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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工作实践与研究工作中,最常用的诊断标准是DSM-Ⅴ、CCMD-3、ICD-10。现将DSM-Ⅴ、CCMD-3、ICD-10关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与诊出原则介绍如下,其中DSM-Ⅴ由北京安定医院的盛利霞主任翻译。

物质相关和成瘾障碍包括10种物质:酒精;咖啡因;大麻;致幻剂(有不同类别的中枢神经药物,包括苯环己哌啶或具有相似作用的芳香环己胺和其他的致幻剂) ;吸入剂;阿片样物质;镇静剂;催眠药;抗焦虑药;兴奋剂(苯丙胺类物质,可卡因和其他的兴奋剂) ;烟草;和其他(或未知)物质。这10种物质尽管种类不同,但是共同之处就是过量服用药物都直接激活大脑奖赏系统,而奖赏系统和行为及记忆的强化有关,被激活后可以影响正常的行为。所滥用的药物直接激活奖赏通路,而不是通过适应性行为来激活。虽然每一种药物产生奖赏的药理机制不同,但是这些药物通常都是通过激活奖赏系统并产生愉悦的感觉,就是平常所称的“欣快”。而且,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人,可能与大脑抑制机制损伤有关,所以易于成为物质使用者,因此也说明,对某些人来说,物质使用障碍的形成有潜在的行为模式特点。

物质相关和成瘾障碍分为两种类型:物质使用障碍和物质所致障碍。物质所致障碍分为:中毒,戒断,和其他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包括:精神病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谵妄,认知功能障碍)。

本篇从物质使用障碍、物质中毒、戒断和其他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进行讨论。考虑到涉及的10种物质的特性,本篇通过物质的种类来描述,具体可见下表。

物质使用障碍

物质使用障碍主要体现在认知、行为以及尽管躯体出现显著的物质使用相关问题,但是个体仍持续使用的特点。正如下表1所见,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都可以应用于这篇中的除了咖啡因外的10种物质。不同种类的物质所表现出的症状是不一样的,并不是所有的症状都会出现(例如戒断症状并不见于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其他的致幻剂使用障碍或吸入剂使用障碍)。

物质使用障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脑环路的潜在变化,这种变化除了脱毒期外持续存在,尤其是严重障碍者。这些大脑变化的行为反应表现为,当个体暴露于相关物质刺激的时候出现反复复发和强烈的渴求。这种特点决定了患者长期的治疗是有益处的。

总之,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基于病理性的使用相关物质。为便于理解,诊断标准A可以归纳总结为控制障碍、社交障碍、危险性使用和药理学标准几方面。

物质使用控制障碍是第一组诊断标准(标准1~4)。个体可能较使用初期的剂量增大或使用时间延长(标准1)。个体一直想停止使用或规律使用,多次尝试但都不成功(标准2)。个体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获得、使用这些物质或者从它的效应中恢复(标准3)。实际上,一些严重的物质使用障碍的病例,个体的日常活动都是围绕着物质使用。渴求(标准4)表现在可能随时会出现的强烈的物质需求或渴望,这在之前该物质获得或使用的地方更容易出现。现有研究表明渴求和特定的条件有关,并和大脑奖赏结构的激活有关。有人质疑渴求,问是否有这样一段时间,成瘾者如此强烈地需要服用这些物质以至于他们不能思考其他任何事情。现在渴求作为加强监测治疗效果的指标,因为它可能是即将复吸的信号。

社交障碍是第二组诊断标准(标准5~7)。反复的物质使用可能导致不能履行工作、学校、家庭中的职责(标准5)。个体可能会继续使用这些物质,尽管这些物质可能会导致或加速持续的或反复的社交问题或人际关系问题(标准6)。由于物质使用,重要的社交、职业或娱乐活动可能放弃或减少(标准7),个人可能中断家庭活动或爱好以便应用这些物质。

危险使用这些物质是第三组诊断标准(标准8~9)。可能在身体损伤的情况下反复使用成瘾物质(标准8)。尽管知道使用这些物质很可能导致或加重持续或反复的躯体或精神问题,但是个体仍可能继续使用这些药物(标准9)。这组标准评估的关键不是评估出现的问题,而是尽管知道物质使用导致很多问题但是个体仍不能从中得到教训。

药理学的标准是最后一组(标准10~11)。耐受性(标准10)是指为了达到想要的效果需要显著增加使用物质的剂量或者服用通常的剂量效应显著降低。耐受的程度随着个体及成瘾物质的种类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可能涉及大量中枢神经系统效应。例如,根据成瘾物质的种类不同,呼吸抑制的耐受性,镇静的耐受性,及共济运动的耐受性可能以不同的速率进展。仅仅根据病史可能很难确定耐受性的程度,实验室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物质血药浓度高而几乎没有中毒症状,这表明可能产生了耐受)。耐受性一定要和个体对于初次使用药物时,对药物效应敏感性的个体差异相鉴别。例如,一些第一次喝酒的人喝三四杯酒没有任何酒精中毒的症状,然而,其他有相同体重和饮酒史的人喝同样的剂量说话会含糊不清和共济失调。

戒断症状(标准11)是一组在长期大量服用某种物质,个体血液或组织中物质浓度持续处在较高的水平,突然下降时出现的一组症状。个体往往为预防戒断症状的出现而持续使用这种物质。戒断症状随着成瘾物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本篇介绍了各种物质戒断症状的诊断标准。严重的躯体戒断症状常见于酒精、阿片类物质、镇静剂、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兴奋剂(苯丙胺类和可卡因类)和烟草及大麻的戒断症状较轻。苯环己哌啶、其他致幻剂及吸入剂没有躯体戒断症状,因此,戒断症状的诊断标准中涉及的物质不包含这些。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可以不需要戒断症状和耐受性。但是,对于大部分可致成瘾的物质来说,病史中是否有戒断症状与评估临床的严重程度有关(例如,更早的出现物质使用障碍症状,使用物质的量更高,物质相关和成瘾障碍的问题更多)。

