦片会议的代表顾问。著有《鸦片——一个国际问题:两届日内瓦国际鸦片会议》(Opium as an International Problem,The Geneva Conferenese,1925)和《中日争端与国联》(The Sino-Japanese Controversy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1935)。

(9) [日]黑羽清隆:《十五年战争史序说》,第210页,转引自李恩涵:《战时日本贩毒与“三光作战”研究》,第50页。

(10) 毓运:《日本洋行在山东潍县制贩海洛因毒品的情况》,《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经济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539~541页。

(11) 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3页。

(12) 《各省市禁烟情况》,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2页。

(13) 《各省市禁烟情况》,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5页。

(14)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5页。

(15)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5页。

(16) 中国近代史上发生了三次全国性的大规模禁毒运动,第一次发生在鸦片战争前夕,第二次是清末民初的十年禁烟运动,第三次是1934年到1940年国民政府领导的六年禁烟运动。在这三次禁烟运动中,中国政府和人民都进行了真诚的努力,并且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绩。

(17) 日本在中国的驻屯军是通过1901年的《辛丑条约》获得的,主要驻屯在天津、北京和山海关。由于司令部在天津,又称“天津军”。1937年的北平卢沟桥事变就是这支军队发动的。

(18)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页。

(19) Jonathan Marshall,Opium and the Politics of Gangsterism in Mationalist China,1927-1945,in Bulletin of Concerned Asian Scholars,8(July-September 1976),p.22.

(20) 内政部编:《禁烟概要》,南京中国第二档案馆藏。

(21) 英国议员弗莱彻(Rgpinald Fletcher)在英国国会所作关于远东毒化情形的演说,转引自《禁烟特刊》1939年6月,第11页。

(22) 国难社编:《日鲜浪人在中国各地非法活动》,国难社,1937年,第8~9页。

(23) 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租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4页。

(24) 川岛芳子,满洲人,爱新觉罗氏,1906年生于北京,本是清肃亲王善耆的第十四女儿。民国初年,善耆不甘心满清王朝垮台,试图策划满洲、蒙古独立,将儿女分别送到满洲、蒙古和日本。十四格格由日本浪人川岛浪速抚养,故取名川岛芳子,青年时期在日本接受间谍训练。九一八事变后,川岛芳子返回奉天,投靠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赴天津将末代皇后婉容秘密接到东北。后来在热河组建定国军骑兵团,化名金璧辉,自封为安国军司令。1932年,随日军侵犯上海,为日军搜集许多重要情报,成为“帝国谍报之花”。曾在伪满洲国任伪执政府女官长、伪满留日学生总裁、安国军总司令、北京伪满同乡会会长等职。1945年,国民政府以叛国罪将其逮捕,1948年,在北平监狱被执行枪决。

(25) 《日人图运毒品至陕州》,《大公报》1936年7月4日。

(26) 《日人贩运毒品到郑州》,《西京日报》1936年8月23日。

(27) 《日人贩毒品到顺德》,《大公报》1936年7月21日。

(28) 2名日本人,1名中国人。日本人分别叫中条好、乙守五三九。

(29) 《铁道队警总局报告日人贩毒案呈》1936年10月,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32页。

(30) 《铁路队警总局报告查获鲜人私带毒品呈》1936年12月19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38页。

(31) 《兴亚院·北支临时政府鸦片会议记录》1939年4月28日,[日]冈田芳政等编:《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みすず书房(美铃书店),1986年,第265页。

(32) 邓一民编:《日本鸦片侵华大事记(1912—1945)》,《近代史资料》第98期,1999年12月,第91页。

(33) 呼和浩特产552万两,张家口产153万两,凉城产162万两,热河产144万两,管内产68925两。这一数据与蒙疆地区贸易统计数据有较大出入。贸易统计提供的资料为3575000两,孰是孰非,有待考辨。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53页。

(34) 汪时璟,生于1891年,安徽旌德人,又名翊唐,曾任中国银行汉口分行、沈阳分行经理。1937年冬,与王克敏等人组织伪临时政府,先后任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总裁、伪临时政府常务委员及伪财政部长。1940年3月起,历任汪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财政督办、经济督办、华北税务委员会委员长,“一身数职,垄断金融,实为罪魁祸首”。1945年12月5日,在北平兵司胡同一号家中被军统局诱捕。1946年10月15日,南京首都高等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1952年病死于上海监狱。

(35)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75~181页。

(36) 《华北禁烟总局组织暂行规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83页。

(37) 《华北禁烟分局组织暂行规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印行,第184页。

(38)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日伪禁烟总局拟将禁政促进费提成作为褒奖费的报告》,档号2005/1899。

