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个国家都有很多吸毒成瘾者在某一时期处于强制戒毒、监狱等机构中。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在美国90%的监狱及劳教机构中可提供关于戒毒及戒酒问题的咨询与辅导,但由于种种原因,只有10%~20%的在押犯人真正接受治疗或咨询。

联邦监狱管理局( BOP)根据不同人的需要,为吸毒成瘾者开办了多种治疗康复项目。据1997年统计,约31 000人参加其治疗康复项目,根据专门从事强制戒毒、监狱、劳教工作的官员估计,大约在押犯人中有70%~85%的人需要某种程度的物质成瘾(包括烟、酒等)问题的治疗,但事实上只有13%的人接受治疗。资料显示( De Leon,1998) :

  1. 设在社区中的TC接收的入住者中,超过80%有违法犯罪史;
  2. 设在社区中的TC治疗项目可以有效降低违法犯罪,减少吸毒成瘾,但效果与这些人在TC中所处的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者越好;
  3. 据估计,居住在美国州立矫正性机构中的人中,约50%~80%有严重的吸毒成瘾史;
  4. 设在监狱中的改良TC可以有效减少重新犯罪,也可减少重新复吸毒品;
  5. 在监狱中提供改良TC,如果再加上释放后的后续照管,则效果更佳;
  6. 为刑满释放者提供连续的后续照管,效果相当好;
  7. 监狱中那些具有吸毒成瘾问题的犯人往往并不主动选择接受治疗;同样,即使选择参加TC等治疗,也往往难以坚持,或在出狱后不再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
  8. 是否能够参与监狱中的TC项目以及出狱后的后续照管项目,个人的决心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专家指出,以监狱为基础的TC及其他形式的治疗相当有效,可以有效降低吸毒成瘾的复发,减少再次犯罪,尤其是对那些出狱后仍然能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者更是如此。然而真正能够坚持治疗全过程的人比较少,基于此,De Leon ( 1998)提出如下意见:①建立连续的照管体系,在监狱中开始的治疗康复项目必须得到延续。此外,出狱后的后续照管项目也必须与监狱中的治疗康复项目在内容及指导思想上相衔接;②采取一定的策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治疗康复项目,并使更多的人在出狱后能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作出努力,对此类治疗康复及后续照管项目进行指导,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Inciardi等( 1997)发现,如果能对监狱的吸毒成瘾者提供全面的治疗,提供恰当的后续照管,可以使再次被捕的比例降低57%,使再次吸毒的可能降低37%。他们发现,在从监狱释放出18个月之后,未经治疗的出狱者中有54%重新被逮捕,84%又重新滥用毒品。而在监狱中接受过治疗及参加过后续照管项目的人,出狱后18个月只有23%再次被拘捕,53%重新滥用毒品。

Rosenthal ( 1998)认为,在为强制戒毒、监狱中的吸毒者提供治疗时,有三点很重要。首先,采取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要将有违法犯罪的吸毒者“一关到底”;其次,吸毒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给他们提供的治疗不能让那些理应接受惩罚的人逃避惩罚;第三,就治疗吸毒问题而言,监狱并不是最佳、更不是最便宜的场所。总之,在监狱中对吸毒者提供治疗康复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从事治疗的人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关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让他们经过治疗、经过法律制裁之后,不再违法犯罪、不再吸食毒品。

综上所述,TC治疗30余年的发展历程揭示了非药物康复治疗的可行性与实际收效,尽管各种派别TC的理论与实施方案还存在差别,但TC精神实质的可应用性与可扩展性是毋庸置疑的。从美国到欧洲一些国家乃至个别亚洲国家,TC已逐步形成一种运动。对我国专业人员来讲,TC仍然是件新鲜事,但云南戴托普治疗社区与北京向日葵治疗社区的成功运行,已经为中国式TC的发展打开了一扇门,以后的工作在于如何完善YNTC、BJTC,使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并在我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在全国的自愿、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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