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9月世界大战爆发之后,波斯鸦片的运输日形困难,最后一批鸦片的运输不得不依靠军舰保护。在波斯鸦片的输入于1940年底中断之后,宏济善堂经销的鸦片主要来自蒙疆地区。那么,从蒙疆究竟输入了多少鸦片?价值几何?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一个计算利润的尺度。1939年每两生鸦片在平津的黑市价格为20元,而在鸦片产地万全县,农民交纳一两鸦片只能得到3元左右,(108)其间差价为17元,除去飞机运输费用1元左右,每两获利不下16元。按照这一说法,鸦片的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比值为1∶6.67。但由于这个比值反映的是黑市价格,不宜作为日伪政权获取利润的标准。

1941年在绥远省托克托县,鸦片收购价每两按上中下规定约在7~9元之间,(109)平均每两8元。这一年,蒙疆运到上海和华中的鸦片每两售价40元左右,获利至少在32元以上。(110)按照这一说法,产地鸦片征收价格与华北、华中的消费价格为1∶5左右,适当考虑运输费用和华北过境费(每两费用为0.5元),其比值是1∶4.7,鸦片的销售利润正好是蒙疆收购价格的3.7倍。这一说法与1938年至1940年间华中宏济善堂销售波斯鸦片的利润率是相同的,与江口圭一在其著作中计算得到的“3.8倍的暴利”也是一致的。(111)

从现有资料来看,1939年华中地区得到了蒙疆地区配给的鸦片10万两,(112)当年平均收购价格每两为3.74日元,每两配价9.55~10.55日元,平均为9.91日元。本年度使用飞机运输,每两鸦片的运费是0.7日元,每两配价与运输费合计为10.61日元,购买10万两蒙疆鸦片,华中宏济善堂为此要付出1061000日元。以收购价格(即每两平均3.74日元)的4.7倍计算,其售价为1757800日元,从中扣除蒙疆的配给价值,纯利润为696800日元,本年度1日元可以兑换0.25美元,折合348400美元。

1940年蒙疆地区实际收缴了4925989两鸦片,当年收买价格为一等品8日元,二等品7日元,三等品6日元,政府再以平均8日元的价格从“土药组合”手中收缴,然后加上每两税金2.5日元,即10.5日元的价格出售给土药组合。土药组合根据指令,将其以15~16日元(部分以18日元)的价格配给各地。蒙疆鸦片输入华中地区最初使用飞机运输,1940年秋天的大批量运输改为火车运输,每两鸦片向华北地区缴纳运输费0.15元、过境费0.35元,运输费和过境费合计0.5元,每两到达华北的鸦片配给价不会超过16日元。(113)华中宏济善堂购买蒙疆鸦片2005000两,需要付出配价与运费32080000日元。根据宏济善堂的鸦片定价可知,1940年2月运到上海的蒙疆鸦片成本费为法币20元,是时日本在上海发行的军用券(与日元同值)80元相当于法币100元,20元法币正好折合军用券16元。此后法币继续贬值,鸦片成本费依照法币计算自然随之提高,11月法币29元。1940年秋季在上海蒙疆鸦片的销售价格每两为法币40元左右,折合军用券33元左右,正好是蒙疆鸦片收购价格7元的4.6倍。因此,本年的销售价值相当于收购价值的4.7倍,应当是比较接近实际的。按照销售价格相当于收购价格的4.7倍计算,则其销售价值为65964500日元,从中扣除需要支付蒙疆的32080000日元,纯利润为33884500日元,本年度1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为0.24日元,折合8132280美元。

1941年度,“兴亚院”确定的鸦片供需计划是:蒙疆收缴700万两,其中350万两输入华北,350万两输入华中。实际上这一年由于罂粟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产量提高,收缴量也大幅度提高。总收缴量达到11145866两,与预计量的7550000两相比,提高了47.6%。配给华中的鸦片数量也因此达到3848000两。本年度,蒙疆鸦片供应价格“兴亚院”原计划为每两14日元,因秋季供应过剩,每两收购价格平均7日元左右,配给价调低为13~13.5日元,平均为13.25日元。(114)加上过境费、运输费每两0.5日元,运输到华中的鸦片每两成本费为13.75日元,加上其他因素,也高不过14日元。因此,华中宏济善堂为得到蒙疆的3848000两鸦片,大约需要支付53872000日元。本年度上半年蒙疆鸦片在上海的销售价格为中储券43元左右,(115)折合军用券34元,相当于原来收购价(7日元)的4.7倍。按照这种销售价格比例,我们推得1941年度宏济善堂销售蒙疆鸦片总值大约为126599200日元,从中扣除支付蒙疆鸦片的费用,纯利润为72727200日元,本年度1日元可以兑换0.23美元,折合16727256美元。