在个体接受适当的处方药物(例如,阿片样物质类似物,镇静剂,兴奋剂)治疗期间出现的耐受和戒断症状时,不能诊断物质使用障碍。已知个体在接受药物治疗期间出现的正常的、预料之中的药理学的耐受和戒断症状,此时诊断“成瘾”是错误的,甚至仅依靠耐受和戒断症状来诊断也是不对的。如果这些症状是治疗所导致的(例如,当按处方服用药物时,耐受和戒断是药物治疗的一部分)也是不应该根据这些症状就做出诊断。但是,如果处方药物不合理使用,且当有一些强迫觅药行为时,物质使用障碍是可以诊断的。

物质所致障碍

物质所致障碍的总体范畴包括中毒、戒断反应、其他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例如,物质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物质所致抑郁障碍)。

物质中毒和戒断反应

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在具体物质部分内介绍。必备特征是因为最近摄入物质而出现可逆的并与该物质相关症状(标准A)。临床显著的和中毒有关的问题行为或心理学变化(例如,敌对,情绪不稳定,自知力受损),可归因于使用物质短时间内,其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所产生的效应(标准B)。这些症状不能用其他躯体状况或其他精神障碍很好地解释(标准D)。物质中毒常见于物质使用障碍者,但也会发生在没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中。这个诊断不适用于烟草。

中毒最常见的变化涉及认知功能紊乱,觉醒,注意,思维,判断,精神运动性行为,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行为。和长期或慢性中毒相比,短期或急性中毒可能有不同的症状和体征。例如,中等剂量的可卡因可能最初出现爱交际,但如果这个剂量反复经常使用许多天或多周可能出现社会功能退缩。

从感觉上而言,所谓“中毒”要比这里所讲的物质中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许多物质可能产生身体或心理的变化,这不一定是病态的。例如,由于物质使用出现心动过速的个体,有身体上的反应,但如果这是唯一的症状而没有其他的异常行为,就不能诊断中毒。而且,有时中毒症状仍然存在,但在体内已经不能测到该物质。这可能是因为持续的中枢神经系统效应恢复的时间要比物质消除需要的时间长。中毒的长期效应一定要与戒断症状(即物质在血液或组织中的浓度下降引起的症状)区别开来。

戒断的诊断标准在相关物质的部分进行介绍。必备特征是物质相关的异常行为改变,同时存在躯体或认知症状,这是由于长期大量使用物质的停止或减少导致的(标准A)。物质相关戒断症状引起临床上显著的应激状态或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标准C)。这些症状不能用其他躯体疾病或其他的精神障碍来更好地解释(标准D)。戒断通常,但不是经常,和物质使用障碍相关,大部分处于戒断期的个体存在强烈的重新使用这些物质减少不适症状的渴求。

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

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是潜在的且较严重的,通常是短暂的,但有时持续存在中枢神经系统综合征,这是在物质使用、治疗、或几种物质/药物同时作用的情况下产生的。它们和物质使用障碍不同,物质使用障碍是一组认知、行为和躯体症状,尽管出现了显著的物质相关问题仍然长期使用这种物质。物质或药物所致精神障碍可能由引起物质使用障碍的10类物质或由在医学治疗中使用的大量的其他药物所致。每一种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在相关障碍章节中描述(例如,抑郁障碍,神经认知功能障碍),因此,这里只做简短的描述。所有的物质或药物所致障碍都有共同的特征。识别这些共同的特征对于诊断这些障碍是很重要的。这些特征描述如下:

A.此障碍代表相关精神障碍的显著临床症状。

B.来自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的证据符合以下两条:

1.障碍在物质中毒、戒断或服药一个月以内出现,且

2.相关的物质或药物能够产生这种精神障碍。

C.这种障碍不能由非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即,这种障碍不是物质或药物引起的)来解释。非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的证据可能包括:

1.精神障碍发生在严重中毒、戒断或使用药物之前;或

2.在严重戒断或中毒或服药停止后精神症状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例如,至少一个月)。此诊断标准不适用于物质所致神经认知功能障碍或致幻剂所致持续感知觉障碍,它们在急性中毒或戒断反应停止之后仍然存在。

D.这种障碍只出现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障碍引起临床显著的症状或个体的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明显受损。

大麻相关和成瘾障碍

大麻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12个月内由于问题使用大麻导致有临床意义的损害或不适,出现以下两项及以上:

1.大麻的使用量和时间经常超过预期。

2.长期以来有戒掉或控制使用大麻的愿望,或曾有多次努力而失败的经历。

3.耗费大量时间获取、使用大麻,或者从效应中恢复过来。

4.渴求,或使用大麻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5.经常使用大麻导致不能履行工作,学校或家庭中的职责。

6.尽管已经导致或加重了持续或反复出现的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但仍继续使用大麻。

7.因为使用大麻而放弃或减少了重要的社会、职业或休闲活动。

8.不顾躯体危险反复使用大麻。

9.尽管已经认识到使用大麻会导致或加重持续的或反复发生的躯体或心理问题,但仍继续使用大麻。

10.耐受性,表现为以下任意一项:

a.需要明显增加剂量以达到中毒或预期的药物效应。

b.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大麻,效应明显降低。

11.戒断,表现为以下任意一项:

a.典型的大麻戒断综合征(指大麻戒断标准A和B)。

b.使用大麻(或类似的物质)以缓解或避免戒断症状。

说明:

早期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大麻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大麻使用障碍标准至少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及以上(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大麻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持久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大麻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大麻使用障碍标准12个月(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大麻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如果指定:

在受控环境中:这里特指个体处于大麻获取受限的环境中。

根据目前的严重性编码:用于ICD-10-CM编码:如果出现了大麻中毒,大麻戒断,或其他大麻所致精神障碍,不要使用下面大麻使用障碍编码。替换为,在大麻所致障碍代码的第四个字符标明伴发于大麻使用障碍(见大麻中毒,大麻戒断,或特定大麻所致精神障碍的编码)。例如,如果大麻所致焦虑障碍和大麻使用障碍伴发,只给出大麻所致焦虑障碍代码,以第四个字符标明大麻使用障碍的轻度,中度或重度: F12. 180即为轻度大麻使用障碍伴大麻所致焦虑障碍或F12. 280即中或重度大麻使用障碍伴大麻所致焦虑障碍。

