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赖性药品的行为都是吸毒行为,如癌症患者使用吗啡镇痛、外伤性骨折的患者使用哌替啶镇痛等,这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吸毒行为呢?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1. 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且本人供认的。
  2. 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 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 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 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证材料印证的。
  6. 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测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上述规定为我国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快速、准确打击吸毒违法行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执法实践证明该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以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吸毒行为的认定并不好把握,特别是对于处方药的使用,如吗啡、丁丙诺啡、三唑仑、曲马多、含阿片的止咳糖浆等。对于这些吸毒行为的认定还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注意使用时间、地点:如果一个人在家中、在睡觉前使用了一定量的三唑仑帮助睡眠,我们一般不认为他在吸毒;如果一个人在家中、在咳嗽时使用了某些止咳糖浆,我们也不认为他吸毒。但如果以上情况发生于娱乐场所、发生于聚会时就要区别对待。

注意使用动机:这是一个十分复杂,难以判断,但很重要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使用医师为治疗他摔伤的膝盖而给他开出的麻醉药品,大多数人不会认为是吸毒。但如果他使用这种麻醉药品只是喜欢药品带给他的那种感觉,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在吸毒。对于如何判断其动机,主要一点是寻找该行为发生情境中的一致性(何时、何地)。

注意使用方式、途径:这同样是重要的,常会成为判断的关键。多年以来,氯胺酮常被用于创伤外科的麻醉用药,虽然在麻醉恢复过程中会产生兴奋、躁动、幻觉,我们并不认为是吸毒。但若将相同量的氯胺酮粉剂“吸入”鼻内,会在较短的时间是产生兴奋、激动等感觉,并导致严重的依赖,我们就认为是吸毒行为。如果一个人使用丁丙诺啡片剂含服镇痛,我们不认为是吸毒,但如果这个人将该含片用于注射,我们就认为是吸毒。改变原来的用药途径对于吸毒的认定十分重要。

注意使用剂量:正常使用与滥用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对于处方药而言,如某些止咳糖浆的滥用,取决于人们的用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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