(39) 蒋秋明:《日伪在华北各地的鸦片统制政策》,王宏斌主编:《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第97页。

(40) 《华北查获私土奖励规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87页。

(41) 《华北禁烟总局征费规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88页。

(42) “国币”是指伪华北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纸币。该银行于1938年3月10日开业,到1945年10月17日被北平分行接收,共计放款9285623665239元。该准备币与日币同值,1939年与美元兑换率大约为4∶1。

(43) 《华北禁烟总局征费规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87~189页。

(44) 《售吸所营业执照发给办法》,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8页。

(45) 《零售吸烟器具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2页。

(46) 《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22页。

(47) 《吸烟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24页。

(48) 《栽种罂粟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8页。

(49) 《运输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3~214页。

(50) 《药用鸦片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4~215页。

(51) 《药用鸦片贩卖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1940年12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216~217页。

(52) 《华北土药业公会规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86页。

(53) 《华北土药业公会组织细则》,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编:《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上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法制局,1941年印行,第192~193页。

(54)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膏店业代表公益原等致华北政务委员会诉愿书》1942年,档号2005/1670。

(55) 《伪华北禁烟总局关于请领运输执照手续致各地统税局函稿》1940年11月16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0页。

(56) 《伪华北禁烟总局关于种烟领照事致各省市公署函稿》1940年11月21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1页。

(57) 《国民政府河南省政府民政厅报告敌伪毒化情形九则》,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2页。

(58) 《敌在沦陷区施行毒化情形——内政部获得各地报告》,《河南民国日报》1941年3月26日。

(59)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河南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1941年5月29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3、1554页。

(60) 《敌毒化豫北,内部已电豫请防范》,《新华日报》1941年5月27日。

(61) 《敌在河南强迫人民种鸦片》,《解放日报》1945年2月13日。

(62) 《敌在沦陷区实施毒化情形》,《河南民国日报》1941年3月26日。

(63)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河南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1941年5月29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3、1554页。

(64) 李恩涵:《战时日本贩毒与“三光作战”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7页。

(65) 《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1579页。

(66) 《日本在沦陷区施行毒化政策情形》1941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7页。

(67) 《国民政府内政部就伪山西省公署划定种烟区域事致外交部电》1942年1月2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8页。

(68) 包括销毁证手续费、省附加、市附加、县附加、北平附加、运输证手续费和运输费。

(69) 《日本在沦陷区施行毒化政策情形》1941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7页。

(70) 华北衡器当时尚未采用十进制,1市斤等于16两,每两31.25克。

(71) 《伪华北禁烟总局报告购入蒙疆鸦片价格问题呈》1941年8月7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4页。

(72)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北禁烟总局关于严格执行鸦片售出及购入办法等查验工作的训令》,档号2050/356。

(73)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北禁烟总局拟具各办事处辖境膏店直接向公会购土办法给财务总署、政务委员会的呈文》1943年,档号2050/356。

(74)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日伪禁烟总局呈报残余生鸦片报贴办法》1943年,档号2050/1879。

(75)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日伪华北禁烟总局呈报关于贩运、销售鸦片及所谓禁烟的各种办法》1943年,档号2005/619。

(76)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撤销各地土店及地方公会并规定救济办法事项》1944年,档号2050/201。

(77)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北土药业总公会推举会员代表及董监事会议记录》1945年,档号2050/33。

(78) 1945年伪华北禁烟总局订购蒙疆鸦片500000两。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日伪禁烟总局1944—1945年鸦片配给清册》,档号2005/1902。

(79)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准财务委员会变卖烟土获益密令华北禁烟总局》1945年5月4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1页。

(80) 北平《华北日报》1946年1月27日。

(81)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禁烟总局1942—1944禁烟税收月报表》及《1941年、1943年度各项税收实额调查表》,档号2050/319、2050/320。

(82)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北禁烟各项税收月报表、收入比较表等》1943年,档号2050/320。

(83)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准财务委员会变卖烟土获益密令华北禁烟总局》1945年5月4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1页。

(84)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禁烟总局分局组织规程编制和机构调整》1945年,档号2005/589。

(85) 蒋秋明:《日伪在华北各地的鸦片统治政策》,王宏斌主编:《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第122~123页。

(86) 《1946年5月28日山西省政府民字第4519号代电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7页。

(87) 《1946年5月28日山西省政府民字第4519号代电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8页。