当前的严重性程度说明:

305. 20 ( F12. 10)轻度:出现2~3个症状。

304. 30 ( F12. 20)中度:出现4~5个症状。

304. 30 ( F12. 20)重度:出现6个或更多症状。

大麻中毒的诊断标准

A.最近使用大麻。

B.使用大麻时或刚刚使用大麻之后,出现有临床意义的行为问题或心理改变(例如,运动协调损害,欣快,焦虑,时间放慢的感觉,判断缺损,社会退缩)。

C.使用大麻后两小时内出现两个(或以上)以下症状或体征:

1.结膜充血。

2.增加食欲。

3.口干。

4.心动过速。

D.症状或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物质的中毒来更好地解释。

说明:

伴有知觉障碍:具有完整现实检验能力的幻觉或发生于非谵妄状态下的听、视或触觉错觉。

编码注: ICD-9-CM代码为292. 89。ICD-10-CM代码取决于是否伴发于大麻使用障碍以及是否有知觉障碍。

大麻中毒,不伴知觉障碍:如果伴发于轻度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129,如果伴发于中度或重度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229。如果未合并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929。

大麻中毒,伴有知觉障碍:如果伴发于轻度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122,如果伴发于中度或重度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222。如果未合并大麻使用障碍,其ICD-10-CM代码为F12. 922。

大麻戒断292. 0 ( F12. 228)的诊断标准

A.长期大量(即至少几个月内通常每天或几乎每天使用)使用大麻后停用。

B.满足标准A后一周内出现下列3个(或以上)症状和体征:

1.易激惹,愤怒或攻击行为。

2.紧张或焦虑。

3.睡眠障碍(例如,失眠,不安的梦)。

4.食欲降低或体重下降。

5.坐立不安。

6.情绪低落。

7.至少有下列一个导致明显不适的躯体症状:腹痛,颤抖/震颤,出汗,发热,寒战,或头痛。

C.标准B中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明显损害。

D.症状或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也不能由其他的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物质的中毒或戒断来更好地解释。

编码注:大麻戒断的ICD-9-CM代码为292. 0,ICD-10-CM代码为F12. 288。注意,ICD-10-CM代码表示伴发于中度或重度大麻使用障碍,这反映了大麻戒断只能发生在中度或重度大麻使用障碍者中。不允许将轻度大麻使用障碍与大麻戒断共同编码。

其他大麻所致障碍

其他大麻所致障碍因与其他疾病有重叠而在本手册的其他章节中描述(见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的相关章节) :大麻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谱系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大麻所致焦虑障碍(“焦虑性障碍”)和大麻所致睡眠障碍(“睡眠-觉醒障碍”)。大麻中毒性谵妄,请参阅“神经认知障碍”章节中谵妄的诊断标准。当这些大麻所致障碍的症状严重到需要给予独立的医学干预时才做出相应诊断,而不是诊断为大麻中毒或大麻戒断。

【未特指的大麻相关障碍292. 9 ( F12. 99)】

这一分类适用于出现大麻相关障碍的典型症状,并导致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社会、职业功能缺损,或其他重要领域功能障碍,但不能完全满足任何确定的大麻相关障碍或任何其他物质相关和成瘾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致幻剂相关和成瘾障碍

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12个月内由于问题使用苯环己哌啶(或药理机制类似物),导致有临床意义的损害或不适,出现至少以下两项:

1.苯环己哌啶的使用量和时间经常超过预期。

2.持续存在戒掉或控制使用苯环己哌啶的愿望,或曾有多次努力而失败的经历。

3.耗费大量时间获取、使用苯环己哌啶,或者从它的影响中恢复过来。

4.使用苯环己哌啶的渴求、强烈的欲望或冲动。

5.反复使用苯环己哌啶导致不能履行工作,学校或家庭中的职责(例如,与苯环己哌啶使用相关的反复缺勤或工作表现不佳;苯环己哌啶使用相关的旷课,停课,或被学校开除,忽视子女或家务)。

6.尽管已经导致或加重持续的或反复出现的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但仍继续使用苯环己哌啶。

7.因为使用苯环己哌啶而放弃或减少了重要的社会、职业或休闲活动。

8.不顾躯体危险反复使用苯环己哌啶。

9.尽管已知使用苯环己哌啶会导致或加重现有的躯体或心理问题,但仍继续使用。

10.耐受性,表现为以下任意一项:

a.需要明显增加剂量以达到中毒或预期效应。

b.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苯环己哌啶,效果明显降低。

注意:苯环己哌啶的戒断症状与体征尚未明确,因此这一标准在此不适用。(动物中有关于苯环己哌啶戒断的报道,但尚缺乏人类的相关资料)。

说明:

早期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标准至少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及以上(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苯环己哌啶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持久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标准12个月及以上(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苯环己哌啶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受控环境:这里特指个体处于苯环己哌啶获取受限的环境中。

根据目前的严重性编码:用于ICD-10-CM编码:如果苯环己哌啶中毒或其他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障碍也存在,不要为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使用下面的代码。相应的,在苯环己哌啶所致障碍代码的第四位编码标明伴发于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见编码为苯环己哌啶中毒,或特定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障碍)。例如,如果伴发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病性障碍,只给出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代码,以第四位编码表示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的轻、中或重度: F16. 159即为并发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轻度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F16. 259即伴发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中、重度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

当前的严重性的说明:

305. 90 ( F16. 10)轻度:出现2~3个症状。

304. 60 ( F16. 20)中度:出现4~5个症状。

304. 60 ( F16. 20)重度:出现6个或更多症状。

其他致幻剂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12个月内由于问题使用致幻剂(非苯环己哌啶),导致有临床意义的损害或不适,出现至少以下两项:

1.致幻剂的使用量和时间经常超过预期。

2.持续存在戒掉或控制使用致幻剂的愿望,或曾有多次努力而失败的经历。

3.耗费大量时间获取、使用致幻剂,或者从它的影响中恢复过来。

4.使用致幻剂的渴求、强烈的欲望或冲动。

5.反复使用致幻剂导致不能履行工作,学校或家庭中的职责(例如,与致幻剂使用相关的反复缺勤或工作表现不佳;致幻剂使用相关的旷课,停学,或被开除,忽视子女或家务)。

6.尽管已经导致或加重持续的或反复出现的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如因中毒与配偶争吵或发生肢体冲突),但仍持续使用致幻剂。

7.因为使用致幻剂而放弃或减少了重要的社会、职业或休闲活动。

8.不顾躯体危险(例如,在致幻影响下驾驶汽车或操作机器)反复使用致幻剂。

9.尽管知晓使用致幻剂会导致或加重现有的躯体或心理问题,但仍继续使用。

10.耐受性,表现为以下任意一项:

a.需要明显增加剂量以达到中毒或预期效应。

b.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致幻剂,效果明显降低。

注意:致幻剂的戒断症状和体征尚未明确,因此这一标准在此不适用。

说明:

早期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致幻剂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致幻剂使用障碍标准至少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致幻剂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持久缓解:曾经完全满足上述致幻剂使用障碍标准,目前不满足任何致幻剂使用障碍标准12个月(可能满足标准A4:“渴求,或使用致幻剂的强烈欲望或冲动”)。

受控环境:这里特指个体处于致幻剂获取受限的环境中。

根据目前的严重性编码:用于ICD-10-CM编码:如果致幻剂中毒或其他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也存在,不作出致幻剂使用障碍的诊断。相应的,在致幻剂所致障碍代码的第四位标明伴发于致幻剂使用障碍(见编码为致幻剂中毒,或特定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例如,如果伴发致幻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只给出致幻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代码,以第四位编码表示致幻剂使用障碍的轻、中或重度: F16. 159即为并发致幻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轻度致幻剂使用障碍,F16. 259即并发致幻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中、重度致幻剂使用障碍。

当前的严重性的说明:

305. 30 ( F16. 10)轻度:出现2~3个症状。

304. 50 ( F16. 20)中度:出现4~5个症状。

304. 50 ( F16. 20)重度:出现6个或更多症状。

苯环己哌啶中毒的诊断标准

A.最近使用苯环己哌啶(或其药理学类似物)。

B.使用苯环己哌啶时或刚刚使用之后出现临床上明显的异常行为改变(如,好斗,攻击性强,冲动,不可预测性,精神运动性激越,判断力受损)。

C.在1小时内出现两个(或更多)下列症状或体征:

注意:当药物通过抽吸、“鼻吸”或静脉注射使用,发病可能特别快。

1.垂直或水平性眼球震颤。

2.高血压或心动过速。

3.麻木或痛觉减弱。

4.共济失调。

5.构音障碍。

6.肌肉强直。

7.惊厥或昏迷。

8.听觉过敏。

D.症状或体征不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且不能以其他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的物质中毒来更好地解释。

编码注: ICD-9-CM代码为292. 89。ICD-10-CM代码取决于是否合并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如果伴发轻度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ICD-10-CM代码为F16. 129,如果伴发中度或重度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ICD-10-CM代码为F16. 229。如果没有合并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那么ICD-10-CM代码为F16. 929。

注:除“苯环己哌啶中毒的功能影响”外,参见苯环己哌啶使用障碍的相应部分。

其他致幻剂中毒的诊断标准

A.最近使用致幻剂(苯环己哌啶除外)。

B.使用致幻剂时或刚刚使用之后出现临床上明显的异常行为或心理改变(如,明显的焦虑或抑郁,牵连观念,担心失去理智,偏执症状,判断力受损)。

C.感知的变化发生于完全清醒和警觉(例如,知觉增强,人格解体,现实感丧失,错觉,幻觉,共感体验)状态下,出现于使用致幻剂时或刚刚使用之后。

D.使用致幻剂时或刚刚使用之后出现两个(或更多)下列体征:

1.瞳孔散大。

2.心动过速。

3.出汗。

4.心悸。

5.视物模糊。

6.震颤。

7.共济失调。

E.这些症状并非由于一般躯体疾病所致,也不可能归因于其他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物质中毒。

编码注: ICD-9-CM代码为292. 89。ICD-10-CM代码取决于是否伴发致幻剂使用障碍。如果伴发轻度致幻剂使用障碍ICD-10-CM代码为F16. 129,如果合并中度或重度的致幻剂使用障碍ICD-10-CM代码为F16. 229。如果未合并致幻剂使用障碍ICD-10-CM代码为F16. 929。

注意:相关诊断支持信息及与文化相关的诊断问题,请参阅其他致幻剂使用障碍的相应章节。

致幻剂所致持久知觉障碍292. 89 ( F16. 983)的诊断标准

A.停止使用致幻剂后,出现致幻剂中毒时的一个或多个知觉症状(如几何图形视幻觉,周围视野的假性运动性幻觉,色彩闪光,移动物体残影,正余像,物体周围光晕,视物显大和显小)。

B. A标准中的症状导致个体的明显不适或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明显受损。

C.该症状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例如,大脑结构性病变和颅内感染,视觉性癫痫),或其他精神障碍(如谵妄,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精神分裂症)。

其他苯环己哌啶所致障碍

其他苯环己哌啶所致障碍因与其他疾病有重叠而在本手册的其他章节中描述(见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这些章节中) :苯环己哌啶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谱系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苯环己哌啶所致双相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 ;苯环己哌啶所致抑郁障碍(“抑郁障碍”)苯环己哌啶所致焦虑障碍(“焦虑障碍”)。苯环己哌啶所致中毒性谵妄,请参阅“神经认知障碍”章节中谵妄的诊断标准。当这些苯环己哌啶所致障碍的症状严重到需要给予独立的临床关注时才做出相应诊断,而不是诊断为苯环己哌啶中毒。