1941年度,华中管内收购鸦片预计为445000两,假定这一计划如数完成,其价格与利润也按蒙疆鸦片计算,华中宏济善堂还可以得到11525500日元的利润,折合2650865美元。所以,1941年度,华中宏济善堂与伪政权通过收购管内土产鸦片和销售蒙疆配给鸦片所获得利润有19378121美元。

1942年度,蒙疆鸦片实际收缴量没有达到“兴亚院”的要求,但是,由于上年剩余很多,实际配给华中的鸦片仍然达到了5027000两。(116)每两配给价大约是16.5日元,加上运费、过境费等需要支付0.5日元,合计每两17日元。因此,宏济善堂为此需要支付85459000日元。蒙疆运到上海和华中的鸦片,每两售价一般在40日元以上。(117)若以蒙疆鸦片收购价7.1日元推算其利润,华中宏济善堂的销售价值为167750990日元,从中扣除需要支付蒙疆等的费用,纯利润为82291990日元,本年度1日元可以兑换0.23美元,折合18927158美元。(118)

本年度“兴亚院”的华中鸦片收购计划量是130000两,假定这一计划如数完成,同样按照蒙疆鸦片收购价格计算其利润,则华中宏济善堂由此也可获得3415100日元,折合785473美元。这样,1942年度,华中宏济善堂通过收购本地鸦片和销售蒙疆鸦片所获得的利润有19712636美元。

1942年度由于蒙疆没有完成收缴任务,在“大东亚省”召开的鸦片供需会议上,配给华中和华南地区的鸦片只有1950000两。1943年蒙疆鸦片的收缴价格平均仍然是8.2日元,政府补偿价格是11日元,配给价格16.5日元,加上每两鸦片0.5元的过境费和运输费,宏济善堂为1950000两蒙疆鸦片所支出的费用是33150000日元。从1942年8月开始,法币在伪政权统治的华中地区逐渐崩溃,同时中储券也严重贬值,各种物价暴涨,(119)因此宏济善堂的蒙疆鸦片定价也一路攀升(如表61)。法币、中储券、军用券之间比价激烈波动,货币形态杂乱,换算极为困难,而且难以达到准确。这里,只能依照每两收购价格8.2日元的4.7倍加以推算:半年度销售总价值为75153000日元,从中扣除支付蒙疆地区的费用,纯利润为42003000日元。当年,日元对美元的比价略有下跌,大致在5∶1左右,折合8400600美元。

表61 1942年6月—1943年10月1两蒙疆鸦片在上海的销售价格(中储券)

1942年6月—1943年10月1两蒙疆鸦片在上海的销售价格(中储券)

资料来源:南京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藏:《宏济善堂订定各项特货价目》,档案号2010/7470。

由于1943年底在华中各城市爆发了群众性的抗议“毒化”运动,华中宏济善堂于1944年3月草草收场,其毒品事业被汪伪政权所继承。关于1944年度华中鸦片的配给量,蒙疆方面没有明确记载,可资参考的只有该年度的蒙疆预算数字,一般会计的岁入、岁出都是14631万余日元,清查榷运特别会计的岁入为18292万余日元,岁出为13713万余日元,岁入余额为4579万余日元。但由于蒙疆地区通货膨胀严重,不便进行直接比较。华中方面的资料是:“从1944年4月开始到同年年底,从内蒙古输入的鸦片月平均在10万盎司以下,是宏济善堂时期输入额的40%以下。”(120)根据这一说法,1944年4月以后,平均每月的输入量为90718两,(121)那么,这一年的后9个月输入的蒙疆鸦片应为816466两。1944年4月以后的每月平均输入量相当于华中宏济善堂在1944年3月以前月平均输入额的40%。由此,可以推算出1944年第一季度每月的输入量为196872.5两,(122)3个月累计为590617.5两(78749÷40%×3=590617.5两)。1944年度,华中输入的蒙疆鸦片总量为1407083两。

