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各种后果,既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后果,也可能是意外怀孕或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在性教育中应当让青少年了解其决策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或引发的各种问题。一般来说,性行为决策会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健康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责任问题。

健康问题

性行为对于人的健康会产生重要影响。曾有人组织了一项样本达37500名成年人的调查,以揭示有规律的性交对于身心健康的重要作用。其研究结果显示:具有主动活跃性生活的人,更少焦虑,更少出现暴力……良好的性生活使人际关系变得轻松愉悦,使人们成为好夫妻、好父母和好朋友。这些研究显示了健康、安全的性行为有益身心。

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安全、不健康的性行为会引发很多健康问题,包括生理上的健康问题和心理上的健康问题,尤其是青少年。《中山市一份少女怀孕调查报告》中获悉,该市首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6.3岁,最小12.4岁,且超过六成少女不知道人流的不利后果。一般认为,性行为带来的健康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性行为可能会引起性器官疾病,包括:女性外阴和阴道损伤;霉菌性阴道炎;慢性前列腺炎;泌尿系统感染等疾病。

二是性行为也可能引起意外妊娠,即意外怀孕。未成年妊娠会给母亲和孩子带来严重的健康危险,母亲的年龄越小,危险越大。为了终止意外怀孕,人们会借助流产这种方式消除意外妊娠带来的诸多问题。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年来说,她们的卵巢、心血管等还未发育完全,药物流产或人工流产手术的危险性较大。很多未婚先孕的少女不敢告诉家长,加上流产后不能得到充分休息,有的流产一个月内仍有性行为,最终造成盆腔炎、输卵管炎和输卵管粘连,甚至还可导致宫外孕或终生不孕。从心理层面来看,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对流产的心理反应似乎更抵触一些,其失落感和内疚感更重。

① 具体内容参见彭晓辉、阮芳赋编著.性健康教育读本——性生理与性健康.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3页.

② 慢性前列腺炎的症状程度往往与精神密切相关,常见的症状有排尿异常、腰腹部疼痛、性功能障碍或者神经衰弱症等.

三是性行为还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所谓性传播疾病(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简称STDs)是指以性行为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疾病。性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已发现21种,在各国的规定中,性传播疾病的种类有所差别,种类多的达20多种,少的也有10种。我国重点防治的性传播疾病有8种:梅毒、淋病、软下疳及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艾滋病等。198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梅毒、淋病、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性传播疾病的危害性不仅在于会引起两性个体性器官病变,危及生命,还在于它们会败坏社会风气,引起社会动荡和危及人类的繁衍生息。

法律问题

性的决策及相应的性行为也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性”的立法,违反性法律就产生了性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义的“性违法”是指所有违反有关性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不仅包括与性行为和性关系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包括那些不构成犯罪的性违法行为。而狭义的“性违法”仅指性犯罪以外的其他性违法行为。无论何种层面上的性违法行为,它都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点,即性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相关法律,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的常见罪名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嫖宿幼女罪。

严重的性犯罪主要是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成立的四大构成要件主要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客观方面必须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实施奸淫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主要是男性,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判断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司法实践采用“插入说”,即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到女性体内为犯罪既遂。但需注意的是,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则采用“接触说”,即男性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既遂。奸淫幼女不考虑幼女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譬如:对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或强奸妇女多人的,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若出现上述任何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狭义的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卖淫嫖娼行为、性侮辱行为、性骚扰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该行为具有非婚姻性、交换性、自愿性的特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性侮辱行为特指用淫秽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他人,使他人在性方面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一定损害的行为。性侮辱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校园中频发的性侮辱事件值得大家关注。2006年8月,在网络上流传了汕头某中学一帮女学生围堵侮辱另外一名女生的视频,当地公众及媒体对施暴者都表示强烈谴责,相关部门也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这一事件说明,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学生手中的“装备”越来越先进,学生将凌辱女同学的过程用手机拍下来上传到网上去,在论坛、电子邮件、QQ上流传,会让受害者遭遇到更大的伤害及痛苦。

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所谓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这三种方式。口头方式是指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是指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是指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社会问题

青少年不安全的性行为可能导致意外怀孕或引起过早分娩,在对“少女母亲”和婴儿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抚养孩子的过程对于一个年轻的单身母亲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会带来诸多问题和严重后果。尽管青少年怀孕主要是给少女母亲带来伤害和负担,但未成年父亲也会承担严重的后果。除了阻碍学业和工作以外,未成年便成为父亲还会导致巨大的压力和矛盾。这些“小父亲”因无力为婴儿提供金钱上的支持感到受挫,并且因为社会对他们的反感而痛苦。尽管性行为决策是个人的、隐私的事情。但作为社会人,每个人的决策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因此,要考虑性决策对他人可能产生的后果,遵循“无伤原则”,即决策既要遵从自己内心的的感受,也要考虑到对他人的影响。以对他人“无伤”或者“伤害最小”作为底线。

①CCTV2的《经济与法》栏目在2012年9月18日播出了一起案件:一个15岁的未成年少女同一个离过婚的成年男子生活在一起,半年后该男子因其他犯罪入狱。该未成年少女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缺乏相应的性知识,也未能向家人寻求帮助和支持,独自生下了一名男婴。然而抚养孩子的压力超出了该“少女母亲”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该“少女母亲”与他人共谋将自己的孩子贩卖给他人,最终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尽管该案件比较极端,但它反映了“少女母亲”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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