(88) 《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关于日本在山西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1942年1月31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9页。

(89) 杜拉柱:《血火铁证——侵华日军在晋中罪行录》,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页。

(90) 杜拉柱:《血火铁证——侵华日军在晋中罪行录》,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31页。

(91) 《博爱县大辛庄毒化实况报告书》1943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2~1563页。

(92) 《豫北之敌施行毒化政策,设立公司制造毒品》,《民国日报》1943年9月20日。

(93) [美]马丁·布思著,任华梨译:《鸦片史》,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184页。

(94) 从1938年到1944年,朝鲜每年的罂粟种植面积大致在6000~8000公顷,有3万~8万名农民从事这一职业,生产了大约2.6万~3.9万公斤的生鸦片,除向关东州、伪满洲国、台湾各专卖局输出生鸦片外,1938—1944年间还生产了吗啡1194公斤,海洛因2792公斤。这些海洛因生产几乎都集中在1938年和1939年两年内。这批海洛因究竟走私到了什么地方?毋庸多作证明。

(95) 《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7页。

(96) [美]马丁·布思著,任华梨译:《鸦片史》,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188页。

(97) 耿宝元:《日伪时期衡水城关的白面馆和土膏店》,《河北文史资料》1989年第3期,第188页。

(98) [美]马丁·布思著,任华梨译:《鸦片史》,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187页。

(99) [韩]朴橿:《20世纪前半期东北亚韩人与鸦片》,第271页。

(100) 在青岛每两鸦片的平均销售价格,在1939年为9元,1940年为12元,1941年为18元,1942年25元,1943年为68元,1944年为450元,1945年春天3000元,夏天为5000元。1946年5月6日,中国国民党青岛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岛总字第0186代电抄送文。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6~1587页。

(101) 1946年5月28日山西省政府民字4519号代电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9页。

(102) 原注:伪政府只是傀儡,我们假定其在此方面的收入可以另一方面的收入抵充。

(103) 原注:因海洛因的销售额当因战争的拖延化而愈为增加,故假定1939年的零售额只为1943年零售额的2/3,较为合理,则1939年标准年的海洛因零售额当为10707磅。在海洛因的售价上,如果我们以1939年售价每磅为1943年的每磅售价伪币26000元的2/3,因除去通货膨胀的因素之外,各类毒品的售价当因战争拖延化愈为涨价,1939年至1943年4年期间,涨价1/3,应属可能。

(104) 原注:1939年,海洛因在华北的销售额为1943年的2/3之说,系本文作者的假定,因为由于日伪的大力推广吸食海洛因,甚至日本占领区内的穷乡僻壤亦多有吸食海洛因者,故1943年较之1939年之海洛因吸食者增加1/3,实为相当保守的估计额。至于日本人私销海洛因的利润为30%~40%,则据[日]江口圭一:《日中アヘン战争》第83页。作者取其中间的数字,故利润为35%。

(105) 李恩涵:《日本在华北的贩毒活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7期,1996年,第88页。

(106) Foreign Office(U.K.),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6,P.10.

(107) [日]冈田芳政等:《续:现代史资料(12):阿片问题》,东京:みすず书店,1986年,第421页。

(108)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8页。

(109) Foreign Office(U.K.),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6,pp.9-10.

(110) 例如,号称毒品“四大金刚”之一的陈昆元与日伪军头目关系密切,为虎作伥,不仅在天津城内开设毒品店,还在天津附近的大城县也开设有专门推销海洛因的商店,每月获利不下1000万元。

(111) 《华北有关麻药秘密会社之实况》,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续:现代史资料(12):阿片问题》,东京:みすず书店,1986年,第421页。

(112)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8页。

(113) 1946年5月6日中国国民党青岛特别市执行委员会仁总字第0212号代电,1946年4月26日中国国民党青岛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岛总字第0186号代电,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6~1587页。

(114)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河南强令普种鸦片等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1945年4月25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1页。

(115)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敌伪在河南孟县逼令普种鸦片致外交部电》1943年2月24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0页。

(116) [日]冈田芳政等:《续:现代史资料(12):阿片问题》,东京:みすず书店,1986年,第463页。

(117) 《1942年1月26日重庆中央日报中央社兴集24日电文》,《1946年3月4日军委会调查统计局报告》,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78页。

(118) 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3页。

(119) 《1946年4月内政部陕晋区烟毒核查专员夏秋阳报告》,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7页。

(120) 《华北有关麻药秘密会社之实况》,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编:《续:现代史资料(12):阿片问题》,东京:みすず书店,1986年,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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