推算1944年度鸦片利润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不是输入华中的鸦片总量的多少,而是缺乏蒙疆的收购价格和配销价格,同时由于1943年以后华中地区通货膨胀相当严重,特别是后半年物价上涨指数变化很大,很难找到相对稳定的数据,所以在此不得不借用1943年度的蒙疆鸦片收购价格(8.2日元)、配销价格(17日元)和日元对美元的兑换率,由此推得表62。华中伪政权销售蒙疆鸦片总值为54228979日元,除了支付蒙疆23920411日元外,纯利润为30308568日元,折合6061714美元。

根据以上综合分析,参考表2,将推算结果制成表62,这是宏济善堂推销蒙疆鸦片的初步结论。在此必须指出,所谓纯利润自然不是纯的,还有许多费用需要从总利润中开销,诸如“国税”“总局利益金”“分堂利益金”“股东红利”“总公会费”“地方会费”“特业公会费”“汇水借金”“准备金”以及各种办公费等。参与瓜分利润的人员自然更多,在此不必一一细究。宏济善堂从1939年6月宣布成立,到1944年3月宣布撤销,共计销售蒙疆鸦片13520612两。这一数据比里见甫供词中提到的“1000万两”精确一些(123),与事实基本吻合。

表62 1939—1944年蒙疆鸦片输入华中情况一览表

1939—1944年蒙疆鸦片输入华中情况一览表

汪伪南京政权内政部次长袁愈佺在供词中曾经谈及宏济善堂历年配销蒙疆鸦片的数量。他说:“兴亚院历年核准宏济善堂运销烟土之数量:民国二十九年度约五百余万两,三十年度约四百五十万两,三十一年度约三百五十万两,三十二年约三百万两。”(124)这种说法不够精确,仅供参考。

上述蒙疆鸦片只是华中宏济善堂经手的鸦片来源之一,事实上输入伪满鸦片与征收管内鸦片也是华中宏济善堂的实施毒化阴谋的重要手段。关于输入伪洲鸦片的资料,现在也不完整,难以窥见真相,而有案可稽的,至少有这样几笔:第一笔是1940年由“兴亚院”配给的100万两;第二笔是1941年经古海忠之、夏目忠雄、池田金人、安滕道夫以每两35满元的价格将10万两鸦片出售给华中宏济善社;(125)第三笔是1944年10月,由武部六藏与古海忠之出售给南京伪政权的30万两,“这笔买卖双方的经手人,伪满方面是总务厅长古海忠之,南京政权方面是驻伪满大使陈济诚。这项鸦片10月交货后,由陈济诚亲自押运到南京。这批鸦片的卖价,每两50元。该年伪满政府向种烟农民收买的价格,特等每两18元,一等每两16元,二等每两14元,三等每两12元。据说当时伪满的私行市价每两约600多元,可以想象南京、上海的黑市价格会更高”;(126)第四笔是1945年4月根据华中的要求,古海忠之卖给其10万两,每两价格是50元,这笔资金主要充当在华中的“满洲国职员”的物价津贴,剩余的资金,伪满洲国购买了汽车和棉织品。

以上四笔热河鸦片合计为150万两,前两笔鸦片110万两由宏济善堂负责配销,后两笔40万两由汪伪政权转卖出去。由于缺少热河的收购价格,加之1944年以后华中地区通货膨胀严重,各种货币比价变化没有规律,推算其价值存在一定困难,这里不得不借用宏济善堂在华中配销蒙疆鸦片每两获得纯利1.3美元的平均价格进行推算:配销150万两热河鸦片,纯利为1950000美元,华中宏济善堂可以获取1430000美元,汪伪政权可以得到520000美元。

华中宏济善堂还在占领区开放罂粟种植禁令,指定苏北和皖北生产鸦片,每年派出大批采办委员到各地采购鸦片。根据1939年“兴亚院”的计划,1940年度华中管内鸦片收缴量为100万两,1942年度华中管内的鸦片收缴量是13万万两,实际上宏济善堂在华中地区收购了多少土产鸦片?这方面的资料明显缺乏,暂且不论。

综上所述,宏济善堂销售波斯鸦片4400箱,获利20000000美元;销售蒙疆鸦片14337078两,获取纯利58597408美元;销售热河鸦片1500000两,牟取暴利1950000美元。三项合计80547408美元,这还不包括管内生产的鸦片利益。高达8055万美元的鸦片利润,绝大部分由里见甫呈交给“兴亚院”(或“大东亚省”),汪伪政权只拿去了其中极小一部分。

