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与社区戒毒不衔接,戒毒效果不理想

《禁毒法》实施之前,我国禁毒措施主要是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为主,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设置的强制戒毒机构进行强制性的毒瘾生理戒断,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劳教戒毒机构进行劳动教育戒毒,这些戒毒方式都是在封闭的、与外界隔离的场所内戒除毒瘾的,在这些戒毒场所内大多戒毒者都诚心表示以后不再吸毒,但他们离开戒毒机构回到家后,又摒弃操守,重归吸毒路,复吸率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仅仅依靠戒毒机构的脱毒治疗而未较好地动员社区(家庭)支持力量参与戒毒工作,致使强制戒毒与家庭戒毒、社区戒毒脱节。就毒瘾而言,生理戒断易,心理戒断难;心病还得心药治。对于戒断毒瘾最好的“心药”是家庭、亲人、邻里,是在社区建立起来的社会支持力量,在社区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因而,从戒毒工作的实践来看戒毒工作应该向社区延伸。

(二)强制戒毒期限短,康复治疗不到位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的期限最长是1年,在这1年内,吸毒者戒除毒瘾事实上是困难的,但是,强制戒毒的期限一到,就必须解除戒治。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于中毒较深的吸毒者来说,生理毒瘾都可能没有戒除,心理脱瘾更不可能。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戒毒者在3个月后就出所。根据国际上的戒毒经验以及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3—6个月内可以解决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第二阶段一般需要3—5年才能解决心理依赖性。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对强制戒毒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所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这就意味着强制戒毒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只限于生理脱毒。对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缺失决定了它并非是一个科学的戒毒流程,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戒而不除”、“归则复吸”的恶性循环。[4]

(三)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交往群体容易使人走上吸毒路

从吸毒人员初始吸毒的原因来看,戒毒工作应该向社区延伸。从吸毒人员自身来看,吸毒一般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追求快乐,有相当多的吸毒者在吸毒之前难以从家庭、亲人、朋友、社区中得到温暖与快乐;二是逃避痛苦。吸食毒品者内心世界有各种各样的痛苦,企图从吞云吐雾中求得解脱,图得一种不可言状的享受,而毒品的药理机制可以通过刺激大脑中枢神经带来快慰。从外因来看,一部分吸毒人员初始吸毒的原因,或是出于好奇从同伴手中接过第一支尝尝鲜,或是屈服于同伴的压力不得不吸上第一口后,一发而不可收拾。因此,无论是内因还是外因,吸毒的原因都与社区生活环境质量密切相关。[5]

(四)社区是毒品蔓延的源头

从毒品交易和吸毒场所来看,社区是毒品蔓延的源头。吸毒人员往往麇集在社区的一些阴暗角落秘密地进行毒品交易和实施着各种方式的吸毒。社区中的高危人群、边缘群体经常出没于这些活动场所,久而久之,他们中的一部分就由边缘人群变成了“圈内”人,社区中的这些地方就成了毒品依赖的温床。所以,从毒品的堵源来看,戒毒工作应该向社区延伸,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截断毒品在社会上的蔓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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