其他致幻剂所致障碍

下述其他致幻剂所致障碍因与其他疾病有重叠而在本手册的其他章节中描述(见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这些章节中) :其他致幻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谱系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其他致幻剂所致双相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 ;其他致幻剂所致抑郁障碍(“抑郁障碍”) ;其他致幻剂所致焦虑障碍(“焦虑障碍”)。其他致幻剂所致中毒性谵妄,请参阅“神经认知障碍”章节中谵妄的诊断标准。当其他致幻剂所致障碍的症状严重到需要给予独立的临床关注时才做出相应诊断,而不是诊断为其他致幻剂中毒。

未特指的苯环己哌啶相关障碍292. 9 ( 16. 99)

这一分类适用于出现苯环己哌啶相关障碍的典型症状,并导致明显痛苦或社会、职业功能缺损,或其他重要领域功能障碍,但不能完全满足任何明确的苯环己哌啶相关障碍或任何其他物质相关和成瘾性疾病诊断标准。

未特指的致幻剂相关障碍292. 9 ( 16. 99)

这一分类适用于出现致幻剂相关障碍的典型症状,并导致明显痛苦或社会、职业功能缺损,或其他重要领域功能障碍,但不能完全满足任何明确的致幻剂相关障碍或任何其他物质相关和成瘾性疾病诊断标准。

阿片类物质相关和成瘾障碍

阿片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

A.一种由阿片问题使用导致的明显的临床损害或者不适,在12个月内至少出现以下至少两项:

1.阿片使用量和时间经常超过预期。

2.持续存在戒掉或控制阿片的愿望,或曾有多次努力而失败的经历。

3.耗费大量的时间用于获得、使用以及从阿片的效应中恢复。

4.使用阿片的渴求、强烈的欲望或者冲动。

5.经常因使用阿片而不能履行在工作、学校或者家庭中的责任。

6.尽管已经导致或加重持续的或反复出现的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但仍继续使用阿片。

7.因为使用阿片而放弃或减少了社会、职业或娱乐行为。

8.在存在躯体损伤的情况下仍经常使用阿片。

9.尽管了解持续或经常出现的躯体或心理问题是由使用阿片引起的,但是仍然持续使用。

10.耐受性: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a.需要增加阿片的剂量才能达到中毒或者希望达到的状态。

b.持续使用同一剂量的阿片产生的效应明显下降。

注意:此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监控下单一使用阿片的情况。

11.戒断症状:出现下列任意一条。

a.出现特征性的阿片的戒断症状(参考戒断症状标准的A和B项)。

b.阿片(或类似物质)的使用可以减轻或避免出现戒断症状。

注意:此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监控下单一使用阿片的情况。

说明:

早期缓解:早期符合所有的阿片使用所致障碍的诊断标准,但是在至少3个月,但是不到12个月内没有出现上述诊断标准中的一条的(例外:可能会出现上面A4标准的情况)。

持续缓解:早期符合所有的阿片使用所致障碍的诊断标准,在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没有出现上述诊断标准中的一条的(例外:可能会出现上面A4标准的情况)。

说明:

关于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是一种特殊情况,个体按照处方服用激动剂,如:美沙酮或者丁丙诺啡,但是不出现诊断标准中的任意一条(例如:激动剂产生的耐受或者戒断症状)。这一条目也包括那些维持使用部分激动剂,激动/拮抗剂,或者完全拮抗剂如口服的纳曲酮或缓释的纳曲酮。

可控环境:这里特指个体处于无法获得阿片类物质的环境。

编码基于最近出现的严重症状:注意ICD-10编码:如果阿片中毒、阿片戒断状态或者其他阿片导致的精神障碍同时出现时,不使用阿片使用障碍的编码。反而,共患阿片所致障碍者在第4位编码中是明确阿片使用障碍(关注阿片中毒、阿片戒断状态或者阿片导致的精神障碍的编码),如:共患阿片所致抑郁障碍的编码的第4位的根据阿片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编码,F11. 14为阿片所致障碍共患轻度的阿片使用障碍,如为中度或重度使用障碍,编码为F11. 24。

严重程度的编码:

305. 50 ( F11. 10)轻度:出现2~3个症状。

304. 00 ( F11. 20)中度:出现4~5个症状。

304. 00 ( F11. 20)重度:出现6个或更多的症状。

阿片类物质中毒292. 0 ( F11. 23)的诊断标准

A.最近使用一种阿片类物质。

B.临床可见明显的行为问题和心理学的变化(如:初期是欣快,随机出现冷漠,烦躁不安,精神运动的不稳定)。

C.瞳孔缩小(或因严重过量的缺氧导致的瞳孔扩大),同时在阿片使用的短时间之后或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个(或更多)下列的症状或体征:

1.嗜睡或昏迷。

2.讲话含混不清。

3.注意力或记忆力受损。

D.上述症状和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的物质中毒来更好地解释。

说明:

合并感知觉障碍:在戒断性谵妄状态应该注意产生的幻觉,如对现实体验的完整性,幻听,幻视或者幻触。

编码:

ICD-9CM编码是292. 89。ICD-10-CM编码依赖于是否共患有阿片使用障碍而且是否有感知觉障碍。

对于阿片中毒没有感知觉障碍的:如果共患有轻度的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129,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229,如果不共患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929。

对于阿片中毒合并感知觉障碍的:如果共患有轻度的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122,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222,如果不共患阿片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1. 922。

阿片类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

A.出现下列中的任何一项:

1.既往使用严重或使用时间较长者停止使用(或减少剂量所致)。

2.在使用一段时间的阿片后使用阿片拮抗剂。

B.在A种情况下,出现下面3个(或更多)的症状,持续时间从几分钟到几天:

