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公元前594年,梭伦担任执政官后,认为只有既为高贵者亦为卑贱者制定法律,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理想的社会秩序才能出现。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则从自然法原理出发,认为: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然而如果自由不是人人平等的,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了罗马法。但是罗马人不承认妇女、奴隶和外地人的平等权利。人的性别和地位不同,相应地,他在社会中的法律权利也就不同。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就是要颠覆社会的不平等,造就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平等权作为法定权利最早见于1770年美国独立战争中诞生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该法案第1条规定:“一切入生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自立权以及一定的固有权利;在其进入社会时,其生命和自由不得以任何契约而丧失或剥夺,并且有权获得和占有财产,有权追求和得到幸福与安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将其概括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美国立国纲领的《独立宣言》,其中所指的“人”(men),不包括妇女。

随着社会的进步,当前各国的立法都力求根据儿童、妇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点让其享有不同的权利。我国在平等权的立法方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逐步消除各种歧视性社会制度、法律与政策,按照实质平等理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将男女平等这一国策列入法律条文,将性骚扰明确列入违法行为,明确提出防止家庭暴力,突出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妇女的劳保权益,以及反对教育中的性别歧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作为很重要的条款写进中国的法律中。本章末尾附了与性犯罪和涉性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以便读者查阅使用。

系统的医学参考与学习网站:天山医学院, 引用注明出处:https://www.tsu.tw/edu/14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