“以战养战”是日本侵略政策的既定方针,“以毒养战”则是这个侵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日本侵略者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赤裸裸的反人道政策和方针呢?毒品收入由谁来支配呢?汪伪政权的内政部长梅思平是重要当事人之一,自然了解其中秘密。他这样写道:“至于鸦片之贩卖,则为日本政府高级人员之有系统的计划,其原因有下列数点:一、日本自占领内蒙后即成立所谓自治政府,但内蒙收入甚微,而当地农民又素有种植鸦片之习惯,于是‘蒙疆政府’即不得不以收卖鸦片为政费之大部分收入。二、日本自战争以来财政困难,故在中国到处搜括,无孔不入,鸦片收入自为彼所垂涎。内蒙收卖鸦片之汇兑系先解东京,由大藏省支配,其中即有一部分为大藏省所截留,其数字甚为机密,无可估计,但事实则确然有之。至烟土运至上海等处,卖出后其利益又大部分直解东京。据调查所知,在东条内阁时此种款项即为内阁之机密费,内阁对国会议员之津贴即从此款开支。事虽秘密,但知者甚多,日本国内亦有以此攻击东条者,此亦确有之事实,但证据则不易搜集(若宏济善堂簿据能够搜获,则可略见痕迹)。”(127)这种说法与前引伪内政部次长袁愈佺的笔供是完全一致的。(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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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籍传:《禁绝鸦片与抗战建国》,《湖南禁烟月刊》第17期,第16页。

(2) 《中华国民拒毒会要求焚毁查获的日人烟土》,《民国日报》1930年12月3日。

(3) [日]山田豪一编:《ォルド上海鸦片事情》,东京:亚纪书房,1995年,第37页。

(4)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页。

(5)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69页。

(6) 计有《江苏省限期禁烟办法大纲》《江苏省限期禁烟取缔吸户章程》《江苏省限期禁烟取缔土膏行店章程》《江苏省党政军服务人员及学校员生限期戒烟办法》《江苏省禁烟委员会组织章程》《江苏省县禁烟委员会组织章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办事细则》《江苏省县禁烟委员会办事细则》《江苏省限期禁烟取缔吸户实施办法》《江苏省土膏行店售吸所请领牌照凭证办法》《江苏省各县烟民登记领照规则》《江苏省土膏行店营业规则》《江苏省售吸所营业规则》《江苏省土膏行店批购烟土办法》《江苏省鸦片土贩积存私土限期登记办法》《各县登记领照期内申请戒绝及已登记无力领照烟民领取临时执照办法》《各县登记领照期内申请戒烟及已经登记无力领照烟民免费施戒办法》《江苏省禁烟委员会调查员任用条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调查员服务条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办理调查员训练班办法大纲》《江苏省禁烟委员会调查员训练班组织规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调查证使用规则》《江苏省戒烟医院组织规程》《江苏省各县戒烟所组织规程》《江苏省各县戒烟所筹设办法》《江苏省各县戒烟所所长及医生任用章程》《江苏省禁烟调验规则》《江苏省烟民戒烟规则》《江苏省禁烟委员会稽核规程》《江苏省禁烟委员会稽核烟民戒烟及土膏行店发售状况办法》等30种。

(7)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0~1071页。

(8)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4页。

(9)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3页。

(10)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3页。

(11)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71页。

(12) 张开琏:《六年来之禁政及今后善后办法》,《湖南禁烟月刊》第17期,第7页。

(13)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2页。

(14)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5~66页。

(15) 《极东国际军事裁判速记录》,东京:雄松堂书店,1968年,第724~725页。

(16) 《各省禁烟情况》1934年春—1935年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69页。

(17)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编:《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年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1937年印,第19页。

(18) 南方开发金库调查课:《共荣圈阿片事务》1943年8月,[日]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みすず书房(美铃书店),1986年,第195页。

(19) 民国二十六年内政部禁烟委员会补印《禁烟年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4页。

(20) 即“合法外国侨民而持有日本领事当局发给之采购证者,以及登记药商”。

(21) 民国二十六年内政部禁烟委员会补印《禁烟年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3页。

(22) 民国二十六年内政部禁烟委员会补印《禁烟年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4、1535页。

(23) 民国二十六年内政部禁烟委员会补印《禁烟年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4、1535页。

(24) 《国民政府内政部呈报国际最近禁烟及关系敌人阴谋情形案》1938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6页。