1.情绪焦虑。

2.恶心或呕吐。

3.肌肉疼痛。

4.流泪或流涕。

5.瞳孔扩大,立毛(鸡皮疙瘩),出汗。

6.腹泻。

7.哈欠。

8.发热。

9.失眠。

C. B项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导致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明显受损。

D.上述症状和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物质的中毒或戒断来更好地解释。

编码: ICD-9-CM的编码是292. 0。阿片戒断状态在ICD-10-CM中的编码是F11. 23。注意ICD-10-CM的编码揭示所伴随的是中度或重度的阿片使用障碍,也反映出阿片戒断状态只出现在中度或重度阿片使用障碍,轻度的阿片使用障碍的戒断是不能编码的。

未特定的阿片导致的障碍292. 99 ( F11. 99)

分类适用于符合阿片所致障碍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特点,而且这些症状和体征导致社会、职业和其他领域的功能受损,但是不符合明确的阿片相关障碍的诊断标准或任何其他物质相关和成瘾性疾病诊断标准。

兴奋剂相关和成瘾障碍

兴奋剂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

A.安非他命类物质,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的使用导致明显的临床损害或不适,在12个月内至少出现以下两项:

1.使用兴奋剂经常超过预计剂量或时间。

2.持续存在使用的欲望,曾经尝试停止或控制兴奋剂使用,均不能成功。

3.耗费大量的时间用于获得、使用以及从兴奋剂的效应中恢复。

4.使用兴奋剂的渴求、强烈的欲望或者冲动。

5.经常因使用兴奋剂不能履行在工作、学校或者家庭中的责任。

6.尽管因为使用兴奋剂,经常出现或加重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但仍然持续使用。

7.因为使用兴奋剂而放弃或减少社会、职业或娱乐行为。

8.在存在躯体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经常使用兴奋剂。

9.尽管了解经常出现的躯体或心理问题是由使用兴奋剂引起的,但仍然持续使用。

10.耐受性: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a.需要增加兴奋剂的剂量才能达到中毒或者希望达到的状态。

b.持续使用同一剂量的兴奋剂产生的效应明显的下降。

注意:此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含兴奋剂药物,例如治疗注意缺陷/多动症或发作性嗜睡的药物。

11.戒断症状:出现下列任意一条。

a.出现特征性的兴奋剂戒断症状(参考兴奋剂戒断症状诊断标准的A和B项)

b.兴奋剂(或类似物质)的使用可以减轻或避免出现戒断症状。

注意:此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含兴奋剂的药物,例如治疗注意缺陷/多动症或发作性嗜睡的药物。

说明:

早期缓解:早期符合所有的兴奋剂使用所致障碍的诊断标准,但是在至少3个月,不到12个月内没有出现上述诊断标准中的一条的(例外:可能会出现上面第4条标准的情况)。

持续缓解:早期符合所有的兴奋剂使用所致障碍的诊断标准,在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没有出现上述诊断标准中的一条的(例外:可能会出现上面第4条标准的情况)。

可控环境:这里指的是个体处于无法获得兴奋剂的环境。

编码:基于最近出现症状的严重程度,注意ICD-10编码:如果安非他命中毒、安非他命戒断状态或者其他安非他命导致的精神障碍同时出现时不使用安非他命使用障碍的编码。反而,共患安非他命所致障碍在第4位的编码是明确安非他命使用障碍的(关注安非他命中毒、安非他命戒断状态或者安非他命导致精神障碍的编码),例如,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导致的抑郁障碍和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共患,单独给出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导致的抑郁障碍的编码,第4位编码明确表示安非他命使用障碍的轻、中、重度程度。F15. 14为轻度的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伴有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导致的抑郁障碍,F15. 24为中度或重度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伴有安非他命类物质或其他兴奋剂导致的抑郁障碍。同样,如果可卡因导致的抑郁障碍共患可卡因使用障碍,尽管有可卡因导致抑郁障碍的编码,同样根据伴随可卡因使用障碍程度明确编码: F14. 14为轻度的可卡因使用障碍伴有可卡因所致抑郁障碍,F14. 24为中度或重度的可卡因使用障碍伴有可卡因所致抑郁障碍。

严重程度的编码:

轻度:出现2~3个症状

305. 70 ( F15. 10)安非他命类物质

305. 60 ( F14. 10)可卡因

305. 70 ( F15. 10)其他或非特指的兴奋剂

中度:出现4~5个症状

304. 40 ( F15. 20)安非他命类物质

304. 20 ( F14. 20)可卡因

304. 40 ( F15. 20)其他或非特指的兴奋剂

重度:出现6个以上的症状

304. 40 ( F15. 20)安非他命类物质

304. 20 ( F14. 20)可卡因

304. 40 ( F15. 20)其他或非特指的兴奋剂

兴奋剂中毒的诊断标准

A.最近使用安非他命类物质,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

B.临床出现明显的行为问题或心理的变化(如:欣快或情感迟钝;变得好交际;过度警觉;人际关系敏感;焦虑,紧张,或易怒;行为刻板;判断力下降)。

C.在使用兴奋剂后短期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2个(或更多)症状或体征:

1.心动过速或心动过缓。

2.瞳孔扩大。

3.血压升高或降低。

4.出汗或寒战。

5.恶心或呕吐。

6.明显体重减轻。

7.精神运动性激越或阻滞。

8.肌无力,呼吸抑制,胸痛,或心律失常。

9.意识错乱,癫痫发作,运动困难,肌力障碍,或昏迷。

D.上述症状和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另外的精神障碍,包括其他的成瘾物质中毒来更好地解释。

说明:

合并感知觉障碍:在出现幻觉包括现实体验的完整性,幻听,幻视或者幻触时应注意。

编码: ICD-9CM编码是292. 89。ICD-10-CM编码依赖于兴奋剂是否是安非他命,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是否共患有安非他命,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或是否有感知觉障碍。

对于安非他命,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中毒没有感知觉障碍的:如果共患有轻度的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129;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229;如果不共患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929。同样如果共患有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129;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229;如果不共患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929。

