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将性行为分为正常与异常或反常两大类,有关异常的相近或类似的名词有很多,性变态、性偏离、性欲倒错,直到目前提出的性变异(sexual variations),相互比较,性变异从学术的角度比以上几个同义词要文雅一些,没有歧视,但平民百姓也许不能区分变异与异常之间细微的差别,也许非典型容易理解一些。非典型就是强调数量多少的差别,无好与坏的差别,不用正常与异常,因为正常已经是好的代名词,异常就是坏的代名词,其实正常和异常是统计学的术语,正常与大多数相近,如同庙里的大钟,大钟中间的部分就是正常的,异常与少数相近,如大钟底部的扩展的边缘就是异常的部分。在统计学上本来正常和异常与好坏没有关系,如果从智力、运动或艺术方面看,异常或超常可能是好事,比如爱因斯坦、贝多芬,以及当代短跑名将博尔特等都有异于常人之处。如果从身高的统计学角度来说,姚明与潘长江都是异常的,一个过高,一个过矮,但他们一个是世界篮球明星,一个是中国老百姓喜爱的笑星,都是难得的人才。但是,在医学界精神异常、心理异常都是指古怪或病态,让人们感到难以接受,所以目前有些学者使用非典型一词来替代变态、异常、倒错、偏离或障碍等词汇,这样做或多或少可以减少一些歧视。但在讨论中我们还会实用异常和正常这样的词汇,因为有利于深入研究和探讨学术问题。

我们如何定义什么情况下性行为属于异常性行为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已经对异常的性行为提出一套有效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应用统计学的定义。根据统计学方法,异常的性行为是指非常罕见的或者不为许多人所实践的行为。第二种方法是社会学方法,在社会学方法中文化依赖的问题得到社会公认。社会学家可能把异常的性行为定义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性行为。如果一个社会认定某种性行为是异常的,那么至少在那个社会中是这样的。阿诺德·巴斯在他的题为《精神病理学》的文章中提出了心理学方法(1966年)。他说“反常的三条标准是不适、无效和怪异”,这些标准的最后一条是文化定义上的问题。在一种文化中的怪异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是正常的。例如,中国古代的女人裹脚,中国人认为是美丽的,三寸金莲是美女的标志之一,西方人看来是对妇女的摧残,辛亥革命提倡“放足”也曾遭到过底层民众发反抗,因为很多妇女已经接受了小脚即美的传统理念,而且在现实社会中小脚就是容易嫁人,因为社会以小脚为美已经成为特定的文化习俗。非洲有对少女实行生殖器残割术(割礼)的习俗,西方人看来是对少女的摧残,而当地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文化传统。无论如何,前两条是对的,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反常的性行为模式和无效率的人所感受到的不适及苦恼上。美国精神病协会1994年颁布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将反常的性行为定义为:周期性发生的、强烈的性唤起、强烈的性欲望,行为指向:①非人类的物体;②自己或其他伙伴的痛苦或羞辱;③儿童或其他非自愿者……这种行为、性冲动、或性幻想引起了具有临床意义的社会适应、职业等重要功能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只要符合以上某一项就提示性异常行为,需要进行咨询和治疗。诊断手册中提到恋物癖、异装癖、性受虐癖、性施虐癖、窥阴癖、露阴癖、恋童癖和其他反常性行为。

①陶林译.性和性身份障碍诊断标准(DSM-Ⅳ).深圳医学.1995年抵卷第5~6期.

与美国的精神病学诊断不同,从对异常的性行为转变态度的角度出发,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提出性心理障碍一词,将性身份障碍和原来的性变态行为都归到该类别。并且用性偏好障碍取代以往称为性变态或性偏离等具有歧视或贬义的词汇。以往诊断各种各样的癖,如恋物癖、恋童癖都改为症,以症代替癖,仅表明更加明确的医学态度而不适社会的歧视。作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编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第六大类别是“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其中性心理障碍(性变态)包括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指向有关的心理和行为障碍。该诊断标准给性心理障碍下的定义:有异常性行为的性心理障碍,特征是有变换自身性别的强烈欲望(性身份障碍);采用与常人不同的异常性行为满足性欲(性偏好障碍);不引起常人性兴奋的人物,对于这些人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性指向障碍)。除此之外,与之无关的精神活动均无明显障碍。不包括单纯性欲减退、性欲亢进及性生理功能障碍。

性心理障碍包括的具体类别有性身份障碍、易性症;恋物症、异装症、露阴症、窥阴症、摩擦症、施虐症与受虐症、混合型性偏好障碍以及其他或待分类的性偏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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