(25) 苏锡文,又名松治,1891年生于福建厦门。早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系,1920年代曾先后担任福建省财政局长、广东大元帅府财政署长兼民政司长。后来在上海江湾持志大学任教授,从事思想文化研究,主张“天下一家,万法归一”。曾被国民政府以反政府罪通缉。1935年,日本策划华北事件,苏前往投靠,任兴中公司嘱托(顾问)。不久返回上海。1937年12月淞沪战火一停息,苏锡文便在浦东东昌路挂起“上海市大道政府”的太极图杏黄旗。1938年3月28日,以梁鸿志为“行政院”院长的南京伪维新政府开张,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南京、上海两个特别市。“大道市政府”更名为“上海市政公署”,苏锡文改任督办上海市政。10月16日,“上海市政公署”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政府”,傅筱庵为市长,苏锡文为秘书长。1940年10月11日傅被刺杀后,苏锡文曾在陈公博到达之前暂时代理上海市长。

(26)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9页。

(27) 从伊朗订购的2900箱鸦片陆续运到中国,有的存放在澳门,有的经上海运到塘沽,有的卸运到虹口。邓一民编:《日本鸦片侵华大事记(1912—1945)》,《近代史资料》第98号,1999年,第85页。

(28) 《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事第655号公函》,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9页。

(29) 楠本实隆,1912年毕业于陆军大学(第33期),1936年晋升为日本陆军大佐,1939年为日本陆军少将,就任“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次长兼政务局长。1940年4月,改任步兵第9旅团长。1941年10月,升任中将,任第57师团长。1943年4月,改任伪满洲国军政部顾问。1944年10月,任“大东亚省”驻北平全权公使。战后没有受到战争罪犯惩罚。藤濑一哉:《昭和陆军“阿片谋略”の大罪——天佑钱组はいかに企画、实行したか》,东京:山手书房新社,1992年,第107页。

(30)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31)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页。

(32)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页。

(33)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页。

(34) 1939年3月14日,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三菱商务株式会社以利益均分为原则,合组了一家子公司,由南京的伪维新政权颁发执照,专门负责汉口、广州、厦门等地的国外鸦片供应。Pritchard and 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P.4862,“Import of Persian Opium”(Prosecutor No.9561/Exhibit No.416.)

(35) 《外务省关系および电报文书》,载[日]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みすず书房(美铃书店),1986年,第546页。

(36) 《对华北之鸦片、麻醉品对策指导根本方针案》,载[日]冈田芳政、多田井喜生、高桥正卫等:《续现代史资料》(12),“鸦片问题”,みすず书房(美铃书店),1986年,第261页。

(37) 里见甫,曾化名李见甫、里见、李鸣、李思吾、李基夫,于1897年(明治三十年)出生于日本福冈,1916年6月毕业于上海同文书院(第13期),入青岛平冈商会服务,买卖猪毛。后来担任天津日文报《京津日日》的经济记者,之后转任《经济日报》北京版《北京新闻》(日文)主编。1928年,改任满铁南京事务所所长(嘱托)。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担任关东军第四课的宣传工作,并于1932年12月成立伪满洲国通信社。后来在天津化名李鸣创办中文报《庸报》,并担任热河鸦片南运与天津生产海洛因等毒品的总销售工作。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在日本参谋本部第八课影佐祯昭大佐的邀请下来到上海,受楠本实隆派遣负责组织贩毒机构。《上海资料汇编》上册,第390~391页。

(38)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

(39) 盛文颐,号幼庵,系清末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之侄,在盛宣怀的子侄中排行老三,故人称盛老三,是一个善于察言观色、见风转舵的家伙。身长不满1.5米,满脑子坏主意,生活奢侈,吸毒成瘾,晨昏颠倒,白天吸鸦片睡大觉,晚上则精神百倍,与杜月笙等青帮关系密切。盛文颐还是“裕华盐公司”的头子,负责统筹沦陷区的食盐。鸦片与食盐,一黑一白,都是日进斗金的暴利行业,官场与黑道左右逢源,因此,人们又称其为“黑白大王”,曾住现上海市瑞金二路118号的“三井花园”。

(40) 《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事第655号公函》误写为“蓝苞荪”,罗鸿仪误写为“罗洪义”,朱振华误写为“吴振华”。《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事第655号公函》,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89~1590页。蓝芑荪是广东大埔人,一贯做鸦片生意,是流氓大亨杜月笙徒弟任文桢之徒弟,经营范围在南京、苏州、杭州一带,抗日战争胜利后逃亡香港。严春堂是上海人,艺华影片公司的老板,长期经营鸦片,主要销售上海、松江、青浦一带,1949年后病死。