对于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中毒合并感知觉障碍的:如果共患有轻度的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122,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222,如果不共患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5. 922。同样如果共患有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122;如果出现中度或重度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222;如果不共患可卡因使用障碍的,ICD-10-CM的编码是F14. 922。

兴奋剂戒断的诊断标准

A.既往使用安非他命类物质,可卡因,其他兴奋剂较严重或使用时间较长者停止使用(或减少剂量)所致。

B.情绪焦虑和在A种情况下几小时到数天内出现下面3个(或更多)生理性变化:

1.疲劳。

2.生动的不愉快的梦境。

3.失眠或睡眠过多。

4.食欲增加。

5.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C. B项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导致在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明显受损。

D.上述症状和体征不能归因于其他的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来解释,包括中毒或其他物质的戒断状态。

编码: ICD-9-CM的编码是292. 0。ICD-10-CM编码依赖于兴奋剂是否是安非他命,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ICD-10-CM中关于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戒断的编码是F15. 23。ICD-10-CM中关于可卡因戒断的编码是F14. 23。注意ICD-10-CM的编码指出所伴随的安非他命,可卡因,其他兴奋剂中度或重度的阿片使用障碍,也反映出安非他命,可卡因,其他兴奋剂戒断状态只出现在中度或重度安非他命,可卡因,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轻度的安非他命,可卡因,其他兴奋剂使用障碍的戒断是不能编码的。

未特定的兴奋剂导致的障碍

分类符合兴奋剂所致障碍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特点,而且这些症状和体征导致社会、职业和其他领域的功能受损,但是不符合明确的兴奋剂相关和成瘾障碍的诊断标准或任何其他物质相关和成瘾性疾病诊断标准。

编码: ICD-9-CM的编码是292. 9。ICD-10-CM则依赖于兴奋剂是否是安非他命,可卡因或其他兴奋剂。ICD-10-CM对于未特定的安非他命或其他兴奋剂所致障碍的编码是F15. 99,ICD-10-CM对于未特定的可卡因所致障碍的编码是F14. 99。

物质/药物所致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

物质/药物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标准

A.出现下面的任何一个症状:

1.妄想。

2.幻觉。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戒断期间或之后不久出现或停药以后A标准中的症状充分发展。

2. A标准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这种精神症状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精神病性障碍解释,而且非物质/药物引发精神病性障碍有以下的特点:

精神病性症状在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出现,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该精神病性症状不是物质/药物使用引起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症状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症状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注意:当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并较严重时可以单独诊断,不再做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诊断。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精神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共患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精神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精神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物质使用障碍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编码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精神障碍编码

说明: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短时间内出现并发展。

严重程度说明:根据主要精神症状的量化评估确定症状的严重度,症状包括:妄想、幻觉、精神运动性障碍以及阴性症状。每一个症状的严重程度均以过去7天内的最严重的时候进行评定,评定方法为0分(无症状)到4分(症状非常严重)五个级别进行评定。

注意:对于药物/物质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即使没有严重程度的评估也可以诊断。

物质/药物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标准

A.一种突出的持续性的心境障碍,主要临床表现为高涨、扩张或心境易激惹,伴有或不伴有抑郁心境,或对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或愉悦感明显减少。

B.来自病史、躯体检查或实验室的证据显示存在下列2种情况:

1.诊断标准A的症状是在物质中毒的过程中或不久后,或物质戒断接触某种药物之后出现。

2.所涉及的物质/药物能够产生诊断标准A的症状。

C.这种心境障碍不能用一种非物质/药物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来更好地解释。

独立的双相及相关障碍的证据包括如下:症状的发作是在开始使用物质/药物之前;在急性戒断或重度中毒结束之后,症状仍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例如,约1个月) ;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一种独立的、非物质/药物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例如,有反复出现的与非物质/药物相关的发作的病史)。

D.这种障碍并非仅仅出现于谵妄时。

E.这种障碍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标注:

在中毒期出现:如果物质中毒和在中毒过程中产生的症状都符合诊断标准。

在戒断期出现:如果物质戒断和在戒断过程中或不久后产生的症状都符合诊断标准。

物质/药物所致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临床表现中突出而持续存在的并占主导地位的情绪问题是抑郁情绪和兴趣降低,快乐消失,活动减少。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戒断期间或之后不久或停药以后,A标准中的症状充分发展。

2. A标准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这种抑郁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抑郁解释,而且独立的抑郁障碍有以下的特点:

抑郁症状在成瘾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发作,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独立的抑郁而不是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情绪问题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情绪问题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注意:当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并较严重时可以单独诊断不再做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诊断。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抑郁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2)。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抑郁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抑郁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抑郁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抑郁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性记录为中度物质使用障碍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抑郁障碍。

表2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抑郁障碍编码

表2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抑郁障碍编码

说明: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短时间内出现并发展。

物质/药物所致焦虑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临床表现中惊恐发作或焦虑占主导地位。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戒断期间或之后不久或停药以后,A标准中的症状充分发展。

2. A标准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这种焦虑障碍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焦虑解释,而且独立的焦虑障碍有以下特点:

焦虑症状在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发作,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独立的焦虑而不是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焦虑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焦虑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注意:当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并较严重时可以单独诊断不再做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诊断。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焦虑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3)。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焦虑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焦虑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焦虑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焦虑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物质使用障碍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焦虑障碍。

表3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焦虑障碍编码

表3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焦虑障碍编码

 

说明:表中物质相关或成瘾障碍的诊断和物质类别有关。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短时间内出现并发展。

在药物使用后出现:症状在药物开始或调整的时候或变化的时候出现。

物质/药物所致强迫和相关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的症状是强迫思维、强迫行为、皮肤搔抓、拔毛及其他聚焦于躯体的重复性行为或其他症状。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戒断期间或之后不久或停药以后,A标准中的症状充分发展。

2.标准A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这些强迫症状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强迫及相关障碍解释,而且独立的强迫障碍有以下的特点:

强迫症状在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发作,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独立的强迫障碍而不是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强迫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强迫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说明:如果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且严重程度充分则可以在这段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基础上合并诊断物质/药物所致强迫相关障碍。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强迫相关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4)。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强迫相关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强迫相关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强迫相关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强迫相关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物质使用障碍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强迫相关障碍。

表4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强迫和相关障碍编码

表4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强迫和相关障碍编码

说明: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后出现并发展。

在药物使用后出现:症状在药物开始或调整的时候或变化的时候出现。

物质/药物所致睡眠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临床出现突出而严重的睡眠问题。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 A中的症状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时或中毒后不久以及在戒断之后或用药时出现及加重。

2. A标准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这些问题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睡眠障碍解释,而且独立的睡眠障碍有以下的特点:

睡眠障碍在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发作,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独立的睡眠障碍而不是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问题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问题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注意:当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并较严重时可以单独诊断不再做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诊断。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睡眠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5)。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睡眠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睡眠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睡眠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焦虑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物质使用障碍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睡眠障碍。编码中烟草所致睡眠障碍其特指中度或重度的烟草使用,轻度烟草使用障碍和非烟草使用合并烟草使用睡眠障碍是不存在的。

表5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睡眠障碍编码

表5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睡眠障碍编码

特殊说明:

失眠类型: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睡眠中醒觉状态增多,或者不能再次入睡。

日间睡眠增多的类型:睡眠增多是主要的主诉或者在醒觉状态下感到疲倦,或醒觉时间少于往常,而睡眠时间延长。

白天睡眠增加的类型:主要特点是:日间过度嗜睡或在醒觉状态下疲乏,睡眠时间较长。

深睡眠类型:在睡眠状态下出现异常的行为。

混合状态:物质/药物所致睡眠障碍含有多种类型的睡眠方面的症状,但是没有相应占主导地位的症状。

说明:表中物质相关或成瘾障碍的诊断和物质类别有关。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短时间内出现并发展。

物质/药物所致性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

A.在临床表现中性功能障碍主导地位。

B.下面1和2的诊断依据来源于病史、躯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

1.在成瘾物质的中毒、戒断期间或之后不久或停药以后,A标准中的症状充分发展。

2. A标准中所涉及的症状与成瘾物质/药物有关。

C.不能用非物质/药物使用引发的性功能障碍进行解释,而且独立的性功能障碍有以下的特点:

性功能障碍在物质/药物使用之前发作,症状在急性中毒或严重戒断后很长时间(如1个月)持续存在,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独立的性功能障碍而不是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的(如病史中没有物质/药物使用史)。

D.这种问题发生在非谵妄期间。

E.这种问题损害了个体的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角色功能。

注意:当A标准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并较严重时可以单独诊断,不再做物质中毒或物质戒断的诊断。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性功能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6)。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使用所致性功能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性功能障碍(如:轻度可卡因使用障碍合并可卡因所致性功能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性功能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性功能障碍。

表6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性功能障碍编码

表6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性功能障碍编码

说明:

在中毒期出现:符合物质中毒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中毒期出现并发展。

在戒断期出现:符合物质戒断的诊断标准,而且症状在物质戒断期或戒断短时间内出现并发展。

在药物使用后出现:症状在药物开始或调整的时候或变化的时候出现。

严重程度:

轻度:性功能障碍占性活动的25%~50%的几率。

中度:性功能障碍占性活动的50%~75%的几率。

重度:性功能障碍占性活动的75%的几率或更高。

物质/药物所致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的诊断标准

A.符合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的诊断标准。

B.认知功能损伤在非谵妄期间出现而且持续存在的时间长于中毒和急性戒断期。

C.神经认知功能的损害和物质或药物的持续使用时间和使用程度有关。

D.神经认知功能下降的过程和物质/药物使用或操守的时间是密切相关的(如,个体保持一段时间的操守,神经认知功能可以得到改善或恢复)。

E.神经认知功能障碍不能归因于其他的躯体疾病,也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很好的解释。

表7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神经认知障碍编码

表7 不同种类物质/药物所致神经认知障碍编码

编码: ICD-9-CM和ICD-10-CM对于物质/药物使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在下面详细说明(表7)。应注意的是: ICD-10-CM的编码依赖于是否存在物质使用障碍或者同类的物质使用。如果是轻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同时患有物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第四位编码是“1”,而且临床应该记录先是轻度物质使用障碍,然后是物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如:轻度吸入剂使用障碍合并吸入剂所致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如果是中度或重度的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第四位编码是“2”,临床根据物质使用障碍的严重程度记录为中度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如果不合并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如:一次大量使用后出现的),第四位的编码是“9”,临床仅记录物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对于一些种类的药物(如:酒精。镇静安眠药、抗焦虑药),轻度使用障碍或没有物质使用障碍,合并物质所致神经认知障碍是没有编码的,也是不能诊断的。行为的紊乱不能编码但是应该详细记录的。

说明:

持续存在:神经认知损害在操守一段时间仍然症状明显。

物质/药物所致谵妄的诊断标准

A.注意(即指向、聚焦、维持和转移注意的能力减弱)和意识(对环境的定向减弱)障碍。

B.该障碍在较短时间内发生(通常为数小时到数天),表现为与基线注意和意识相比的变化,以及在一天的病程中严重程度的波动。

C.额外的认知障碍(例如,记忆力缺陷,定向不良,语言,视觉空间能力,或知觉)。

D.诊断标准A和C中的障碍不能用其他先前存在的、已经确立的或正在进行的神经认知障碍来更好地解释,也不是出现在觉醒水平严重降低的背景下,如昏迷。

E.病史、躯体检查或实验室发现的证据表明,该障碍是物质中毒或戒断(即由于滥用的毒品或药物)的直接结果。

物质中毒性谵妄:当诊断标准A和C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且严重到足以需要引起临床关注时,应给予此诊断以替代物质中毒的诊断。

物质戒断性谵妄:当诊断标准A和C中的症状在临床表现中占主导地位,且严重到足以需要引起临床关注时,应给予此诊断以替代物质戒断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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