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氯胺酮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氯胺酮管理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发布,其中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批准上市的氯胺酮制剂(注射液和冻干粉针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使用,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药监安[2003]5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发布,规定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7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发布,针对当时氯胺酮的滥用问题,文件规定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制剂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文件再次强调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此文件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发布,规定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制剂)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纳入到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从2004年7月15日起,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氯胺酮制剂。
从上述一系列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氯胺酮制剂的管理可分为若干阶段。
第一阶段: 2001年5月~2003年10月,在此阶段氯胺酮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使用,零售药店不得经营。
第二阶段: 2003年11月~2004年7月,氯胺酮制剂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经营,药品零售企业亦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
现阶段: 2004年7月之后,氯胺酮(包括及可能存在的盐及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从2004年7月15日起,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将氯胺酮制剂销售给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氯胺酮制剂。
在国际上,氯胺酮被列为受国家管制但不受国际管制的其他毒品,同为此类的毒品还有:包括γ-丁内酯、卡塔叶、哌嗪类(如苄基哌嗪)、曲马多。我国台湾地区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把氯胺酮列为第三级毒品予以管制,而美国的《联邦管制物质法》把氯胺酮列入表Ⅲ管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英国、加拿大都已把氯胺酮列为管制药品。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的高雄医科大学药学院曾接受台湾“卫生署”委托,进行列管药品指标研究,分为成瘾性、滥用性及社会危害性等三项指标,再各自分为三到四个细项,邀请10位公共卫生、精神、犯罪学领域的学者专家,为各类毒品重新给予评分。评估结果发现,各级毒品中,只有被列为三级的K粉,比序提升到二级,且指标评分低于苯丙胺,却高于大麻。台湾法务部先后6次提案给“毒品审议委员会”,要求将氯胺酮从三级毒品提升为二级毒品,但“毒品审议委员会”认为氯胺酮成瘾性相对较低,一旦定为二级,吸食者将面临40~60天勒戒,会造成监狱爆满,导致学业或工作中断,影响学生受教权,且会和社会脱节,被标签化,故维持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