(41)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页。

(42)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宏济善堂设立要纲》,档号2010/4963。

(43) 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8页。

(44)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总局转呈特业总公会组织章程草案》,档号2010/6220。

(45)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总局呈华中宏济善堂组织法、组织规程草案及会议记录》,档号2010/6216。

(46) 《国民政府内政部呈报国际最近禁烟及关系敌人阴谋情形案》1938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7页。

(47) 《国民政府内政部呈报国际最近禁烟及关系敌人阴谋情形案》1938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7页。

(48) 朱庆葆:《日本侵华毒化机构——华中宏济善堂研究》,王宏斌主编:《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第314页。

(49) 袁愈佺:《宏济善堂之内幕》1946年1月22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48页。

(50) 华中地区的日本军用券价值与日元相等,1939年每4元军用券可兑换1美元。

(51) Pritchard and 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pp.4884-4885,p.4872.

(52) 《国民政府内政部呈报国际最近禁烟及关系敌人阴谋情形案》1938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38页。

(53)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9页。

(54) 《南京新报》1939年5月1日,第1版。

(55) Pritchard and 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P.2653.

(56) 夏国尧、黄少吟:《日伪武汉戒烟局的黑幕》,《武汉文史资料》第7辑,第78~79页。

(57)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修正维新政府戒烟制度要纲说帖》,档号2010/6203。

(58) [日]江口圭一:《日中ァへン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88年,第135页。

(59)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4页。

(60)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4页。

(61)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修正维新政府戒烟制度要纲》,档号2010/6203。

(62)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宏济善堂组织人事应用印信等文书》,档号2010/7466。

(63)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总局呈华中宏济善堂组织法、组织规程草案及会议记录》,档号2010/6216。

(64)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65)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总局呈送调查登记烟浆及处罚私浆简则收毁暂行办法》,档号2010/6206。

(66)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芜湖地方戒烟局订定种植罂粟登记办法卷》,档号2010/6214。

(67) 《三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字第142号公函》,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94页。

(68)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采办委员会及采办烟浆委员会组织规程办事通则草案》,档号2010/6219。

(69)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宏济善堂采办特货卷》,档号2010/6243。

(70)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戒烟总局呈送特货新印花样张卷》,档号2010/6245。

(71) Pritchard and 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P.4416.

(72) [日]山田豪一编:《ォルド上海鸦片事情》,东京:亚纪书房,1995年,第132~133页。

(73)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4页。

(74) 《宜昌县阿片专卖处要领》,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55页。

(75) 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第59页。

(76)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湖北及港九实施鸦片专卖公函》1943年1月15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58页。

(77)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湖北通山县实行毒化情形致外交部函》1943年4月27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3页。

(78)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湖北云梦县实行毒化情形致外交部函》1943年5月24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3页。

(79)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第九战区沦陷县份毒化情形公函》1943年2月17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0页。

(80)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北禁烟总局及所属单位办理宣传禁烟事项有关文件》1945年,档号2050/200。

(81) 上海市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罪行史料汇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82)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沦陷区毒化概况》,档号12(2)/1312。

(83) 江泽民:《忆厉恩虞同志》,《世纪风采》1998年第8、9期,第4页。

(84)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宏济善堂呈报各地特业商店被青少年团捣毁情形》,档号2010/7468。

(85)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宏济善堂呈报各地特业商店被青少年团捣毁情形》,档号2010/7468。

(86) 林柏生(1902—1946),别号石泉,广东信宜人。1920年考入广州岭南大学,1925年任汪精卫秘书,同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留学。1926年9月回国任黄埔军校政治教官。1927年随汪精卫去法国,曾创办《欧美通讯》。1929年在香港创办南华通讯社。1932年在上海创办《中华日报》。1934年任国民党政府立法委员。1938年10月随汪精卫从重庆逃到河内。汪伪政权成立后,任伪国民党中央常委、宣传部长、伪安徽省长兼蚌埠绥靖公署主任。日本投降后,于1945年8月25日逃亡日本,10月3日被押解回国。1946年5月31日,首都高等法庭判处其死刑,10月8日以汉奸罪在南京被处决。

