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格伦综合征诊断多采用综合诊断的方法。诊断需要内科、口腔科及眼科等多个科室协同检查。关于舍格伦综合征的诊断,自1965年Bloch提出了原发性与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之后,各国又陆续提出了很多套诊断标准,如哥本哈根标准、圣地亚哥标准、Fox标准以及欧洲标准等。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多的是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

2002年舍格伦综合征的国际分类标准

2002年舍格伦综合征的国际分类标准

上述项目的具体应用:

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①符合上述分类标准项目中的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第4条(组织学检查)和(或)第6条(自身抗体);②第3、4、5、6条中任3条阳性。继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种结缔组织病),而符合上述分类标准项目中的第1、2条中的任1条,同时符合第3、4、5条中的任2条。

必须除外:颈部、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恶性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如阿托品、莨菪碱、澳丙胺太林、颠茄等)的应用。

国内研究验证新的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pSS)国际分类(诊断)标准在中国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中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共有330例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和185例非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分别纳入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组和非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组,结果显示,国际标准总的敏感度为87. 0%;特异度为97. 8%。表明新的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国际分类标准适合于中国患者,其有较高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并可用于临床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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