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病是淋病双球菌引起的接触性传染病,主要引起泌尿生殖器化脓性炎症,为性传播疾病之一。本病属中医“淋证”的范畴。

基本原则

病例选择标准

一、诊断标准

1.西医诊断标准

(1)病史:有婚外性行为或有配偶感染史及其他密切接触史,潜伏期平均为3~5天。

(2)临床表现

①无并发症者:男性有尿急、尿频、尿痛、尿道口流脓(开始为浆液状分泌物,渐为黄色黏稠脓性或脓血性分泌物)、尿道口红肿以及全身不适等。女性除有轻度尿路刺激症状外,还可有外阴瘙痒、白带增多、宫颈充血、触痛、脓性分泌物等,挤压尿道旁腺有脓液渗出。

②有并发症者:男性可出现淋菌性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尿道炎、尿道狭窄;女性可出现淋菌性输卵管炎、淋菌性盆腔炎、输卵管或者卵巢脓肿及其破裂后所致的盆腔脓肿、腹膜炎等。

(3)实验室检查

①男性尿道口、女性宫颈涂片:镜检可在多形核白细胞内查到革兰阴性双球菌。

②淋球菌培养阳性。

2.临床分期标准

(1)急性期

男性:有尿道刺激症状(尿频、尿急、尿痛或终末排尿痛),尿道口红肿,尿道有脓性分泌物。

女性:脓性白带增多,宫颈黏膜红肿或糜烂,或有尿道刺激症状(尿频、尿急、尿痛),尿道有脓性分泌物。

(2)慢性期

男性:有轻微尿道刺激症状(尿道有轻度瘙痒感或灼痛),伴清晨尿道有糊口现象,有淋丝,或伴有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膀胱炎、尿道狭窄等。

女性:无典型症状,可有宫颈肿胀,白带增多,或尿道黏膜肥厚,呈乳头状或息肉状,膨出于尿道外口,或尿有淋丝,并可伴有前庭大腺炎、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盆腔炎等。

3.中医辨证

  1. 膀胱湿热证:尿意频数,便时热涩刺痛,尿色混浊或深红,或尿有凝块,尿道口溢脓,女性可伴有带下量多,色黄有味,小腹作痛。舌质红,苔黄腻,脉濡数。
  2. 肾气亏虚证:久病不已或反复发作,涩痛反见减轻,淋出如脂(即淋丝),形体日渐消瘦,头昏乏力,腰酸膝软,少腹坠胀或作痛。舌质淡,苔腻,脉细弱无力。
  3. 虚实夹杂证:见有上述两证临床表现者。

二、试验病例标准

纳入病例标准:符合淋病诊断标准及中医辨证的患者,可纳入试验病例,以慢性淋病为主要研究对象。

排除病例标准(包括不适应证或剔除标准):

  1. 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下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及对本药过敏者。
  2. 合并淋菌性败血症、关节炎、心内膜炎、脑膜炎等的患者,合并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的患者,精神病患者。
  3.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观测指标

一、安全性观测

  1. 一般体检项目。
  2. 血、尿、便常规化验。
  3. 心、肝、肾功能检查。

二、疗效性观测

  1. 相关症状及体征。
  2. 尿道(或阴道)分泌物涂片镜检(每周至少1次)。
  3. 尿道(或阴道)分泌物细菌培养(2周至少1次)。
  4. 对β-内酰胺酶耐青霉素淋菌菌株(PPNG)的测定。
  5. 支原体及衣原体的检查。
  6. 糖发酵试验。

以上(1)、(2)、(3)必做,其他可根据病情及临床研究的需要选做。

疗效判定标准

  1. 痊愈: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尿道(或阴道)分泌物涂片镜检及细菌培养3次均为阴性。
  2. 显效: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尿道(或阴道)分泌物涂片镜检及细菌培养3次,有1次查到白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或淋病双球菌生长。
  3. 有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偶于过劳、酗酒及性交后出现轻微尿道不适或白带增多,尿道(或阴道)分泌物涂片镜检及细菌培养3次,有2次查到白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或淋病双球菌生长。
  4. 无效:尿道有轻微瘙痒感或灼痛,或白带增多,于过劳、酗酒或性交后症状加重,尿道(或阴道)分泌物镜检或细菌培养3次,均查到白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或有淋球菌生长。

观察、记录、总结的有关要求

按临床研究设计要求,统一表格,做出详细记录,认真写好病历。应注意观察不良反应,并追踪观察。试验结束后,不能任意涂改病历,对各种数据必须做统计学处理。

临床试验

一、Ⅰ期临床试验:目的在于观察人体对新药的反应和耐受性,探索安全有效的剂量,提出合理的给药方案和注意事项。有关试验设计(包括受试对象、初试剂量的确定)、结果的观察与记录、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试验总结等具体事项,按《新药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期临床试验:本期的两个阶段,即对照治疗试验阶段与扩大对照治疗试验阶段,可以同时进行。试验设计的要求按《新药审批办法》执行。

  1. 试验单位应为3~5个,每个单位病例不少于30例。
  2. 治疗组病例的选择,采用住院病例和门诊病例。门诊病例应严格控制可变因素。
  3. 对照组的设立要有科学性。对照组与治疗组病例之比不低于1:3,设立对照组的观察单位,对照组病例不少于30例。对照药物择优选用公认治疗同类病证的有效药物。尽量采用双盲法。
  4. 药物剂量可根据Ⅰ期临床试验结果或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经验而定。稳性期以1~2周为1疗程,慢性期以1~2个月为1疗程。
  5. 由临床负责研究的医院将试验的全部结果汇总,进行统计学处理和评价,并写出正式的新药临床试验总结。

三、Ⅲ期临临床试验:新药得到卫生部批准或生产上市后一段时间应进行Ⅲ期临床试验,目的是对新药进行社会性考察和评价。观察项目同Ⅱ期临床试验,重点考察新药疗效的可靠性及使用后的不良反应。有关要求均按《新药审批办法》执行。

临床验证

对第四、第五类新药须进行临床验证,主要观察其疗效、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

  1. 观察方法应采取分组对照的方法。改变剂型的新药,其对照品应采用原剂型药物;增加适应证的新药,应选择公认的治疗同类病证的有效药物进行对照。
  2. 观察例数不少于100例,其中主要证候不少于50例。对照组例数根据统计学需要而定。
  3. 临床验证设计与总结的要求与Ⅱ期临床试验相同。

承担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医院的条件

临床试验、临床验证的负责医院应是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参加单位应以二甲以上医院为主。

临床研究的负责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包括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对本病的研究有一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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