(87) 《南京高等法院1946年5月25日联合军最高司令部总本部国际检查局(阿片吸烟禁止处理经过事情)》,《极东国际军事裁判记录检查侧证据书类》,第82卷,检查侧文书9560/7号。

(88) 《审讯盛文颐录供》,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85页。

(89) 邓祖禹有妻妾七八人,在南京中正路吉祥里及朱雀路之四象桥各置主宅一处。《陆军总司令部调查室关于邓祖禹勾结奸商贩毒致首都高等法院函》1946年5月27日,南京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09页。

(90) 《申报》1943年12月19日。

(91) [日]江口圭一:《日中ァへン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88年,第196页。

(92)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5页。

(93) 《中华日报》1944年3月1日,《新闻报》3月2日,《申报》周刊3月3日。

(94) 袁愈佺:《宏济善堂之内幕》1946年1月22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48页。

(95)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5~438页。

(96)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5~438页。

(97)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华中宏济善堂呈准结束》1943年12月31日,档号2010/7467。

(98)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6页。

(99)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0页。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5页。

(100) 任期为1944年5月至12月。此前为范忠,任职2星期。1945年1月至8月伪禁烟总局局长由陈公博的亲信陈实秋担任。

(101) 李恩涵:《日本在华中的贩毒活动(1937—1945)》,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1998年,第220~221页。

(102) 中华民国时期库平1两等于37.24克,关平1两等于37.7994克。

(103) 1938年,里见甫与盛文颐合伙销售的第一宗伊朗鸦片就有2000箱(每箱72公斤,合160磅,或1920两)。1939年销售了7150箱鸦片,其中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运入伊朗鸦片3000箱,由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运进伪满鸦片3000箱,同时运进伊朗鸦片1150箱。Pritchard and Zaide,eds.,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pp.4884-4885,P.4861,“U.S.Treasury Attache at Shanghai(April 5,1939)”,(Exhibit No.424.)

(104) [日]江口圭一:《日中ァへン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88年,第100页。

(105)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106)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页。

(107)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5页。

(108) 王金城:《万全县鸦片毒害的始末》,《张家口文史资料》第22辑,第224页。

(109) 《陈应道就敌伪在绥远省托县种毒获取高额收入致傅作义电》1941年12月8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6页。

(110)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察哈尔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1942年8月24日,档号不详。

(111)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5页。

(112)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113) “蒙疆土药运往华中售卖,向用飞机运输,每两运费7角。现在运往华中土药约200万两,拟改火车运输,每两运费约需1角5分。拟向我方缴纳通过华北辖境运费,每两3角5分,请发通过运输执照。”(《伪华北禁烟总局请示蒙疆土药运往华中所征过境费标准稿呈》1940年10月25日,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40页。)

(114)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81页。

(115) 1941年1月伪中央银行储备券刚刚发行,与法币的兑换率为1比2;法币购买力继续下跌,100元只能兑换军用券40元左右。

(116)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3页。

(117) 1942年8月24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察哈尔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其大批烟土,伪政府以官价4元至8元收买,航运上海售价40元之巨。”(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54页。)

(118) 就现有资料来看,从1941年7月到1942年6月的一年时间内,由华中宏济善堂配销到各地的鸦片有5153000两:苏、浙、皖三省3276000两,湖北710000两,广东886000两,福建281000两。

(119) 依照中储券计算,一石粳米的售价是:1942年6月为343.13元,9月为435元,11月682元,1943年2月1219元,6月为1054元,9月1786元,11月1942元,1944年2月3238元,6月9450元,9月为10250元,11月为24000元。(朱斯煌:《民国经济史》,百宋铸字印刷局,1948年,第543页。)

(120) [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81页。

(121) 即10万盎司,每盎司合28.3495克。华中当时市秤与蒙疆地区相同,每两合31.25克。

(122) 1944年3月以前,蒙疆鸦片每月平均输入华中196872.5两,也是基本可信的,因为1943年由蒙疆配给华中的鸦片全年为1950000两。

(123) 里见甫在供词中说:“我卖的鸦片在该组织中占多大比例已记不清了,大致有波斯鸦片4000箱,蒙古鸦片1000万两。”(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124) 袁愈佺:《宏济善堂之内幕》1946年1月22日,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48页。

(125) 中央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46、820页。

(126) 中央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46、820页。

(127) 梅思平1945年12月笔供:《办理禁烟之经过情形》,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3~434页。

(128) 袁愈佺1946年1月22日笔供:《宏济善堂之内幕》,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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