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是由于接触某些光敏性物质再经一定波长光线照射后所引起的一种免疫反应。
病因及发病机制
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与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发病机制相同,是一种由淋巴细胞介导的迟发型超敏反应,但前者必须要有光能参与才能引发炎症。即进入皮肤的光敏物质,经光能作用转化为半抗原,然后与载体结合形成完全抗原后引起变态反应。因此发病要有一定的潜伏期。致病光谱多为长波紫外线,初次接触光变应性物质和照光后并不发病,经过5~14天或更长时间再接触和照光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发病与光照有明显关系。常见的光变应性化合物有卤代水杨酰胺、酚类化合物、氯丙嗪、磺胺类、噻嗪类化合物等。
症状表现
皮损初发于暴露部位,边缘不清,常迅速向周围扩散,可延及遮盖部位皮肤以及全身。皮疹表现与一般变应性皮炎或急性湿疹无异。即在红肿的基础上出现针头大小的密集丘疹、水疱,严重者可伴有少量渗出。自觉瘙痒,亦可伴灼痛。病程往往较光毒性皮炎长,一般不伴有全身症状。脱离接触,休息两周以上可渐愈。愈后不留色素沉着,恢复接触皮损可再发,少数患者可越发越轻,但亦有个别患者持续发病而演变成“持续光敏反应”者,即使脱离接触,皮损仍迁延不愈。
诊断及鉴别
诊断要点
- 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 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以后可向周围扩散,蔓延到身体的其他部位。
-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 皮损开始在接触光敏物质和光照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 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一般需要两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的色素沉着。
- 皮肤光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皮肤光斑贴试验
皮肤光斑贴试验的目的在于发现致病的光敏物,确定光变应原,是诊断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亦是对化学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时重要的检测方法之一。为此我们在研制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时,制定了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及光变应原标准系列。
1.适用范围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引起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
2.试验材料
(1)光源:具有恒定输出UVA(长波紫外线,波长320~400nm)的人工光源均可作为测试光源,如氙弧灯或UVA荧光灯管。
(2)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某些常见的光斑贴试验变应原浓度参见表3-11-5。未列入表中需要做皮肤光斑贴试验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
表3-11-5 :常见的职业光变应原及其皮肤光斑贴实验浓度
(3)其他试验材料: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赋形剂、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抗水性记录笔、放大镜和皮肤光斑贴试验记录表。
3.方法
- 测定患者的最小红斑量(MED-UVA),或计算光照量。
- 将两份标准光斑贴试验变应原分别加入药室内,分别贴于上背部中线两侧正常皮肤,其上用不透光的深色致密织物遮盖。
- 24小时后去除两处斑试物,其中一处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第二处用50%的MED-UVA照射。
- 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必要时作第5天、7天延迟观察。
4.反应程度判定
5.结果解释
- 若未照射区皮肤无反应,而照射区有反应者提示为光斑贴试验阳性;若两处均有反应且程度相同,则考虑为变应性反应;若两处均有反应但照射区反应程度大,则考虑为变应性和光变应性反应共存。
- 在皮肤光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需注意皮肤光斑贴试验物的异常敏感反应、使用不适当光源引起物理性损伤的假阳性反应;低敏感者所引起的假阴性反应;试验部位出现持续性色素沉着等。
6.注意事项
-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急性期不宜作皮肤光斑贴试验。在急性期过后2周方可进行试验。
-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服用糖皮质激素,皮肤光斑贴试验前3天及受试期间宜停用抗组胺类药物。
- 皮肤光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
- 必须嘱咐受试者,如有强烈不适可随时去掉斑试物,并打电话咨询或找医生给予适当的处理。
- 受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抓试验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
- 表3-11-5推荐的光变应原仅限于职业活动中常见的光敏物,故对于由其他光变应原所致的光敏反应者,尽管避免接触常见光敏物,病情仍有可能得不到控制或预防复发。
预防及治疗
同光毒性皮炎预防及治疗。严重的光变应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给予必要的休息、治疗外,可考虑调换工种,避免接触光敏物质。为了减少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的发病率,就业前体检应作皮肤科检查,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作。对从事容易发生光敏性皮炎的工种还应定期作皮肤科检查,注意皮肤的色素变化和有无赘生物等,如有发现,注意观察。